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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 刘晓兵
案情摘要:张某患糖尿病多年。2007年2月,张某看到北京某中医院的宣传,称其有国家级新药,能彻底治愈糖尿病。后张某接受医院专家检查,专家王振清提出服用国际级新药“康消降糖灵”2小时血糖即可降为正常。随即王为张某开了处方:康消降糖灵23盒(含送半盒)。每盒400元,共计9000元。张某到医院收费处交9000元后,王取了一盒药给张某,并承诺其余22盒第二天通过邮局寄给张某,若不寄退一赔十。但北京某中医院一直未兑现,并且后经北京市药监局查明,“康消降糖灵”为假药。张某以北京某中医院销售假药,对其构成故意欺诈,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北京某中医院提出其应退还购假药“康消降糖灵”药款9000元,赔偿9000元的请求。但北京某中医院以张某已向药监局举报、向北京市公安机关报警,把所有“手段”用上为由,拒绝赔偿,故意拖延不解决纠纷。张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北京某中医院退还货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一、案例使用的主题:法庭论辩技巧
在完成接待当事人、进行证据收集等关键步骤后,诊所学生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出庭。而在庭审过程中,如何通过言辞将已经搜集到的证据展现在法官面前,为当事人争取应得的权利保障,正是法庭论辩技巧作用的关键所在。
(一)什么是法庭论辩
论辩一词,由来已久。在论辩一词的基本含义上,东西方并无太大差异,均认为论辩是交流观点、普及知识、传播文化的一种重要语言手段。而今,论辩一词在各大字典的定义也基本相同。总的说来,所谓论辩,亦即辩论,包括“论”和“辩”两个方面。所谓论,就是在一定素材的基础上运用逻辑去证明某一命题是否存在,是否正确或是否具有某一特性,其目的在于“立”。所谓辩,就是辨别和分析某一命题是否存在谬误,其目的在于“破”。所谓论辩或者辩论,就是阐述或表达自己的观点,质疑或否定对方的观点,以期求得正确或错误的结论或达到一定共识的口头语言活动。
那么,什么是法律论辩呢?法律论辩是指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在庭审过程中依据事实和法律对一定的法律命题进行论述和辩驳,以维护自身诉讼权益的口头语言表述过程。法律论辩具有一般论辩所具有的全部特征,即言辞性、同一性、矛盾性和对抗性。同时,法律论辩作为一种特殊的论辩,也具有自身的鲜明特性(客观性合法性论理性和程序性)。从结构上来看,法律论辩通常包括证明、反驳、辩护三个环节。从目的来看,法律论辩不但要说服对方,更要说服第三方——法官。从方法来看,法律论辩既要以事实为根据,也要以法律为准绳,这两者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法律论辩是现代诉讼制度的重要标志,它集中体现了现代诉讼制度的两个重要原则——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审理原则,使现代控辩式诉讼制度真正建立在平等审、对抗审、公开审和透明审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威权审、书面审、秘密审和恣意审的基础上,蕴含了丰富的现代法律价值:平等,民主,公开,中立。
(二)法庭论辩的组成部分
从广义来说,法律论辩包括开庭陈述、直接询问、间接询问和结案陈词四个部分。这四个部分,是在诊所教育中需要重点强调的内容,也是学生相关实务技能的重点培养方面。对不同环节部分实际操作内容以及技巧的把握,是学生们和老师共同面临的挑战。
首先,是关于开庭陈述。开庭陈述亦称开场陈述(opening statement),是诉讼双方就案件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以及诉讼主张向裁判者所作的第一次陈述。其主要目的是表明己方的基本诉讼主张并提出总体的证明方向。关于开庭陈述,我国在《民事诉讼法》第124条、《刑事诉讼法》第42条等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都有所规定。其与宣读起诉书并无本质区别,二者都是向裁判者初步介绍案件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以及本方的诉讼主张,以使裁判者了解案件究竟是怎么回事,哪些环节需要重点关注,为之后的举证打下基础。此外,除了刑事诉讼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宣读起诉状也相当于开庭陈述。
一般而言,法庭对立双方的开庭陈述主要应着眼于三个方面:其一,简要地表明己方对案件的基本立场,以明确下一步举证的方向。其二,清楚地阐述己方对问题的理解,比如对本案诉因的理解,对本案争议焦点的理解,甚至包括对对方诉讼主张的理解。其三,明确地提出审判建议。比如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提出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以及计算结果,在刑事诉讼中可以提出应当判处的刑罚或刑期;如果认为本案存在疑点或者认为侦查阶段存在违法情事,也应当在这一阶段提出。
开庭陈述在具体实践中一般需要注意以下要点:其一,在开庭陈述阶段不必进行相互辩论,也不必开始举证,双方律师只需简明地向法庭讲述案情及诉讼主张,因而篇幅不宜过长,内容不宜过详。其二,双方所陈述的案情和诉讼主张必须有相应的可采证据支持,所提到的证人和证词必须在后续的庭审中兑现,裁判者也会在后续庭审过程中对开庭陈述中提及的证据及其证明力给予有意的关注。其三,开庭陈述应聚焦于案件的事实、证据和诉讼主张,依法陈述,不得无端推测,不得涉及与本案无关的事实,也不宜涉及诉讼当事人的性格特征,否则法官可以应对方的异议或者依职权予以制止;其四,与其他法庭论辩环节不同,开庭陈述重在全面阐述和表达己方的观点和主张,至于这些观点和主张有多大程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需要在后续的法庭质证环节和证人询问中继续进行挖掘。其五,开庭陈述是口语化的。因为,口语化通常较之书面语言更为生动,易于使法官尤其是那些不一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陪审团成员迅速了解案情梗概。
第二,直接询问,又称为主询问(examination in chief),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庭审实践,通常指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其律师向该证人进行的询问。
典型的直接询问通常包括四个环节:一是律师根据事实、法律和其他已知情况设计问题;二是律师逐一向证人提出问题;三是证人回答问题;四是法官对证人及其证言的可靠性和可信性做出评价。直接询问的目的在于两个方面:从直接目的来说,其旨在获得有利证言,以支持本方的诉讼主张。从间接目的来说,其旨在最大限度地获得裁判者的同情,使案情朝着有利于询问者的方向发展。通常,律师在直接询问的时候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证人的背景情况,包括证人的身份、年龄、职业、有无犯罪记录,等等;二是描述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设定场景;三是描述案件事实本身,即描述行为及其主体、对象、结果,等等。相对于开庭陈述而言,直接询问需要在询问者与友好证人之间建立良好的互动,因而更为复杂,一般来说,直接询问主要应注意运用以下方法:(1)不得包含诱导性问题;(2)不得以交叉询问或其他质诘方式质疑或责难证人;(3)如有必要,直接询问可以反复进行;(4)让证人全面讲述。(5)注意问话方式。
第三,交叉询问。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也称为反询问(examination in adverse),其与直接询问一样,也是个英美法系的概念。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交叉询问是“在审判或听证中由相反一方的当事人或者律师对证人进行的询问。”
为了更好地把握交叉询问这一概念,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交叉询问是对敌意证人的询问,在诉讼中具有对立的性质。所谓敌意证人,在此是指其证言可能销蚀或瓦解交叉询问方的诉讼主张的证人。敌意证人通常是对方证人。(2)交叉询问是质诘性的询问,而不是支持性或者进一步说明性的询问,因而具有攻击或反驳的性质。(3)与直接询问一样,交叉询问的对象也是包括双方当事人在内的广义的证人,在刑事诉讼中还包括被害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以及参与案件侦查的警察。(4)交叉询问应该在法庭上由法官主持进行。简言之,交叉询问的目的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1)降低对方证人的可信度;(2)使对方证人的证言失去信用;(3)获得对己方有利的证言。
为了达到交叉询问的上述目的,交叉询问在内容上主要应集中于以下焦点:(1)质疑证人的作证资格。a.真实年龄,年龄是衡量证人是否具有作证资格的形式标准,因而需要重点核实。b.智力状况,智力状况是衡量证人是否具有作证资格的实质标准之一,即使证人达到一定年龄,但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也不能出庭作证。c.精神健康状况,精神健康状况对证人是否具有作证资格具有重大影响。(2)质疑证人的生理状况,由于生理上的原因导致观察或者记忆能力不足的证人,在与此相关的证明中的作证缺乏有效性。感官功能(比如嗅觉、视觉、听觉等)欠缺者在与该感官感觉相关的证明中的作证缺乏有效性。(3)质疑证人是否怀有主观偏见。如果证人在作证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偏见,例如种族偏见、民族偏见、性别偏见等,裁判者有理由怀疑其证言的真实性,从而使其证言大打折扣。(4)质疑证人是否受到外界干扰。某些物质的、精神的或环境因素的干扰容易使证人产生生理或精神紊乱,这种紊乱要么使证人产生错误的感知,要么使其不能感知,或使其感知水平下降,或使其不能、不敢正常表达意志。
交叉询问的规则正好与直接询问相反。一般来说,凡是直接询问所禁止的方法,都是交叉询问可以应用的方法,既可以进行诱导性询问,也可以质疑证人的作证资格和证言的可信度。具体而言,交叉询问应注意以下规则:(1)交叉询问在直接询问之后进行。(2)不要问与案件事实无关的问题。(3)不要问自己不知道答案的问题。(4)务必牢牢地控制证人。(5)在对证人资格进行质疑时,可以涉及与个人信誉和品行有关的问题,但是禁止对证人施以人身攻击、损害人格尊严或在公开审判中泄露隐私。(6)不得使用威胁、侮辱性的言语和行为,不得威胁、侮辱证人。(7)为了充分发挥交叉询问的效果,在进行询问的时候应有意识地把证人置于裁判者的审视之下,对此可以就同一事实对证人进行多角度询问,以便法官从同一事实的证据源上观察到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和全面。(8)此外,在英美法系国家,对特殊证人或特殊案件的交叉询问具有特殊的方法。
第四,结案陈词。结案陈词(summing-up)也称总结陈词,是案件庭审结束前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双方律师在判决作出之前为维护当事人诉讼利益而向裁判者进行的最后的法律论辩。
一般来说,结案陈词在内容上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梳理事实和法律。其二,集中表述己方观点和结论。其三,对此前的庭审工作进行呼应。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最后陈述发生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之后,合议庭闭门评议之前。同时,最后陈述也被视为被告人不可剥夺的一项诉权,合议庭必须保证这一权利得到切实的行使,否则属于程序性违法。除了上述程序性规定,结案陈词一般还应遵守以下规则:(1)结案陈词的发言顺序一般是:首先由起诉方发言,对证据进行总结和辩论,然后由被告方发言,陈述对己方有利的事实和理由,并对起诉方的结案陈词作出呼应。(2)紧扣事实与法律。不得发表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陈词。(3)集中揭示对方举证中存在的矛盾和疑点。(4)在刑事诉讼中,双方进行辩论发言,应尽量避免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发表具体的个人评断,因为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控罪行,是裁判者的权力。(5)如在结案陈词中提出新的证据,应及时提醒法庭恢复法庭调查。
法律论辩作为现代诉讼制度的标志,是法庭调查的重要手段。上述介绍只是法律论辩的一些基本理论,只有将其理论与诊所的案例教学实践相结合,才能更好地掌握法律论辩的技巧和精髓。
二、关于本案的前期准备
(一)明确事实及理由,提出诉讼请求
在诊所值班同学对当事人进行相关询问并形成案件笔录后,通过咨询指导老师、查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小组讨论思考,诊所同学基本明确了本案的案件事实及其诉讼请求的相关法理依据。
原告在被告医院就诊期间,被告欺骗原告购买假药,并且允诺先交钱后寄药,违约后果为“退一赔十”。原告交钱后,被告没有寄药,故构成违约责任。
同时,被告销售的药系假药,对原告构成故意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应对原告退还价款并赔偿一倍价款。
另,时间损失和差旅费、诉讼费等诉讼请求由原告一并提出。
综上,本案诉讼焦点在于违约责任而非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存在竞合,故向人民法院一并提出。另加上时间损失、诉讼费用等,诉讼请求共计四项。
(二)证据整理成册,提交法院
明确事实及理由并提出诉讼请求后,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的前提下,诊所值班同学将当事人所携相关资料、证据等进行复印,并注意保存好复印件,将珍贵的原件归还当事人。证据主要有:北京某中医院处方笺、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北京市公安局接受案件回执单、被告售出的药盒照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办理告知书、北京市药品稽查办公室关于认定“康消降糖灵”真伪的证明以及北京某中医院的核准登记执照。同时,在了解案情,筹备开庭的过程中,诊所同学还寻找到了一名重要证人:北京某中医院的护士王萍。接下来,诊所同学将所收集到的证据等文字材料整理成册,为法院开庭审理中的举证质证环节做好准备。
三、借助案例,设计法庭论辩四个部分的相关内容
(一)课堂设计内容之开庭陈述
如前所述,开庭陈述的目的主要在于简要地表明己方对待争议案件的立场以及相应的利益诉求。其篇幅不宜过长,而用语及措辞应较口语化,便于法庭对案件内容的理解。
1.原告的开庭陈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如大家所知,健康是一个人最重要的财富之一。而我方当事人张某就是这样一个无法享受健康的身体所带来的喜悦,却多年来深受糖尿病困扰的人。然而被告方作为医院不仅没有救治之心,反而将假药卖给张某这样一个渴望治愈的病人。张某因信任对方为有营业执照的正规医院,以及医院专家王振清“退一赔十”的保证,在仅拿到一盒药物的时候就将22.5盒的卖药钱汇给被告方。可是,在被告方收款之后,我方当事人至今也没有收到剩下的药物。并且在事后经相关部门核实,被告方所卖药物为假药。综上,我方请求被告方按照“退一赔十”的买卖约定,对我方当事人的损失作出赔偿;而被告方销售假药对我方当事人构成欺诈,也应做出相应的赔偿。
2.被告的开庭陈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方作为医疗机构,是公共设施之一部分,作为一个医院,必定是将原告作为一个患者对待,虽然我方在这起纠纷中有不妥之处,但是原告方一口咬定我方与其是买卖关系,我方难以认同。作为一家医疗机构,对于前来医治之人,必定是以医者的角色对待患者,而不是以商人之角色对待顾客。在原告方到我方就医的时候,我方向他开出了没有批准文号的药物,这一点我方承认,并且愿意将其作为医患关系处理,对原告方给予赔偿,返还对方药费。而原告方之所以将双方的关系定位为买卖关系,无非是因为王振清曾对原告方有过“退一赔十”的承诺,然而我方医院系统并没有对此药有过这样的指示,对王振清做出的保证,也纯粹是个人行为。总之,我方想要表明的态度是,这是一起医患纠纷,我方愿意在这样的前提下承担责任,积极返还原告方药费;但是“退一赔十”之说法应该是王振清个人与原告方之纠纷
(二)课堂设计内容之直接询问
1. 对张某的直接询问
对原告张某进行直接询问的目的是为了说明原告基于被告医院的广告宣传以及对其声誉的信任而选择就诊。在医生王振清就诊断结果进行的推荐以及“假一赔十”的承诺下,向医院购买了22.5盒的“康消降糖灵”。
以下是张某的代理人对张某的直接询问:
问题1:张某,请你先介绍一下你自己的情况。
答:我叫张某,是陕西省西安市人。
在对原告或者证人进行基本信息的询问时,应当注意措辞以及语气,避免出现类似审判长“原告,说明一下你的状况”等生硬的问话。
问题2:你的身体状况如何?
答:我有糖尿病,已经很多年了。一直很想能找到治愈糖尿病的药物。
问题3:那是因为什么原因,当初你会选择到被告北京某中医院就诊呢?
答:当时我就是看到了医院的宣传,说他们有国家级的新药,能够治愈糖尿病。我想,这个真是太好了。所以我就去医院看病去了。
问题4:(出示照片)这是什么药,你还记得吗?
答:记得,记得。这就是当时医生开给我的药。
问题5.能和我们简要说一下这个药的来历吗?
当时我就是去医院看病,接受了专家的检查。他告诉我说,只要我服用了他们医院的这个国家级新药,就是这个“康消降糖灵”,吃了之后,只要2个小时血糖就能够降为正常。我觉得这样挺好,毕竟糖尿病折磨我这么多年真的很难受。所以我就让医生开了药。
接下来这三个问题的询问意在表明原告之所以选择到被告北京某中医院就诊,是因为被告对于争议药品“康消降糖灵”本身具有虚假宣传,原告因为自身患有多年的糖尿病,所以在看到被告在广告中宣称有能治愈糖尿病的“康消降糖灵”才选择到就诊并买药的。
问题6:这张写着“康消降糖灵23合,按说明服用”的医嘱是谁写的?
答:就是当时给我看病的医生。叫,叫王振清。
问题7:那你能否给我们介绍一下有关这张处方笺的相关情况?
答:就是说要这个药来治病。然后开了23盒,其实只有22盒还有一个半盒,半盒先给我带走。他说每盒400元,所以这样算下来就是9000元了。我就给了9000元。
问题8:我这里还有一张载有“王振清”医生签名的处方笺,笺上的内容你能否念一下?
答:张某共买23合康消降糖灵,现得一合服用,共余22合通过邮寄。若不寄退一赔十。寄到邮编710021,地址西安524厂,电话13121919461。张某收。
问题9:这张处方笺上有两种笔迹,你能否介绍一下当时的情况?
答:就是当时医生开了这个药方,说要将剩下的22盒寄送给我。毕竟我先交了钱,我怕他们到时候不寄给我,所以我就跟他说写上“退一赔十”。然后他说可以,所以我就写了上去。然后还有地址、邮编、电话这些。
问题10:当时,就诊室里还有哪些人呢?
答:还有一个人。是一个女护士。她当时好像在忙着整理一些资料什么的。
接下来的直接询问的侧重点则落脚于对于证据列表当中两张处方笺的说明。
处方笺1记载了“康消降糖灵23合 按说明服用”,表明该药物是由北京某中医院杨振清医生开具的。而处方笺2上的内容则详细写明了双方关于这23盒药品的买卖细节,并有经由王振清医生应允而填写的“假一赔十”字样。同时,引出接下来的直接询问对象——证人护士王萍。
2.对王萍的直接询问
以下是王萍的代理人对王萍的直接询问:
对证人护士王萍直接询问的目的是想通过非本案当事人的证言,为其相关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明。尤其是双方对于证据中,处方笺上“假一赔十”字样笔迹明显与杨振清的自己不同的说法存在较大的争议,证人对当时情况的说明是极其重要的。
问题1:王萍,请你先介绍一下你自己的情况。
答:我叫王萍,是北京某中医院的护士。
问题2:就是本案作为被告的北京某中医院是吗?
答:是的。
依旧是在一开始先让证人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并向法庭表明其北京某中医院护士的身份,以突显其证词的效力。
问题3:你是如何认识原告张某的?
就是他来找王振清医生看病的那一天。我刚好也在就诊室里忙着整理一些资料。那天刚好是我负责整理资料的。
问题4:是在什么地方?
答:在门诊室。
问题5:请你向我们介绍一下当时的情况?
答:就是王医生在给他看病,然后开具了处方笺。其实都是很平常的看病流程。只不过我当时觉得很奇怪的就是,那张处方笺在王医生开完药之后,张先生也在上面写了一些东西。所以我觉得很诧异。好像后来他们又聊了几句,然后张先生又写了几笔。
接下来的询问重点则放在王萍对王振清以及张某的熟识程度,以及双方在就“康消降糖灵”23盒的购买情况达成合意,且张某在王振清的同意下添加“假一赔十”字样等相关事实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强调其本身为被告北京某中医院的护士,也与王振清熟识,而对于原告张某则仅因其就诊而认识,所以其证词本身不具有天然倾向于原告的特性;同时,其所述内容也能与先前对原告张某直接询问所得出来的事实答案进行印证,提高该事实的可信度。
(三)课堂设计内容之交叉询问
对被告证人王振清交叉询问的目的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在于明确处方笺上医生亲笔签名的性质,以及作为本案证据的处方笺均是由其向原告张某开具的。另一方面在于降低其作为对方当事人证人证言的可信度。
以下是原告代理人对被告王振清的交叉询问:
问, , , 题1:证人,请你介绍一下你自己的情况。
答:我叫王振清,是北京某中医院的医生。
问题2:所以,你的职业是医生,对吗?
答:是的。
问题3:那患者平常来医院就诊,需要开些药物,医生是否通常都是开具一个处方笺给他?
答:是的。
问题4:那不同的医生之间是如何区别各自开具的药方呢?是通过上面的医生签名是吗?
答:是的。医生都会在自己开的处方笺上签上自己的姓名。
先从证人的基本情况入手,重点落在其职业——医生上。本案的关键证据是两张处方笺,所以对证据真实性的确认至关重要。而对其的询问从其职业的日常操作习惯入手进行提问较为自然,降低证人的抵触心理,从而得到询问人想要的答案。
问题5:那你是否认识坐在原告席上的张某先生呢?
答:认识。
问题6:他找你看过病,没错吧?
答:没错。
问题7:我手中这两份写有张某先生姓名的处方笺上,均有着“王振清”三个字。这可是你的亲笔签名?
答:是的。
这两个问题则直接切入争议案件本身,将法庭的视线从证人本身回归到案件上来。考虑到已有先前的有关提问,证人对签名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则也视为对作为证据的药方由其开具的这样一个事实的承认。
问题8:对了,陈主任因为身体原因最近刚离职是吗?
答:是的。不过,你怎么知道?
问题9:目前岗位存在空缺,而院方正在考虑接任人员对吗?
答:是有这样的说法。
问题10:而张某对北京某中医院提起诉讼的时间恰好在院方的升职考核期间,而你正是院方的考虑人选之一是吗?
答:时间问题只是一个巧合。毕竟谁都不知道陈主任会在那个时候突然出现身体不适。而职位空缺,当然会有人被提升上来。
问题11:但你的确是院方的升职考虑人选之一,难道不是吗?
答:是的。
在本案中,若杨振清将所有责任揽到其一人身上,且被告也如此顺水推舟,则原告张某的诉求无法达成。所以,除了在肯定已有的事实证据之外,降低杨振清作出的有利于被告方的证词证言的可信度也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在交叉询问的过程中,强调原告的诉讼请求正好提请于杨振清在被告医院升职的考核期,二者间有着利益关系。从而使其自身的证言可信度降低。
(四)课堂设计内容之结案陈词
结案陈词是法庭论辩所有环节的尾声,也是双方的主张与诉求在经历过激烈的碰撞之后的总结,为法庭最后厘清所有的争议,并再次重申己方诉求。
1.原告的结案陈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经过刚才法庭调查和辩论环节,相信审判长和各位审判员已经对我方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基础有了充分的了解。但我方和被告方关于本案主张仍存有争议,主要集中于以下两方面:
第一,被告否认其曾做出“退一赔十”的承诺,原告对此不能认同。
首先,我方提供了王振清医生做出的“若不寄药,则退一赔十”的处方笺原件。被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辩称“退一赔十”字样为事后他人添加。但我方已在直接询问以及交叉询问环节得到了王振清本人对签名真实性的认同。不仅如此,我方还向法庭提供了证人护士王萍对字样填写时得到王振清的认可的相关证言,从自证和旁证两方面充分证明了王振清医生确实做出过“退一赔十”的承诺。反观被告,在法庭调查和辩论期间,始终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退一赔十”的字样系他人伪造,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我方提请法庭认定,被告的主张不成立,“退一赔十”承诺的真实性毋庸置疑。
其次,被告又退一步辩称,王振清的承诺属个人行为而非医院行为。但根据我方对王振清、王萍、杨忠厚等证人的询问,王振清医生这一承诺是基于其作为被告的医生所进行的职务行为。而且,这一承诺写于处方笺上,根据国家法规的规定,处方笺是医院对医生进行授权的凭证。从而说明这一承诺是王医生作为被告雇员情况下,得到被告授权所做出的行为。因此,王医生向原告出售药品的行为理应被法庭认定为被告的行为。
第二,被告认为其所销售的假药未对原告造成损害,所以不应赔偿。我方认为被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理解有误。本条规定,只要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有欺诈行为,无论是否给消费者造成损害,都应赔偿。本案中被告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告出售药品,双方已构成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关系,而非单纯的医患关系。综合北京市药监局、公安局出示的多份证据,被告销售明知掺假的商品事实充分,证据确凿。构成欺诈并无争议。
原告是一名长期受糖尿病病痛折磨的患者,本着对自己恢复健康的期待,对医院这一以救死扶伤为宗旨的机构的信赖,在家境本不富足的情况下,以高价购买了医院的药品。但被告罔顾了自己的职责与患者的健康,不惜以假药欺骗消费者。事发后百般推诿,千方百计逃脱责任。医者仁心,被告应当通过在造成损失之后积极赔偿来给予蒙受假药痛苦的患者一丝丝心灵慰藉,而不应如现在这般巧舌如簧,妄图利用法律逃避赔偿。我们相信法院、法律会给予原告一个合理的判决,因为法律绝不是一个任人打扮的小姑娘,它有一双明亮的眼睛,可以透过繁杂的事实和辩论,找寻到正义的方向。
2.被告的结案陈词: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其实,我方并不是像对方描述的那样冷酷无情,甚至奸诈狡猾。作为院方,我们能够理解原告方的痛苦和愤怒,正基于此,我方一直在积极寻求解决途径,履行医者的职责。于情,也许很多人同原告一样,认为医院就是造成这场悲剧的罪魁祸首,但于法于理,我方希望原告方能够冷静理性的看待,找到正确的责任主体来进行赔偿,在弥补自身损失的同时,不使医院蒙受无妄之灾。
第一,原告认为王振清医生做出“退一赔十”的承诺是医院的行为,被告对此不能认同。
首先,虽然原告提供了王振清医生做出的“若不寄药,则退一赔十”的处方笺,但其中“退一赔十”字样明显为事后由他人添加。所以原告的这一证据缺乏效力。原告虽然举出王萍的证言,但我方在法庭调查阶段已对证人的可信度进行质疑,希望法庭能够采信。
而且,即使王振清的承诺真实有效,这一承诺应属王振清个人行为而非医院的行为。王振清作为医院的员工,其行为只有在得到医院明确授权时,才能被视为医院的行为。而王振清做出“退一赔十”的承诺,并未得到医院的明确授权。原告试图通过处方笺来证明医院的授权行为,我方提请法庭注意,在本案的所有物证之中,唯独做出承诺的处方笺上未加盖医院公章。所谓并不能视为医院授权因此这一承诺对被告并无拘束力。
第二,原告认为我方故意销售假药,我方不能认同。根据院方的处方,我方只知道自己与原告间存在9000元中成药药费返还关系,而并不知“中成药”具体为何,更加无法知晓其为假药。所以原告主张我方故意销售假药并不成立。
第三,原告要求我方承担解决争议的费用,我方对此不能认同。药费纠纷发生之后,我方一直保持主动积极的态度,多次希望原告领取药费,但原告一直无法平复自己激动的情绪,拒绝领取药费,化解纠纷。不仅如此,原告多次去派出所、药监局、电视媒体处反映问题,激化了双方的矛盾,由此增加的解决纠纷的成本应由原告承担。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我院确实在出售药品上存在违约,王振清医生的行为也确实给患者造成了损害。但是,不能把违约的行为认定为欺诈,也不能把王振清医生个人的行为上升为医院的行为。在医患纠纷沸沸扬扬的今天,医院,和寻求治疗的患者一样,也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兢兢业业,如履薄冰却怎奈世事难料。或许面对纠纷,我们只能恳请法庭,请求原告,谨慎些,再谨慎些,因为法律的天平,或许不应因为汹涌的民意而就此偏斜。
五、案例拓展使用:
通过诊所学生对案件的调查所形成的案件事实,可以设计作为进行法庭论辩技巧训练的案例。
本案例的特点在于:
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完全不同。张某向诊所两位同学所陈述的事实,都是关于北京市某中医院在收取药费之后没有如约寄送药物并且该医院销售假药的情况。作为原告的张某因为该案参加过“今日说法”,该节目对他的案件和个人情况进行过相关报道,张某在人们眼中是“知假打假”的英雄。该节目的相关报道被张某在向诊所同学陈述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被反复提及,甚至把这份证据视为权威的王牌证据。实际上,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往往带有大量的感情色彩。而且,当事人通常是从自己的利益和角度来描述整个案件的。当事人往往都把自己放在一个“受害人”的地位,描述事实时会具有一定的倾向性。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在听取案件事实的过程中,时刻注意保持思维的独立性,不让自己完全陷入当事人的感情泥潭中。法律诊所的教学目的,是希望学生像专业的律师一样,以客观、理性、专业的眼光来看待法律问题。如果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整个思维情绪被当事人带着走,那我们的倾听就与普通的老百姓之间聊天诉苦没有区别了。保持思维的冷静和独立是我们对案件进行思考和判断的前提,时刻保持一颗“冷漠”、客观的心。
其次,双方当事人对法律关系的性质认识完全不同。张某作为原告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表明诊所同学将张某与北京某中医院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药品买卖合同关系,因而才会要求北京某中医院退还货款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赔偿。而北京某中医院则认为其与张某之间只存在医疗服务关系,只需要退还药费9000元。法律诊所课的目的在于“诊断”当事人所遇案件的“病因”所在,进而提供合适的法律意见。而能否为“患者”把准脉,关键取决于能否从当事人提供的案件事实材料中准确抽象出法律关系。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认识不同,就会导致对原告张某的赔偿不同,涉及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至关重要。而正是由于双方当事人不同的认识才导致张某向法庭起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再者,证件有效性存在争议。法律诊所是为当事人提供可供参考的法律意见,对当事人的案件做出法律判断。在这个过程中,作为没有经验的法律工作者,我们往往会忽视了证据对案件的影响和作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很容易确定,但是,我们忽略了一个前提,所有的法律事实仅仅是当事人的个人陈述,在本案中,对方当事人北京某中医院就完全否认了原告张某的所有的主张和请求。我们应当明确一个基本问题:所有的权利都要有证据事实作为支撑,在此基础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张某提供的证据中,争议最大的是某中医院处方笺中“若不寄退一赔十”的承诺是否有效的问题。北京某中医院不承认该院专家王振清有写过该承诺,就算写过也只是其个人行为。该处方笺作为证据的效力应当怎样确定,是否能够以此确定该项承诺是一项有效的承诺,这都需要诊所的同学在调查事实的过程中进行鉴别。
最后,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的有效性问题存在着争议,无法就问题解决达成一致,张某选择向法庭起诉,由法院进行审理给出一个判决结果以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
总之,在法律诊所教学中,通过案例让学生体会真实案件中存在的事实不确定性,这对于正确认识司法程序的运行,司法公正的实现,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在法律诊所的实习中,我们会见当事人的过程正是将案件事实准确的转化为法律事实,进而构建法律关系,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因此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扎实的法律事实抽象能力和雄厚的法律关系构建能力。这些能力也是我们进行法律诊所教学所希望在学生们们身上实现的目标,通过引导和启发学生设计、实施及评估事实调查活动,有助于引导学生从自身经历中进行批判、反思。诊所教学就是要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和技巧。这是法律诊所精髓之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