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劳动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的思考
Thoughts on deepening labor law clinic’s practice
teaching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金英杰
内容提要: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公民代理进行严格限定,给劳动法律诊所学生以公民身份代理劳动仲裁和诉讼案件带来了极大困难。近年来,各地政府主导的法律援助体系基本建成以及非政府组织在政府资助和国外基金的资助下承担了部分劳动法律援助案件,也挤压了劳动法律诊所的生存空间。法律诊所发展多年来,也需要深化教学。本文探讨如何深化劳动法律诊所教育课程,诊所教育在法律职业教育方面的路径,认为须适当改变观念,从法律职业角度思考丰富劳动法律诊所教育的课程内容和方法,为劳动法律诊所教育发展提升新的空间。
Abstract: In 2012, the newly revised "Civil Law" strictly limited to
citizens agent, brought great difficulties to the students of Labor Law Clinic,
who act in citizenship to labor arbitration and litigation cases. In recent
years, both of the local government-led legal aid system was basically
completed, and the NGO, funded by government grants and foreign funds, bear
some labor legal aid cases, also squeeze the living space of the labor law
clinic. Over the years of development, legal clinic also needs to deepen the
teaching. This article discussed how to deepen the labor law clinic education
courses, and the path of clinic education in the legal aspects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considered to be appropriate to change the concept, thinking of rich
course content and methods of labor law clinic educ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enhance the new spa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labor law clinic education.
关键词 劳动法律诊所 公民代理 法律职业
Keywords: Labor Law Clinic
Citizens Agent Legal Profession
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法律诊所教育美国的福特基金会赞助和发起之下登陆我国,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法律诊所教育遍地开花,至2013年7月我国已有163所院校开办了法律诊所[[1]],不论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也不能不看到,这十多年,我国的政治经济发生了很大变化:自胡锦涛同志、温家宝同志当政以来,关注民生,关注社会和谐,提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2]],重视劳动立法;在经济上,经济发展势头虽有所放缓,但企业为维持竞争优势劳动用工花样叠出、侵犯劳动者权益现象仍存在,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等因素导致劳动领域出现许多新的问题。政治、经济的变化,影响着法律的调整与制度的构建,也必然对法学教育产生影响,对劳动法律诊所这种实践教学产生影响。如何适应政治、经济、法律的变化,发展诊所教育,使劳动法律诊所教育成为常青之树,本文试图作一探讨。
一、劳动法律诊所教育课程面临的新困境
1.民事诉讼法修改,诊所学生与公民身份代理劳动案件受阻
我国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先后颁布《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先后确认了公民代理诉讼制度。所谓公民代理诉讼制度是指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担任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利、义务参与诉讼的一种制度。公民代理是我国法制建设之初,为弥补法律专业人才极度缺乏状况而设置的一种代理制度,在长达20多年的发展中,确曾起到拾遗补缺、满足当事人法律服务需求的作用。
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律师从业制度的日趋完善,国家对法律职业规范化要求的提高,国家立法对公民代理制度开始进行限制。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对可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作了修改,用列举的方法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与修订前《民诉法》相比,除了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单位工作人员外,其他以普通公民身份代理案件的必须经过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民事诉讼法》的这一修改,给法律诊所学生以公民身份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带来了困境。
法律诊所的学生并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我国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各地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下于20世纪70年代末建立,80年代中期正式产生并推广。2000年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大多依附于司法行政系统下的司法所,在当时律师数量不足的情况下,主要是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为我国的社会发展和稳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2000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颁布后,各地司法行政系统为符合单一制司法行政机构的要求,在体制上要求“两所分离”,即把基层法律服务所从司法所名下剥离出来。2001年后《律师法》数度修改,国家立法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和行业不断规范,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及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高等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增多,律师队伍也不断壮大,专业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明显优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这极大地挤压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律服务空间,其本身的定位和性质尚存严重问题。劳动法律诊所学生为劳工提供无偿法律援助,也是在最基层提供法律服务,但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定位不明的情况下,劳动法律诊所无法与之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其取得代理身份更是不可能,诊所教学这种模式也不适宜纳入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为解决学生不能以公民身份代理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的各个法律诊所在尝试与社区和法院认可的社会团体推荐而取得代理身份。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诊所与学校所在的昌平某社区合作、劳动法诊所与某援助中心合作,试图取得代理身份。但这种机制并不稳定,还须取得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认可,随时都有可能随着有关领导、人员的更换而失去这一合作机制,法律诊所以公民代理身份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处于尴尬的无法可依的状况。
2.发达地区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健全,与劳动法律诊所的援助相重叠
我国目前法律援助机构大致有四类:一是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二是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三是非政府组织设立的;四没有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高校法律诊所、学生社团等援助机构。
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主要规定在《法律援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章中。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政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根据上述规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大多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其人员、经费相对有保障,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时,主要是以援助机构出资购买公益律师的服务来实现其法律援助的目的。北京市2008年制订《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并先后出台《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等10余个规范性文件,形成了以《法律援助条例》为核心的首都法律援助法律制度体系。北京市在市、区(县)设立26家法律援助中心、462家法律援助工作站和3950余家社区(村)法律援助联络点,形成了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法律援助网络[[4]]。据统计,2012年法律援助接待咨询259739人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17419件,承办民事法律援助案件13804件[[5]]
除司法行政系统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外,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各级工会建立有职工法律服务中心,妇联组织也有相应的法律援助中心。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总工会和区一级工会以及产业工会都设立了法律援助中心,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北京有非政府组织设立的,其中有些已经获得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如: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站于2005年成立,已经获得政府的财政支持,有经费保障。
除上述法律援助机构外,还有未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视野及财政支持的高校法律诊所、学生社团、高校有关机构设立的援助机构等。司法行政部门至今为止尚无专门管理、推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发展的监督、管理部门。《法律援助条例》第8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如何支持、鼓励都无下文,更多是宣言式的规定。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全凭自身发展。
北京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作为一国之都,北京稳全国稳,劳工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地方政府关注之重点,因此北京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种类、服务的范围、获得的资金支持非其他地方可比。法律援助是为弱势群体提供服务,因此北京众多法律援助机构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中有较大比例是为劳动者提供的,这与高校劳动法律诊所提供的劳动法律援助在业务上是重叠的,影响高校劳动法律诊所服务空间的拓展。
3.发达地区,公民选择代理的渠道较多,影响法律诊所的发展空间
北京市属于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化程度较高,相应的法律服务市场较为规范,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的人数在全国都是第一。据北京市司法局统计:截止2013年6月,北京律师事务所有1,713家,执业律师人数达到23,102人,占到全国律师人数的8.1%[[6]]。经济方面,北京GDP虽不据全国之首,但也属于排位靠前的省市。由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联合发布的北京市经济运行情况显示:北京GDP年人均达15052美元[[7]]。由于经济发达,法律服务规范,相对于其他省市,公民选择有偿代理、接受律师事务所规范化服务的相对较多。高校法律援助的学生毕竟在法律职业能力、实战经验上逊于专业律师,其青涩、稚嫩在与专业律师比较上不占任何优势。因此,也对高校法律诊所的法律援助空间有所影响,诊所面临案源不充足,学生从事锻炼机会少的问题。
4.教学内容存在单一性的问题,已不能满足实践教学需要。法律诊所是舶来品,是美国在案例教学法基础上发展的实践课程,在美国主要侧重于律师职业技能的训练,诊所的运作始终与美国律师公会有职业上的联系,如学生在诊所实践的学分会计入到实习律师的职业记录中,与最终取得律师执业执照相联系。而我国高校的法律诊所尚不能与律师协会取得任何职业上的联系,从培养目标及人才培养目标而言,不是为了单一培养律师现有的法律诊所教学过多的从单一的律师执业实务角度设置教学内容,如教学内容中是按律师业务设置,接待咨询、谈判、调解、法庭辩论等,缺乏有针对性的与劳动法实务教学内容,已不能满足学生学习的需要。
5.缺乏规范性教学标准。目前国内法律诊所已经有近150多个高校,专门从事劳动法律诊所教学的也有10多所高校,而在教学方法和内容上差异较大,有像我校劳动法律诊所理论与实践结合,既能掌握理论知识,又能通过真实办案深入法学实践的模式;也有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主要以分析真实案例、通过模拟学习实务的方式,也有只是进行咨询性活动缺乏丰富教学内容的模式。从总体来说,缺乏规范性的教学标准,影响劳动法律诊所的规范化发展。为探讨劳动法实践教学,全国性的劳动法实践教学研讨会已经召开了4次,会议上也力图探讨规范化教学标准,但未达到共识。
综上,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登陆近20年来,多方面情况的变化,均给诊所教育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
二、职业化法律教育是法律诊所教育生存与发展的根本
法学教育的目的是什么?在我国法学教育界始终存在争议,是培养精英还是培养通识人才,始终争论不休。法律诊所的教育目标是什么?笔者认为适应21世纪经济全球化、市场化发展的大趋势,从诊所教学的实际出发,不应将培养高端理论人才为主要培养目标,而应在法学高等教育中摆正法律诊所教育的位置,定位为法律职业教育,认清法律诊所教育作为法学专业教学课程的补充课程,辅助传统法学教育,弥补理论教学的不足,重视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培养学生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像法律人一样思考,而非仅仅像律师一样,开启由学生到社会人的转变,由一般人到法律人的转变。只有职业化的法律教育是法律诊所教育生存与发展的根本。
1.培养法律人与现代职业教育发展潮流相吻合。
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李克强总理提出:“让职业教育为社会源源不断地创造人才红利”。 从政府层面上,重视职业教育,将职业教育提升为人才培养的重要方面。但法学领域,在为数不少的高等教育学者眼里诊所教育与实务挂钩就降格了,法学高等教育应更多的是研究法学原理、质疑现有立法、司法存在问题,而不是将法律实务教育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致使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学实践渐行渐远,与人才市场的需求不能对接。可贵的是从事法律诊所教育的教师们,在法律诊所的教学中不断在摸索,反思我国现行法学教育理念、目标、方法中存在的问题,认为应将法律诊所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教育、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并为此不断的改革和创新,这已成为法律诊所教育众多学者的共同理念,培养法律人恰与现代职业教育发展潮流相吻合。
2.劳动法律诊所教育在法律职业教育方面有发展空间,参与社会实践是劳动法律诊所常青之树。
近年来,由于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发展,社会财富增多,生活水平提高。但另一方面,改革也带来很多新的社会问题,劳资冲突激烈。既有经济全球化、中国加入世界产业链处于低端制造业,劳动成本低廉,工资收入增长慢,贫富分化严重等问题;也有市场经济发展后,企业追逐利润最大化与劳动者生存发展权的冲突;国有企业改制发展中,牺牲一部分劳动者的利益,劳动领域遗留许多“老大难”问题。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发生以来,中国的劳动关系现状和格局有了极大的变化。中央政府为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重拳出击,2008年《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其后配套规章频繁出台,2010年《社会保险法》公布,上述法律法规为劳动者权益维护提供了有利的保障,也促使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据官方统计,我国劳动争议案件连年呈上升态势,每年增长30%。以北京市的劳动争议案件为例,进入仲裁和诉讼审理2013年已达6万多件。近年来,北京市的相关政府部门、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为应付急剧增长的劳动争议案件,扩编扩充人员,迫切需要既有理论又能劳动法律职业技能的人才。
劳动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独特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通过法律援助提高法律职业能力,提高社会责任感,能够适应社会对劳动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必将在培养法律职业人才方面占有一席之地。
3.处理好劳动法学学科的完整性与劳动法律知识的实务应用之间的关系,诊所的课堂教学与实务应用之间的关系。
近年来,随着劳动立法与实践的发展,劳动法学者的不懈努力,劳动法学理论研究逐渐丰富和发展,为理论教学提供了丰厚的基础,但实践教学缺憾较大。就我校而言,劳动法学一直未能改变选修课的地位,区区36课时满足理论教学尚不充裕,实务教学内容基本被忽视。劳动法教学缺乏完整性,且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已成为我校劳动法教学的一大软肋。
近年来劳动领域中,劳动争议种类繁多,加班工资 、年休假、奖金、用工形式、解雇争议、群体性争议、企业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等理论与实务问题,不仅需要掌握劳动法原理,更需专业化的解析,而这已远非劳动法学本科教学所能囊括。
一方面是社会上劳动领域事件热点不断,而另一方面劳动法学科仍处于较冷门的学科。这与教学内容缺乏对社会的关注度,缺乏对专门问题的理论与实践解析,缺乏多元化的教学方法有莫大关系。
笔者认为,要提高劳动法学科地位,不仅要加强传统的理论教学,更应通过劳动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弥补理论教学的不足,处理好劳动法学学科的完整性与劳动法律知识的实务应用之间的关系,诊所的课堂教学与实务应用之间的关系。
三、解决路径
1.劳动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教学大纲的调整,增加专题内容的理论与实践教学。
劳动法律诊所原有的教学大纲内容为:法律诊所教育基本知识;劳动争议案件及其特点;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特点;劳动争议案件的电话咨询;劳动争议案件的接待来访咨询;劳动争议案件的事实调查;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据;劳动争议案件的谈判、和解;劳动争议案件开庭前的准备; 模拟开庭及评估;结案后对裁判文书的分析;办案中的合作;课程总结与评估。从以上大纲内容看,基本上是围绕律师业务技能设置,没有体现专业化、多元化培养目标。笔者认为应根据目前劳动争议的种类、劳动领域的现实问题,调整现有教学大纲,应增加劳动关系的理论与实践、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解雇保护制度的解读;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实务等专题,辅助劳动法理论教学从实务角度剖析相关制度,使学生能够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掌握实务知识,从而运用于实践。
2.丰富教学方法,更加侧重实务、案例教学,拓宽实务教学的深度和广度。法律诊所教学强调的是“真”,脱离了“真”,纸上谈兵,不可能达到教学效果,因此应尤为重视案例教学。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法院裁判文书网络公开化,北大法宝等法律信息服务平台的不断建设,越来越多的真实案例可以用于教学分析、总结和归纳。这方面,我校有先天优势,我校与国内多家法院签订协议,设立案例库可以供师生公开查阅,并有庭审直播室可以直观案件的审判过程。劳动法律诊所曾要求学生统计现我校案例库中的劳动争议案例,已近百例。案例库中法院审理案件的档案不仅使学生阅读到裁判文书,更有借鉴意义的是案件的办案进程,如双方当事人的文书、证据、辩论意见、代理词等都能够查询到,这对学生法律逻辑思维的培养、实务技能的培训起到极大作用,因此劳动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应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各种法律信息平台和我校的平台,组织学生有计划的选取类型案例、典型案例进行有针对性的实务训练。
在原有的教学方法上,应增加裁判文书、庭审录像的分析训练,同时法律诊所也尝试有真实当事人参与课堂模拟教学等方式,以还原真实场景、真实人物,真实法律氛围,拓宽实务教学的广度和深度。
3.推动广泛的社会合作,搭建劳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打通职业需求通道。
法律职业共同体概念的产生源于美国科学史和科学哲学家托马斯·S·库恩关于“科学共同体”定义的提出。德国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将法律职业认为是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根据他的这一学说,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基于职业的特定内涵和特定要求而逐步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特征具有同质性,职业道德的传承是其重要特征;法律职业共同体虽然附带地以法律职业谋生,但仍不失其公共服务的精神。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社会和法律发展的必然,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正成为我国法治社会生活的内在要求,有着深刻而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我国虽有提出,但并没有包括法学人才培养和法学学生这一群体,笔者认为法学人才的培养,与中国法治国家建设密不可分,要建立法学人才链,因此学术界应认识这一重要性,推动法学人才的培养能加入到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队伍中去。劳动法律诊所在这方面需要作尝试,需要广泛的社会合作,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法院、甚至企业加强合作,解决代理身份问题,解决校内教师实务技能不足的问题,也能打通职业需求的通道。这方面我劳动法律诊所已经做了些许有益尝试,还需要进一步的推动。
4.规范化教学的设想。劳动法实践教学已经有诸多高校学者等关注,力争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教学大纲等,统一实践课程标准,规范化教学,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综上,劳动法律诊所教学需要不断深化,认识建立法治国家路途上法律人培养的重要意义,在实践教学发展方向上应逐渐取得共识,并能加入到职业共同体中,争取取得社会的认可,在培养法律人上不断迈开坚实的步伐。
英文标题:Thoughts on deepening labor law clinic’s practice teaching
提要: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公民代理进行严格限定,给劳动法律诊所学生以公民身份代理劳动仲裁和诉讼案件带来了极大困难。近年来,各地政府主导的法律援助体系基本建成以及非政府组织在政府资助和国外基金的资助下承担了部分劳动法律援助案件,也挤压了劳动法律诊所的生存空间。法律诊所发展多年来,也需要深化教学。本文探讨如何深化劳动法律诊所教育课程,诊所教育在法律职业教育方面的路径,认为须适当改变观念,从法律职业角度思考丰富劳动法律诊所教育的课程内容和方法,为劳动法律诊所教育发展提升新的空间。
关键词
劳动法律诊所 公民代理 法律职业
作者简介:金英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劳动法律诊所负责人,主要从事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研究
[[2] ]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3]司法部2000年3月31日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1条、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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