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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诉遂宁市某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仲裁案
2016/3/6

黄某某属于进城务工农民工,因工伤赔偿问题与公司产生纠纷,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我们工作站接受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我们二人接受黄某某的委托办理本案。

一、案情简介:

黄某某于20131018日经魏某某介绍进入遂宁市某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某劳务公司)承建的某项目,从事木工工作。201418日上午8时许,黄某某在某项目工地撤模作业时,因脚下木方断裂不慎摔下致伤。先后在成都高新坤泰骨科医院、四川省骨科医院住院治疗,现已出院。2016121日劳动仲裁开庭时我们还得知,某劳务公司已经两次申请司法鉴定,2014619日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工伤八级,2014710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工伤九级。之后,黄某某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其与某劳务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于20141023日裁决支持,并于20141125日送达某劳务公司。就在送达当日,某劳务公司工作人员找黄某某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书”,其中载明:某劳务公司已支付黄某某医疗费38000元,后期评残费用1000元,一次性伤残待遇70000元,双方权利义务终结,并特别加注一条“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黄某某出具收条,承认以上事实。后经黄某某申请,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810日认定为工伤,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5922鉴定工伤致残程度为九级。黄某某认为他获得的赔偿太低,现在找到我们想申请法律援助。

二、案情分析:

(1)疑点难点:

黄某某已被认定工伤并且经鉴定工伤致残程度为九级,按照一般思路,只需列出赔偿清单,计算赔偿金额,申请劳动仲裁就可以了。但是本案中,黄某某已和某劳务公司签订了书面一次性赔偿协议,并且实际收到七万元赔偿款。申请劳动仲裁之后,某劳务公司肯定会出示“工伤赔偿协议书”作为证据,也就要求我们必须打一个撤销之诉,撤销赔偿协议,撤销所依据的事由是显失公平。

虽然我们在裁判文书网上已经查找到相关裁判案例证实成都高院和成都中院大多支持显失公平的主张,但是本案公司已经支付工伤待遇共计109000元,这种情况还能否被认定显失公平是一个不确定因素。

如果提起撤销之诉,这种工伤赔偿纠纷可能会涉及以下程序:撤销之诉的一审、二审,工伤赔偿纠纷的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执行。公司注册地在遂宁市,承建的成都市高新区某项目又已经完工,上述每个程序的送达都会成为问题。结合司法实践,五六个程序下来,当事人诉讼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其他隐性成本都会很高。

此外,仲裁开庭时得知两次司法鉴定的事实,我们当庭一直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以显失公平为理由提起撤销之诉,必须要考虑撤销之诉的一年除斥期间,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日期按哪天来算是可以争议的。201467月份公司给黄某某向两家鉴定中心申请司法鉴定,按工伤标准鉴定伤残级别分别为八级、九级。认定工伤后,20159月,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工伤致残程度为九级。那么,在黄某某已经知道司法鉴定工伤致残程度大约为八级或者九级的情况下,20141125日签订赔偿协议时,黄某某是否算是已经知道撤销事由存在?如果是,那本案的结果将不容乐观。

(2)办案思路:

除了上述疑点难点的消极因素之外,还有一个积极因素必须注意,即公司已经全额支付医疗费并且一次性支付伤残赔偿费用七万元。这就表明,某劳务公司对此事的态度是积极处理而不是逃避责任,并且其需要补充赔偿的金额也不会很高,存在调解的可能性。我们向黄某某讲明上述疑点难点并征求他的意见,他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他希望早日拿到赔偿款,摆脱诉讼困扰,恢复正常生活。鉴于此,我们决定先申请劳动仲裁,开庭时首先就赔偿协议的瑕疵进行质证,再视公司方态度决定是否调解,是否提起撤销之诉。

开庭时,得知之前已经有过两次司法鉴定,撤销之诉的胜诉可能性降低,我们必须调整思路,积极促成调解。

三、办案结果:

经过举证质证,某劳务公司认识到“工伤赔偿协议书”的瑕疵;经过我们的现场说法,公司也认识到他们对待工伤职工的处理方式很欠妥当。双方表示愿意调解,但是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最后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公司另行支付45000元的赔偿意见,由仲裁委出具调解书。公司将45000元现金交付黄某某,由黄某某出具收条。本案得到圆满解决。

 

四川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

主任/专职律师 杜伟 

公益法律服务志愿者 张之磊

201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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