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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三人劳动争议代理词
2016/2/26

袁某某等三人劳动争议案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我受银川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申请人袁某某等三人的委托,作为代理人经过今天的庭审活动,现就本案的申请请求以及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以下意见,望仲裁庭予以采纳:

一、袁某某等三申请人与湖南省X总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提交证据工资表显示,工资表上加盖有“湖南省X公司宁夏分公司X项目部”的印章,工资表上显示三申请人的工资情况。表明了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

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时,被申请人仅仅支付过少量的工资,经工资表上计算,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袁某某工资34249元、刘某某工资37250元、王某某工资17850.3元。三申请人到劳动监察大队要求劳动监察大队向单位索要工资,经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后,被申请人仍未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三申请人工资50%的赔偿金。

三、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袁某某于201481日到被申请人湖南省X总公司处工作,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申请人应该支付从201491日至20158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44000元。

刘某某、王某某到该单位后也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刘某某从2014523日至2015423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49500元,应支付申请人王某某从2015414日至2015814日的双倍工资差额14000元。

针对答辩中,被申请人认为建筑行业人员流动性强、工作变动大、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不现实,且现建筑行业多数项目均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无法律依据的答辩,代理人认为无任何法律依据,理应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四、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因被申请人该项目停工,且一直拖欠三申请人工资,三申请人无奈之下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袁某某支付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申请人刘某某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6750元,申请人王某某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750元。

 

                               代理人:李强、李善鹏

                                银川市法律援助中心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撰稿人: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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