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艳锋
一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人是一个非常独特的职业共同体。他们是法学知识的生产者、传播者和垄断者,在法律的制定、实施和解释中具有充分的话语权,在多数人眼中,还往往担当者实现社会正义和公平的角色。正如所有的现代职业一样,都有二重性的特色:一方面,法律对于法律人来说是一种职业,他们需要通过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来获取生活所需;另一方面,所有以法律为业的人,首先又都是社会人,身处在相互分工而又必然协作的现代社会关系的网格之中,因此必须承担对社会、对他人负责的义务。
而法律人和医生这个职业一样,又和其他的一些职业有不同之处。比之医学这门对人的身体疾患进行诊治的学问而言,法学可以说是一门对社会问题进行诊治的学问,这两种职业的内在特征和他们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是内在契合的。医生实施艺术加之于病人的身体时,必然要求全面尊重病患的身体和人格;法律人在提供法律服务时,除了要求娴熟的技术和深深的态度,还必须具备正义感和社会良知。当然,套用马克思·韦伯区分政治人的理论,政治人有“为政治”而生的,有“靠政治”而生的[i],法律人中肯定也有仅仅“靠法律”谋取经济来源的法律工匠,也有“为法律”而生,真正热爱法律,担当推广正义观念和社会公益等社会责任的真正法律人。
当然,我们并不能空洞的鼓吹“为法律”的法律人就比前者要高尚,因为毕竟“为法律”者首先也是一个依靠法律谋生的人。但是,从尊重自己的职业角色和职业共同体尊严的角度上说,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必须有社会责任感,必须能够在践行自己职业技能和伦理的时候,不忘自己肩上除了谋生之外还有一份沉甸甸的社会担当。
现代社会是一个公民社会,公民基本道德也要求公民应该积极参与关乎人群利益的事业,法律人作为专家公民,以其专业知识服务于公益事业也是其职业范畴内应有的含义。
二
中国当下正在兴起的烟控运动,作为一项特殊的公益事业,同样需要有大批的热衷于公益,具有社会责任感的法律人参与。这不仅是法律人的社会责任内在要求的,同时也是世界控烟运动发展到今天所具有的时代新特征所决定的。
现代控烟运动的兴起,一直就是一场科学对抗人类既有的生活习惯,文明对抗强大的行业利益的社会运动。
最早宣称吸烟有害健康的科学论文发表于1795年。该文作者德国的赛玛林格(Somnering),认为吸烟斗的人容易生唇癌。在此之后,特别是到了二十世纪,诸多吸烟有害健康的研究报告公诸于世,控烟运动便随着这些科学依据的发展和深入而轰轰烈烈的展开了。
1962年英国皇家内科医学院发表了人类历史上著名的医学报告,该报告在大量的临床数据的基础上得出了“吸烟室导致肺癌的主要原因”的科学结论。这一结论举世震惊,两年后美国医政总署根据6000多篇科学论文的研究结果向世人宣布,吸烟是一种与疾病与死亡有关的极为重要的因素,需要立即采取措施。自此,现代控烟运动已经形成了一股波澜壮阔的历史浪潮。[ii]
这一阶段控烟运动的主要特征在于,它是一场较为纯粹的社会运动,是建立在“烟草危害”的各种科学实证基础之上的,其得以展开主要是依靠人们的现代科学健康观念和文明意识等“软条件”。
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诞生则标志着控烟运动从它的“科学时代”步入了“法治时代”。
2003年5月,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上,WHO的192个成员一致通过了第一个限制烟草的全球性公约,即《烟草控制框架公约》(FCTC)。该公约为全球控制烟草危害、维护人类健康提供了一个效力层级很高的法律框架。其法律效力虽然不如国内法强劲,但其毕竟为全世界的控烟人士和团体提供了一个一致行动的行为规范,也为在国际范围内推广控烟提供了法律的基础。因此,控烟运动在“科学基础”之外更获得了一定的法律上的强制力。今后的控烟运动的展开除了上文所说的“软条件”之外,还必须依靠法律、制度等具有国家强制力因素的“硬手腕”。
因此,可以说《框架公约》开创了一个新的控烟时代。正在到来的新的烟控高潮是以现代法治文明理念为背景,以法治社会为平台的公共事业。在我国,这也正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目标相契合。法律将是控烟运动中的终极武器,法律人也必将是这场运动中的急先锋。
“框架公约”及其议定书规定了控制烟草的措施,这些措施都是在之前已经被证实是行之有效的。世卫组织通过《扭转烟草流行系列政策:MPOWER》[iii]一文将其归纳表述为:
1、(Protect)保护人们免受烟草烟雾危害
2、(Offer)提供戒烟帮助
3、(Warn)警示烟草危害
4、(Enforce)确保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5、(Raise)提高烟税
6、(Monitor)检测烟草使用情况
我国作为缔约国,随着公约逐步在我国生效,我国政府有义务根据公约的要求制定,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公约最低要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将这些目标落实到实处。
具体来说,我国应该:
鼓励各城市制定《公共场所禁烟条例》等规章政策,实施公共场所的全面禁烟。
加强卫生系统的公共卫生功能,使戒烟人群能够方便高效而低成本的获得戒烟帮助,甚至将戒烟配套服务纳入“初级卫生保健”体系和相关法律内容之中。
废除现行《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重新立法以达到公约标准。
检讨我国关于烟草广告的法律法规,借我国《广告法》修订之际,建立严格禁止烟草企业广告、促销和赞助的制度。
修订烟草税收政策,确保烟草税率上升速度快于消费者消费能力的提高速度。
建立“烟草使用情况”的检测体系,获取具有全国代表性,以人群为基础,针对青少年和成年人烟草使用关键性指标的周期性数据。
以上种种控烟手段,都已经不仅仅是公共卫生、流行病学等自然科学的研究范畴;面对这些任务,中国的法律人有义务从法学和公共政策的角度一显身手,深入研究这些制度的立法基础,推动相关制度的修改和建立。
三
中国控烟工作在公共卫生领域进行时日已久,法律人的参与却只是最近的事情。除了上述控烟运动性质转变的历史因素之外,中国法律人自身的特点也是重要原因。
一方面,中国法律人,特别是法学研究人员,通常只关注理论研究,缺乏对现实社会问题的深切关注;长期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对控烟工作中经常运用的实证分析等研究工具的陌生[iv]。
另一方面,由于法学教育机制和社会转型期的特定社会环境,中国法律人职业群体中普遍存在社会责任的缺位和法律人特有的人文关怀的缺失,将法律只当成谋生的手段,而忽视对公益事业的积极参与。
1978年法学教育工作恢复以来,迄今有32年的历史,但更多的法律人关注抽象理论问题。在医药领域、公共卫生法制建设中发生的问题熟视无睹,法学家研究重理论轻实践,让我们不得不反思法律人的使命在哪里。法学不是哲学更不是文学,法学的任务应该是通过对社会发展脉络及时恰当的捕捉,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法律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使社会生活更加有秩序、有尊严,是使人们的生活更加健康。
首先,前文已述《框架公约》规定的诸多政府的义务,都要以法律的形式开展,都应该由法律人的积极工作;公约的国内法转化问题、公众选择及其限制、禁烟的法律适用、履约机制的建设等也都离不开法律人的研究成果。
其次,前文已经说明,法律人的职业和社会责任是内在统一的,这就要求有责任感的法律人担当起推动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的作用,要以自己的行为、法律技术和服务语言为当事人,乃至周边人群,传导积极正面、健康文明的信息。法律职业是文明社会的产物,自然应该有符合文明社会的职业伦理。
再者,维护弱势群体,坚守人道主义底线,这是现代法治体系的合法性基础。烟控事业并不是针对烟民开展的,他们其实只是烟草的受害者,他们和二手烟、烟雾暴露的受害者一样,都应是我们关怀的对象。如果他们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法律人有义务使之获得法律上的援助,保障他们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国外控烟运动中的烟草诉讼,在这方面已经为我们树立了良好的先例。
四
国外法律人所作的控烟尝试中,最值得在中国推广的应该是“控烟法律诊所”的开设。
法律诊所是一种全新的法律教学方法。它与法学教育的职业性相联系,可以在法学教育的职业性方面发挥作用,使学生直接通过实际客户,学会如何与实际的各种社会或诉讼角色打交道,进而锻炼法律技能和职业道德观念[v]。
在美国,法律诊所的兴起和烟控运动都有着民权运动的背景[vi]。烟控运动是为了争取公民的健康权益而兴起的,法律诊所也是为了保障弱势群体法定权利而生的。当初,美国民权律师发现,联邦政府颁布的保护民权的法律对穷人根本不起作用,其中的原因就是法律服务价格昂贵,穷人无法获得。于是在福特基金会的帮助下,法学院的学生开始免费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这种教育形式不仅可以帮助学生学习法律的操作实务,更主要的是培养法律人的职业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培养法律人的精英意识。
由于公益诉讼的发达,以烟控为主题,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在美国已有发展。这种教学方式,结合烟控事业的具体任务,移植入中国的法学院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烟控法律诊所,同其他课程一样,首先是知识信息的传播渠道。其自然能够担当起传播健康知识,推广控烟信息的重任。
二、控烟诊所能够满足社会弱势群体对诉讼资源的需要,能兴起烟控领域内的公益诉讼,维护烟草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三、改变我国法学教育的方法和理念,让学生真正接触社会实际问题和法律运作的方式,造就一批懂得控烟运动的精神和具体控烟操作规律技术先锋。
四、诊所课程培养的是法律人,烟控内容更能培养倡导和引领健康文明生活的的法律人;不仅培养学生操作法律的技术,更能培养其社会责任感和职业伦理意识。。
五
现代社会中的烟控运动,应该有法律人的身影;法律人自身也有诸多有利条件参与这场健康事业。法律人从纸面理论走向生活,关心公共利益,支持控烟事业,切实以人道主义的情怀和丰富的法学知识技能引领社会风气,改造社会弊端,这不仅是塑造一个和谐美满的社会的过程,也是法律人自我塑造、自我发展的过程。
[i]
【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63页。
[ii] 以上史实参见周瑞增、程永照《透过烟雾看控烟》,本文为周瑞增、程永照编著《关注全球控烟新浪潮:WHO<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追踪>》一书序言,经济日报出版社,2004年版。
[iv] 参见申卫星《时代发展呼唤“临床法学”——兼谈中国法学教育的三大转变》,载《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3期。
[v]
参见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6期。
[vi] Richard J. Wilson, Three Law School Clinics In Chile, 1970 -
2000: Innovation, Resistance and Conformity in the Global South, Clinical
L. Rev. 2002, Sp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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