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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2012年6月29日,扬州大学婚姻家庭法律诊所学生接待一名叫陈某的女性。陈某告诉诊所学生丈夫张某拒绝承担子女抚养费,请求帮助。陈某(女、28、无业岁)与张某(男、29岁、剧团演员)于2008年6月29日登记结婚,2009年12月22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源。2011年,陈某和张某因感情不和,于2011年7月10日协议离婚。陈某和张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张源随母亲陈某生活,父亲张某每月支付张源抚养费800元直至高中毕业。张源的教育费、医药费双方各承担一半,2011年保险费由张某承担,以后各负担一半。离婚协议签订后,张某从2011年7月至2011年11月,将钱汇到一张建行卡上(卡号为62270017312101×××××),按月向张源支付800元生活费,共计4000元。但从2011年12月起,张某便不再按离婚协议向张源支付抚养费,后陈某多次索要无果。2012年,陈某到扬州大学法律诊所,希望得到法律援助,请求诊所学生代理此案。法律诊所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决定代理此案。
一、抚养案例适用的教学主题:家事调解
在诊所老师的指导下,法律诊所的同学接待了当事人陈某。接待当事人活动结束之后,法律诊所的学生与指导老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探讨,并向当事人进行答复,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由于是抚养案件,为了便于最终执行,诊所老师与学生首先确定调解方案。最初计划就是加大调解力度,并确定了调解的方案。调解之前,诊所指导老师和承办案件的学生共同面对和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方面:
1、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进行有效调解。
为准确进行判断并恰当地确定调解方案,诊所教师与学生需要对已有的案情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列举已有证据以及其能够证明的事实。并提出案件调解的可行情与必要性,并充分梳理在调解时可能存在的不确定的因素,如果这些因素影响调解的走向,必须列举影响调解的这些因素。
2、如果需要进行调解,应设计调解的计划和方案。
调解的内容,包括多个方面,子女的实际需要、张某应履行抚养责任的实际情况及母亲抚养子女的状况。诊所学生认为调解前,也要掌握张某未付抚养费的证据。其中,诊所学生调查获取证据时,应发挥当事人的作用,包括当事人提供相关的信息,有些证据当事人自己获取,更加便捷与有效。在诊所老师的指导下,诊所学生同步指导当事人取证。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进行调解方案的制定更有有效。1诊所学生可以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并掌握一定证据的前提下,进行调解方案的设计。
3、注意调解方案的策略与有效性。
调解方案与策略是对处理抚养纠纷的宏观策划。调解的策略内容包括调解的方向、调解的步骤与方法,调解的预期目标等。在调解策略中,还应当包括具体的调解任务、调解方式、调解时间、调解的具体运作等等。
4、对调解方案的优劣进行实际的评估。
调解是婚姻家庭类型的法律诊所课程中必不可少的教学与实务内容。调解的相关问题是实践中很重要的内容。只有结合具体婚姻家庭案例操作与运行,婚姻家庭案件调解主题的教学,才能使学生从实质上理解并把握婚姻案件的重要性、全面掌握婚姻家庭案件调解的技巧与原则,从而为有效地解决婚姻家庭案件的纠纷奠定基础。
二、当事人陈述及诊所学生关于抚养案件的有关接待情况
诊所学生接待了陈某,并对案件状况进行了基本梳理。
案情简介
陈某,女,1984年8月4日生,汉族,无业,身份证号342122198 080ⅩⅩⅩⅩⅩ,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ⅩⅩⅩ,联系电话1385153ⅩⅩⅩⅩ。
抚养案件中的张某:张某,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扬州市某剧团演员,身份证3210021983041ⅩⅩⅩⅩⅩ,住扬州市广陵区ⅩⅩⅩⅩⅩ,联系电话1595273ⅩⅩⅩⅩ。
当事人陈某与张某2011年7月离婚,订有离婚协议一份,约定婚生子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人民币800元至高中毕业;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承担一半,婚生子2011年保险费由男方承担,以后各承担一半,男方可随时探望小孩。
现男方已按约支付2011年7月至11月的生活费,均于每月7、8日左右打在一张建行卡上(专为给付抚养费办理)。但从2011年12月开始至今的5个月,男方未给付任何生活费,并明确表示不会给付已欠的和将来的生活费。目前,婚生子已4岁,随女方在安徽生活,已念幼儿园,有人寿保险一份,每年需缴3000元,但保单已被男方母亲拿走,女方现已挂失保单。对于拖欠婚生子生活费一事,男方认为女方将其给孩子的生活费拿给了女方的弟弟,并未用于孩子的生活,遂提出要等女方的两个弟弟结婚后才给婚生子生活费,另外,其从每月收入中还拿出了1000元给其母亲,剩下的钱不足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男方现在的收入情况:剧团3000多元,另在外演出有提成)。
男方认为女方将其所给的抚养费用于女方的弟弟身上,自己工资不高,又要支付母亲1000元生活费,支付不起小孩的800元生活费。
女方的基本要求是要回男方未支付的小孩的抚养费,以后按期支付小孩的抚养费。
三、基于案例的情况,设计抚养案件调解的具体环节
(一)课堂上的调解内容设计:讨论婚姻调解的必要性与战略技术
1、建立对调解的信心。
通过课堂上关于抚养案件的讨论,旨在促使学生对案件本身有更深入的了解,并建构对调解的认识、理念及信心。只有建立在全面了解案件、掌握一定的调解原则,才能建立起对案件处理的信心,才有可能较好地处理婚姻家庭案件。在抚养案件纠纷中,如果陈某需要提交张某需要支付抚养费的证据,且张某有能力支付,从法律上而言,这种主张就有依据。但是张源所花的生活费、医药费、教育费等缺少相关证据证明,诊所学生对张某的具体拒绝承担抚养费的情况不是太了解。这是调解中的难点,如何突破?但同时,诊所学生希望在婚姻家庭案件的教学与实践中,重视调解的重要性。在绝大多数抚养案件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争执的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事实与证据,甚至会有情感争议与交锋。在大多数婚姻家庭案件中,法律有明确规定,如果缺少明文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习惯。尤其是婚姻家庭案件具有很大的调解空间与弹性。
2、结合心理学的原则,明确案件调解的立足点与目标。
大多数情况下,学生会简单地认为调解缺少方位性与目的性。但实际上,婚姻家庭案件的调解对平和解决冲突,明确调解的目标导向,对服务当事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调解全球化的趋势下,要保持我国人民调解的活力,并发挥更大的作用,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在我国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地位,更好地处理好人民调解与诉讼的关系,深刻把握人民调解的正当性基础,严格规范人民调解员的行为”2在婚姻家庭案件的调解中,诊所学生的角色要转型为准调解员。在调解时,除了注意把握自愿与合法的原则外,还应注意将心理学的原则:如倾听、尊重、同理、价值中立、自抉原则渗透到调解的过程,使调解更加有效。
3、以恰当有效的方式理解调解的功能与作用。
对婚姻家庭案件调解内容:如调解的功能与作用,可以通过大脑风暴、角色扮演、及视频等方式进行。例如关注婚姻调解的具体步骤。在积极推进调解的时候,也要利用已有证据的分析、对双方当事人的态度等确定调解的思路与方向,使调解具有针对性。课堂可以请指导教师包括调解经验丰富的律师、法官对本案中调解功能与作用进行深度解读,引导大家探讨、归纳和总结。也要注意什么原因导致张某有能力支付而故意没有支付?双方对扶养费的相关事实有无异议?什么样的调解方案使双方更容易接受?
4、可以提出不同的调解方案。
双方在具体抚养的问题与态度上可能存在许多分歧,主要表现在陈某一人从2011年8月至11月所承担的具体数额是否属实,且张某之前所支付的扶养费是否是用在张源身上。陈某所主张的所花扶养费的事实,同样需要证据支持。例如,需要陈某通过相关发票或是请求有关单位予以证明张源的相关费用支出。张某提出不同意承担抚养费,可能对陈某不当使用抚养费的质疑。如何从法律与事实上回归到调解的轨道值得探讨。
5、调解方案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明确事实与证据是调解的先行条件。如果能够收集到陈某从2011年8月至11月一人所承担扶养费证据,以及张某从2011年8月至11月的扶养费从未支付过抚养费的证据,可以证明张某需要支付未给付的抚养费的事实。下面表格列举出需调查的证据,及可能证明的对象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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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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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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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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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证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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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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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未承担从2011年8月至11月扶养费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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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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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所有证据的核心部分,证明张某未承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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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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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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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张源所花教育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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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张某需要承担扶养费的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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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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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
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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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张源与张某系父子关系,张某同意支付扶养费的期限、方式及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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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张某需要承担扶养费的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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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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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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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张某从2011年8月至11月未支付过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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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张某需要承担抚养费的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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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前提才,才有利于调解的达成。
(二)课堂设计内容之二:调解计划与方案的制定
这一环节的教学任务,可以通过角色模拟进行。建议学生分为子女组、父亲组、母亲组、代理人组、观察员组,将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接待学生所记录的案情分发给学生,要求学生围绕抚养的核心问题进行以组为单位的角色扮演。通过小组讨论结束后,以角色模拟的方式向大家进行汇报。汇报结束时,同学们可以进行探讨、质疑,归纳与总结。通过探讨、说明与质疑,使调解计划与方案更具有效性、规范性。角色模拟时应围绕下列方面问题进行:
1、作为张源代理人,应将调解建立在事实与证据充分的基础上。
收集证据围绕张源从2008年8月至11月生活期间所花的费用之和,且张某没有支付扶养费。证明这一事实的核心证据有哪些?这些证据应当包括哪些内容?例如:学生需要安排与陈某的会见,确定会见提纲?会见中向当事人提出哪些问题?所有问题中,最关键的问题是什么?关于抚养费主张是否有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张某经济条件如何,有无支付能力?张某是否有其他理由影响其抚养费的承担。张某在日常生活中是否关心孩子的成长?与孩子关系相处的质量评估?在上述问题解决的前提下,找到调解的切入点。
2、调解从何时开始,何时结束?理由是什么?
主要是明确调解的思路,从安排与陈某进行新的会见开始。主张调解的理由有哪些,具体思路有哪些?是否要在完成收集能够证明张源所主张的扶养费具体数额的核心证据的基础上去进行调解?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最关心案件的结果,如何在充分征求陈某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并征求她关于证据收集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展开调解?
教师应当针对不同的调解方案与思路,进行利弊分析,可以列表,增加条理性与逻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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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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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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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点与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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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与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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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分步骤进行调解,如准备阶段与调解阶段。有计划地展开调解,使调解具有科学性与规范性,也有利于子女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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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对陈某陈某进行调解,问其所要求的扶养费的具体数额以及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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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当事人对诊所学生信任,更从关键证据出发,容易查明事实,讲明道理,放弃不合理的请求。更容易让对方自觉履行协议,达到双方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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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形成与当事人之间的隔阂,不利于建立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尤其学生缺乏处理人际关系的经验,担心与当事人张某之间出现信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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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课外学生代理案件调解方案的实施:启动调解的程序与评估
1、案件的回放(基本案情略)
调解之前仍需要对案件有全面、客观的了解。但诊所学生发现,张某强调,不给付抚养费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张某不擅于理财,每月收支不均,还需要给付其母亲赡养费,导致难于支付张源抚养费;二是张某对女方使用抚养费的情况存在疑虑,认为自己给钱却花不到孩子身上,所以索性不支付抚养费。所有收集到的证据表明张某有经济实力但不按约定支付张源张源的抚养费。而张某所提出的不支付抚养费的要求,法律中并无明文支持。张某对于陈某将张某给付的抚养费不当使用没有证据证明。因此,诊所学生基本可以认定张源与陈某有调解的可能性。
2、课堂外张源抚养费案件调解的实战原则、步骤与实施方案。
调解是一项系统的工作。调解不仅仅要有法律上的依据,更要有情理上的考虑,最重要的是要找准调解的核心要点,能真正找到问题的核心、说服男方,使其能心甘情愿地按约支付抚养费,以给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条件。
(1)准备阶段。
在正式调解,诊所学生所要做的准备工作有:
第一、进行案件受理登记与整理,将现有的案件资料与证据系统全面掌握清楚并梳理;
第二、在老师的指导下,召集诊所学生进行案件讨论,结合相关的法条和司法解释,汇总讨论意见,形成调解思路,找到调解核心与切入点;对调解和诉讼分别形成代理意见;在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启动诉讼程序。
第三、诊所学生应及时和指导老师沟通,制定调解方略;
第四、诊所学生和本案中的当事人双方进行充分沟通。初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对案情做一个更为全面、精细的了解。
第五、还要注意调解前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例如: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告知他们有权在调解的任何阶段终止调解。注意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对所有调解参加人的保护。重视证据、信息收集,这是进行调解的先行条件。
(2)调解阶段。
通过诊所教师的指导与诊所学生的讨论,大家达成共识,认为调解解决案件的最佳途径之一。如果通过调解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地支付抚养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本案中男方的履行。从目前情况看,据陈某叙述,陈某已和张某进行了多次沟通,但张某已明确表示不会支付已欠的和将来的抚养费,(双方协议离婚的理由是男方的家庭暴力)因而和张某沟通会有一定难度。但因为张某有一定的工作,工作单位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诊所学生的对本案的代理,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张某有一定压力。这亦是可以调解的重要突破点之一。
(3)熟知相关法律规定是进行调解的重要法律武器。
第一、2001年婚姻法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第10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4)情理法统一:促使当事人履行离婚协议是调解的法宝之一。
从法律依据上看,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达成的抚养费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因而本案中的张某应当按时按约定给付婚生子的抚养费,在法律上有充分依据。张某提出陈某将其给付孩子的抚养费用于女方弟弟的生活,并未用于孩子的日常花销,因而张某要求等女方的弟弟结婚后再支付婚生子抚养费;另外,张某还有母亲要赡养,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剩余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经过诊所学生分析,认为对于张某的意见,从法律上讲没有依据,抚养费和赡养费的给付并不冲突,并且从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张某现在的收入能力基本可以同时负担抚养费和赡养费;张某对抚养费用途缺少证据支持,也不能作为张某不给付抚养费的理由。
从情理上,在调解时必须将张某的意见纳入分析考虑的视野。如果这些只是张某拒付抚养费的借口,调解重点可以从男方与孩子的感情入手,更容易调解矛盾。如果张某暂时出现给付困难,虽然法理上站不住脚,但情理上也是应当考虑的,调解就应当从法律的依据上据理力争,或者让女方作出适当地让步,比如从孩子生活的实际考虑适当降低抚养费用等。
调解中,诊所学生应当始终坚持法律依据,同时注重对当事人心理的把握。而对当事人心理的把握的基础在于尽可能地全面了解案情和当事人在支付了四个月的抚养费后停止继续支付的原因,从原因入手,通过法律和情理说服当事人。
(5)如果调解失利,则启动诉讼程序
若经过调解,双方仍在给付抚养费的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则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具体方案如下:
第一、明确张某每月应支付抚养费,但仅支付了四个月的生活费,且已有五个月没有支付任何抚养费的事实。要求男方根据离婚协议履行。
第二、通过调查和收集证据,证明张某有能力支付。
第三、在诉讼请求上进行明确,包括支付款项、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以尽可能避免日后再次出现争议。
拟定的诉讼请求为:
第一、给付2011年12月-2012年4月拖欠的生活费,每月800元,共计4000元。
第二、给付2011年9月-2012年4月拖欠的教育费、医药费(具体钱款数通过保存的发票计算确定)。
第三、自2012年5月起,每月给付生活费800元(具体数额待定)直至张源年满18周岁为止。
第四、自2011年5月起,每年支付教育费(包括学杂费、课外活动班费、特长辅导班费等)的一半,直至张源高中学业终止。(原协议是否有这些,如果没有是否合理?)
第五、自2011年5月起,每年支付医药费的一半(具体数额以发票计)直至张源年满18周岁为止,若有较大疾病或意外需支付大额医药费(高于张源住所地人均月平均收入)的情况,则自事故发生起每月支付医药费的一半直至治愈为止。
第六、给付张源2011年保险费的全部,共计3000元。
第七、以上1-7项抚养费均通过银行卡支付的方式给付。第1-2项、第6项于×月×日前一次性付清,第3项于每月7-8日给付,第4-5项于每年12月15日-20日给付,若发生第5项中出现的意外情况,则于每月7-8日补充给付,第7项于每年4月15日-20日给付。
(6)调解过程可能遇到的障碍分析
张某提出变更夫妻离婚协议,减少或终止给付抚养费。分析其提出的理由可能有三种情况:张某的生活境遇发生了变化,无实际给付能力。张某因每月需给付其母赡养费,确实生活压力很大,无力支付孩子的抚养费。陈某没有将抚养费恰当利用,未用在孩子身上,而是用于其弟弟。
(7)调解的要点与突破:
第一、同理张某的说法与处境,表示理解。强调情、理、法的统一。
第二、诊所学生对张某的收入情况要十分了解,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抚养费。
第三、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有任何改变。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从法律角度分析支付抚养费的必要性,并提出不承担抚养责任的法律后果。
(四)调解方案的具体实施:了解张源与张某的基本要求。
1、调解策略:双向谈话与沟通。
(1)与陈某深度沟通:了解张源基本要求。
诊所学生在办完代理手续,正式接受此案。对于学生提出的相关问题,陈某有问必答,将她的大体情况和要求都告诉了学生。陈某除了希望能敦促张某尽快补上前四个月的抚养费,还询问了生活费变更的问题。但由于婚姻家庭方面问题的特殊性,学生对陈某所反映的情况也抱有客观的态度,不应因女方的弱势而有所偏颇。这种情况下,教师指导显得十分重要。指导老师和学生一起讨论陈某的表现,寻找其背后的原因。指导老师特别提醒学生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时关注点应当放在张源的诉求上,不应在家长里短中徒耗心力。通过指导,学生很快确定了调解方向,安排了与张某的第一次会见。
(2)与张某张某深度交流:及时调整调解方向。
与张某的谈话,诊所学生没有忽视陈某与张某之间的感情纠纷,在梳理双方感情之后,将重点放在了张某不给抚养费的问题上。其实抚养纠纷的背后是张某希望复婚。对陈某进行调解时,诊所学生委婉转达了张某想要复婚的想法,但陈某的态度出人意料:表示根本不存在复婚的可能性。陈某提出,因为张某纠缠过许多次,不愿意再与张某继续下去。经过几轮情感的调解,同学们希望张某与陈某复婚的愿望破灭了。但陈某不同意复婚,不能成为张某拒绝承担抚养费的理由。
经过与张某多次沟通,诊所学生很快将调解的核心转移到张源抚养费上。经过对感情问题的关注。张某放弃了感情上的努力,并开始关注张源。诊所学生认为,张某对张源确实很有感情,但由于陈某对抚养费使用不当及张某母亲身体状况不太好,确实导致张某在抚养问题上有想法。经过多次沟通,张某诚恳表示愿意继承为孩子提供抚养费。
诊所学生与张某的谈话摘要:
诊所学生:现在关于抚养费您(张某)有什么想法和意见?
张某:钱我真的有,不瞒你们,我外面还有演出费,但我就是不想给,现在给了就是给她弟弟,肯定用不到孩子身上。钱我一分都少,肯定会给的,但是不是现在,要等到她两个弟弟都结了婚之后,或者孩子懂事之后,知道这个钱是怎么用的之后我再给。
诊所学生:可以理解您的想法。其实无论是你们俩个谁,都是为了孩子好,我们能不能想一个折中的方法,把这个钱真真正正的用到孩子身上。
张某:可以啊。你们有什么办法吗?
诊所学生:我有个提议,您看行不行,就是凭发票支付孩子的生活费。
张某:有一次她说孩子要上幼儿园,要交钱,我说行啊,把票给我,但是她们那边幼儿园里没票,我真不明白她们那边是什么幼儿园,没个收据没个发票的,万一孩子要是出点什么事了,打官司都没法说理去。
诊所学生:现在您的意思就是只要把钱用到孩子身上,并且不经孩子母亲之手,您就同意支付抚养费是吧?
张某:是的。谢谢你们,真的费心了。
学生认为凭票支付抚养费是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这个建议得到张某的认同。由此,学生认为案件调解成功的可能性还是极大,并且为男方提出方案与建议,以确保张某给付的抚养费确实为孩子所用,张某对诊所学生提出的建议也表示较为满意,会予以考虑。张某的态度让学生很有信心,也希望能够调解结案。但同时,张某对陈某家庭的不信任同样让调解蒙上了一层阴影,能否说服张某心甘情愿地拿出抚养费,是个大问题。学生在整理好张某的观点,并提出调解方案,决定与女方进行第二次调解。
(3)突破调解的障碍:达成和解。
陈某将多种书证和一段录音提供出来,证明了男方有经济能力而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而且对具体的数额也提供了票据证明。最后,张某不再执着于情感困惑,而是接受调解,表示不仅按时支付抚养费,并会根据票据显示及未来子女需求的提高增加对张源的抚养费。
2、何谓婚姻家庭案件的调解与质量标准?
(1)调解的定义。
所谓调解是,一个清晰、动态、完整及有效的婚姻家庭案件的调解思路,应当符合案件多方当事人的多重要求。调解的前提须对案件事实的完整性有较为全面的了解才能有针对性的调解。诊所调解就是要合理掌控促进纠纷的自治解决。“与法官和仲裁员不同,调解员并不对纠纷解决做出决定或判决,而是以中间人、咨询者、倾听者和穿梭外交者的身份提供服务。”3
(2)调解的程度。
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决定了调解的可行性。但是如果我们只关注调解不关注或忽视事实本身,会影响调解的说服力。所以,在调解之前,要界定本案是否属于调解的范围,并决定调解的底线与程度。在调解时,需要根据调解技术与原则明确:调解的可信度最低的事实、证据与法律的来源,对方的最有可信度的来源及最佳的调解突破点在哪里?调解的步骤如何分解?对于重要的事实与证据,调解者最有可能得出的结论有哪些?
(3)调解的系统性与持续性。
第一、调解应当是一个整体:调解时应注意与无争议的事实保持一致,一旦忽略了无争议的事实,将削弱调解的说服力;诊所学生在调解中的角色、描述及行为必须保持一致。
第二、调解时注意一些事实与道理的不明确。调解时事实与证据的不明确之处越多,调解者就越难对其进行解释。对连接调解的不同部分的细节描述可以消除不明确。在本案件中,注意细节可以使调解者拥有说服当事人接纳调解所必需的技术。诊所学生应当十分关注调解场景、角色以及调解行为的动机及可能带来的后果影响。如果调解目标不明确,会影响调解的后果及影响力。
第三、婚姻家庭案件的调解必须接受道德的规范与限制。诊所学生在实践活动或调解中的活动,应象律师一样受到法律的限制。法律诊所学生对法治的模范遵从,有助于树立良好社会风气。诊所学生的调解理念与技术,也属于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范畴,调解的过程与效果其实是在向社会传递正义与公平的理念。
第四、应坚持调解计划的包容性、开放性与多维性
调解计划应具有包容性与开放性,及从多维视角入手,容易为双方当事人接受。常见的情况是确定调解计划通常过于倾向于自己当事人的利益或明显出现了不公平。在此前提下,调解尚未进行,容易遭到流产。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当认真分析其中的原因并对调解进行合理的调整。调查计划与方案必须全面考虑双方的利益与实现调解目标的可能性。
第五、必须要坚持合法与自愿的原则。调解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调解,不可以强迫对方接受调解,也不可以在违背法律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这样的调解容易导致法律上的瑕疵,从而导致调解无效或部分无效。因此,对调解进行评估,并根据调解计划推进调解效果很重要。
四、针对抚养的具体情况,确定针对双方调解的策略与方案
这一环节不仅要成为教学内容,更是实战中的主要方面。诊所学生应善于发掘出各种调解的可能性。诊所学生不能只顾个人视角,或所代理当事人的视角,应以同理原则,考虑到张某的利益及可能出现的情况。
(一)针对陈某调解策略与方案
诊所学生针对陈某与张某采取了不同策略。与陈某进行沟通时,陈某表示希望通过调解解决本案。但难点是是陈某和张某之间关系错综复杂,难以沟通,且相互之间缺少基本的信任与理解。但陈某最终的目的只是想寻求让张某合理支付抚养费的办法,如果调解实现此目标的把握较大,因此,陈某同意调解。
诊所学生与陈某具体进行沟通时的价值、策略与方案:
1、调解有利于未来的执行与问题解决。
诊所学生希望陈某知道,调解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有利于未来抚养费的执行。通过调解,能够使双方客观全面理性对待其他一些问题。通过调解通常使张某心服口服地支付抚养费,那么就可以从一定程度上保证张某之后的履行,亦可以减少双方的冲突,且有利于张源的身心健康。
2、可以创造调解的良好空间。
诊所学生让陈某明白,如果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则难以创造调解空间。因此陈某应提出合理的请求,对于每一项请求费用尽可能拿出依据,让张某从情理和法理上都能够接受和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
3、细致沟通是调解成功的重要武器。
与陈某较为细致的进行沟通,主要需要获得的信息包括,张某与孩子的感情状况(离婚前对孩子的关心程度,离婚时有无提出其要抚养孩子,离婚后有无看过孩子),张某父母与孩子的感情状况,陈某弟弟的生活来源,张某、陈某有无再婚等。如果张某确有困难,女方可否作出一定的让步?
(二)与张某沟通的价值、策略与方案
诊所学生从侧面了解到张某不给付抚养费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张某不擅于理财,每月收支不均,还需要给付其母亲赡养费,导致难于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二是张某对陈某使用抚养费的情况存在疑虑,认为自己给了钱却花不到孩子身上,所以索性不支付抚养费。
第一个原因主要是张某在生活方式和观念上的问题,诊所学生与张某沟通的着眼点将放在张某和孩子的感情上,以孩子小,确需张某尽到抚养义务入手,让张某心甘情愿给付抚养费。并告知张某,拒绝给付抚养费的原因在法律上无依据可寻,抚养费和赡养费的给付并不冲突,并且实际上以张某现在的收入能力,基本可以同时负担抚养费和赡养费。同时给张某理财方面的建议,使操作切实可行。相关法条:《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针对第二个原因,诊所学生将先动之以情,让张某了解到抚养费的用途确实是用于孩子,孩子确实需要这些费用,从陈某与孩子的感情考虑,作为母亲只能是尽可能让自己的孩子享受到好生活,不可能置孩子于不顾而只顾自己的弟弟;再晓之以理,向张某解释法律对于确定抚养费数额的相关规定,至于抚养费用途则在所不问,只要在合理限度内即可。相关法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因此诊所学生大胆预测张某可能提出的其他理由,并设计好沟通方案。
主要包括:一、张某或者其父母生活发生变故,或者因其他意外原因,致使张某经济上难以负担抚养费。对此,因为张某现在还有固定工作,有稳定收入,而陈某仅靠打零工一人抚养孩子确有困难,此原因应该不足以成为拒付抚养费的借口。同时诊所学生认为,需要提前与陈某协商,如果张某确有困难,提出无法支付全额抚养费时,陈某是否应该做出让步,暂行降低抚养费数额,(慎之又慎,全面了解情况,如果确实如此,告诉陈某这些情况,由陈某先做出调整,否则只能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实。张某演出有一定的提成,所以难以估算具体收入。)待张某收入稳定后再给付正常所需抚养费,并且补付之前所欠抚养费,但该方案以张某生活遭变的事实为前提。二、张某可能提出陈某有过错,可能是在抚养孩子的方式方法上,也可能是因与探视权、姓名权曾发生冲突。对此诊所学生首先要向张某讲明法律的相关规定,这些均不能成为拒付抚养费的理由,但会在此问题上与陈某进行沟通。同时也应适当的对双方予以调解,让双方相互体谅,达成共识。
同时,诊所学生所对张某可能提出的反驳意见进行了分析:变更夫妻离婚协议,减少或终止给付抚养费。其提出的理由可能有三种情况:1、张某的生活境遇发生了变化,无实际给付能力。2、张某因每月需给付其母赡养费,无力支付孩子的抚养费。3、陈某没有将抚养费适当的进行利用,而是用于其弟弟。
针对张某可能提出的理由,诊所学生拟从一下角度进行反驳:1、通过张某的收入情况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抚养费。2、从法律角度分析支付抚养费的必要性。
(三)法律规定的适用
从法律依据上看,在诉讼过程中,我们主要会用到:
1、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第三十六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8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五、案例的拓展使用
本案可以作为设计庭前调解课程的案例。这个案例的特点在于:
其一,陈某与张某对调解的期待与态度有所不同。诊所学生通过精细的法律分析,揭示出双方当事人合理与不合理的诉求,帮助当事人将子女利益最大化,从而微妙地通过双方的关系化解了冲突。
其二,调解之前、之后,均后面临诊所学生难以预料的问题与细节,而细节有时决定了调解的成败。当事人毕竟不是诊所学生,有时当事人会疏忽重要的细节,所以训练学生具有律师一样的关注细节思维的能力十分重要:“像律师一样思考。律师作为一个劳动者,并且是一个脑力劳动者,显然是以他的智力在为他们的客户服务,也是在为我们国家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在服务。律师本身靠他的说服力来说服你的对手,说服法官,说服你的当事人,甚至可能还要说服自己。在律师身上应该体现具有思辨能力,具有很高理性思维和一种显在的发散性思维。” 4诊所学生就是要象律师一样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
其三,关于调解方案的确定,应当帮助陈某与张某分析调解与诉讼的利弊。调解时注意不将陈某所说的对张某的负面信息给张某,就事论事。注意调解的技能与方法。
其四,在教学过程中,诊所学生通过角色扮演的方式,进行关于如何说服当事人的练习,准确把握当事人立场,体会当事人的感受。最重要的,学生在案例教学与实践过程中,可以充分感受诊所学生代理工作的理论、实践与社会价值。
综上,在家事调解的教学与实践中,通过案例方法的学习与应用,学生对婚姻家庭法律诊所具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性认识,全面提升了学生对家事调解功能与技术的了解,深化诊所学生对法律诊所理念的认识。案例教学与实践的过程也是引导学生设计、实施及评估家事调解机制的批判与反思性探索性行动。在家事调解教学与实践中,让学生更加重视婚姻家庭案件中调解的空间与作用。同时,案件教学与实践,使学生透过案件的调解与处理,增强了对婚姻家庭法律诊所运行模式的认识。案件教学与实践充分贯穿了诊所教育的目标、理念与具体运行的方略。也使诊所学生意识到家事调解对和谐家庭、稳定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变革与进步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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