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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诊所”教学评价模式探析
2016/11/26

                                     秦勇 张洋洋

摘要:当前,部分高校的法学院系正在进行“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的探索和改革。对“法律诊所”实践性教学的总体效果的评价,需要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而“法律诊所”的教学评价模式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原则及目标,有必要对其教学评价体系进行重构。

关键词:法律诊所;教学改革;教学评价

作者:秦勇,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系副教授、博士;张洋洋,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法律诊所”教育发端于美国,又称“临床法律教育”,系指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开出“处方”,以促进学生对法律理论的深入理解。其优点在于培养法学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意识,特别是律师职业技能,以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统一。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7所大学的法学院到2000年才率先引进该课程。目前开设“法律诊所”的学校已达50余所,几乎覆盖国内知名大学的法学院和政法院校,并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一项措施和内容。其中,发展较早、成果较好的学校有西南政法大学、浙江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华女子学院等。

“法律诊所”实验室的建设以及诊所课程的开设确实为法律实践教学提供了更多的空间。但一项改革成功与否,不是看此改革覆盖面有多广,也不是看该改革影响有多巨大,而是看该改革是否带来了成效和向好的变化。因此,如何科学客观地评价“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的好与坏就显得很重要。

一、传统教学评价模式的弊端

所谓教学评价是指对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进行考核后得到的定性、定量的结果。“法律诊所”教育模式虽在我国试验已有十余年,但因为司法传统、国情等诸多限制,至今仍没有形成独立的教学评价体系。传统的教学评价模式不能客观公正地评价“法律诊所”的实践教学。

(一)评价主体设定单一,学生评教流于形式

我国学校教学评价的主体主要有学校教学行政主管部门和学生。首先,学校教学行政主管部门以教学大纲和教学目标为参照,只关注终期教学进度的完成情况、教师和学生的课堂表现、科研成果等静态结果,对学生知识、技能的掌握和职业伦理道德的训练及实践性教学等动态结果无法做到准确考核;其次,目前各大高校都有期末学生评教环节,看似客观、全面,实则流于形式。学生评教往往会受到自身兴趣、心态和课业负担等因素制约。评价结果可能会出现骤高骤低,无客观依据,并不能客观反映教学效果,在参评体系中参考度低。

(二)教师或学生自评环节被忽略

自评,即自我评价。无论教师还是学生都是依据教学大纲和教学目标,对自己工作的完成情况或学期内表现作出自我判断。目前,在各大高校教学评价体系中,自评这种做法往往被忽略,认为客观性差。但是,他们却忽视了自评的有利方面,即有利于教师和学生从本质上认识自身存在的不足,及时调整教与学的手段和方法。

(三)评价内容单一

现行评价体系评价内容的单一性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首先,对教学结果的评价仅仅关注静态的内容,而忽略案件代理过程、学生职业技能提升情况等动态内容;其次,在对学生的评价上,更多关注学生知识储备的增量,而忽视对他们职业伦理道德和职业技能的评价;最后,在对教师的评价上,更多关注他们的科研成果和课堂表现,而对教师实施实践教学评价很少。

(四)评价缺乏系统性、全面性

传统的教学评价模式采用期中、期末终评的评价方法,注重结果却忽视过程。“法律诊所”教学是一个全程性的活动,从接待当事人开始到提起诉讼、法律文书写作等整个过程具有动态性,若仅仅进行总结性评价,则无法切实评价到教学过程中的其他环节,不具有全面性。另外,传统教学的评价周期以半个或一个学期为刻度,但在“法律诊所”教学过程中,仅半个学期或一个学期,有些案件可能无法审结,若固定此时间刻度就不大合适。

二、“法律诊所”教学评价模式的特征

“法律诊所”教学评价模式是根据诊所教学的任务和目标开创的一种全新的考核模式,是对传统评价模式弊端的纠正。在对学生评价方面,因为课程结束没有考试,所以不以成绩作为评价标准。学生自评成为评价模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甚至超越教师评价所占的比重,这极大纠正了传统教学评价模式以教师评价为主的模式,转变学生迎合教师口味以获得高分的投机取巧行为。不论是教师评价还是学生自评,都更多地关注学生在解决一个案件中所收获的思维、技能、方法和情感体验。所以,即使学生代理的案件败诉了,学生也有可能会得到好评,这是对传统教学评价只看结果不看过程弊端的纠正。“法律诊所”教学评价模式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参评主体多元化。无论是对教师的评价还是对学生的评价,评价主体不再是单纯的一个,而是多个,诸如对教师的评价应当包括学校、学生、当事人、教师自评等。

第二,评价内容多样化。评价内容不仅是案件的成败,还包括学生的知识容量提升、职业技能的运用情况、日常行为表现、职业伦理道德等多方面。

第三,评价方法科学性。对“法律诊所”教学活动进行评价时,采用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手段,多渠道、多方面进行评价,以确保评价的科学性。如学生、教师、当事人、监督小组等不同评价主体可以采取不同的评价比重。

第四,评价具有全程性。因为“法律诊所”教学过程是动态的、不断变化的,仅凭一次评价就对教师或学生下定论是不科学的。因此,评价要全程性、经常化,不能总是集中在学期末进行,阶段性评价也是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法律诊所”教学评价的目标和原则

“法律诊所”教学评价所要达到的目标是进行“法律诊所”教学评价的指导方向所在,也体现了该教学评价环节的价值。“法律诊所”教学评价的目标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促进学生综合能力的提升。“法律诊所”教学实践模式立足于培养出具有丰富知识储备、良好沟通交流合作能力、能较快适应法律执业需求的高素质、综合性法律人才。“法律诊所”教学评价环节也注重对学生综合知识应用能力、沟通交流合作能力、职业责任感的考察。

第二,促进教师的全面发展。“法律诊所”教学评价体系要关注教师的发展和成长,为教师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和保障。除了要评价教师教学质量,还要关注教师个体知识、身心健康、职位及教师队伍的整体发展。

第三,促进课程设计的不断完善。“法律诊所”教学评价不可忽视对课程设计相关内容、实践场所和条件、案件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法律诊所”实践课程从内容到效果各方面的逐渐完善,是其教学评价体系的应有之意。

评价原则是进行评价活动的根本立场和准则,“法律诊所”教学评价所要秉承的原则主要有坚持面向职业未来发展的原则和坚持以人为本、共同发展的原则。坚持面向职业未来发展的原则是指法律教育应面向职业未来要求培养人才,着重于对学生职业素质和能力的培养。该原则要求评估活动要以教师,特别是学生的职业发展规划为根本落脚点,不仅要关注教师、学生此时此刻的表现,而且要着眼于他们的职业前景。该原则重视对学生综合素质、职业道德的培养,关注教师个体水平的提升和教师整体队伍的建设。从利于法学实践教学的长远发展来看,必须坚持面向职业未来发展的原则。以人为本、共同发展的原则,应当作为教学评价的引导方向。其更加关注激发个体创造价值,而非简单地得出教学评价结果。该原则要求在教学评价的过程中,要以人为本,关注个体的身心与能力及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和谐发展。

四、“法律诊所”教学评价体系构建

“法律诊所”教学评价体系包括对教师的评价体系、对学生的评价体系和对课程的评价体系三方面,分别由不同的主体参照不同的评价标准进行。

(一)教师评价体系

教师是“法律诊所”教学中重要的一方面。优秀教师可以在这个教学过程中发挥指导作用,而不是抢先成为教学关系中的主角,他们懂得把主动权还给学生。

第一,参与对教师评价的主体主要有学校、学生、案件当事人、教师自评、督导小组等。学校教学行政主管机关对教师的评价纵然有其局限性,但又有其不可替代性。学生和当事人的评价相对于教师自评都是外部评价。学生对教师的评价是教师教学表现最直观的反映。当事人评价是对教师法律实务技能的评判,是对学校和学生评价面不足的完善,代表了社会对法律职业技能需求的呼声。教师自评是教师按照教学大纲或教学目标的要求对自己在“法律诊所”教学过程中的落实情况进行反思和自我评价的过程。[6]教师可以结合“法律诊所”教师规范进行自我评价。

第二,对教师的评价应主要包含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是否明确,教学重、难点是否突出;课堂设计是否合理,课堂内容是否新颖,激发学生的参与度和热情情况;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和能力情况;对学生职业道德培养、责任感的关注程度;对学生办案的选择、指导和监督质量;教师的态度和敬业情况,如是否及时答复学生的预约,是否在指导前做足必要的指导准备,是否在收到学生预约后的一定时间内按时完成指导,是否旁听所指导案件的庭审,是否定期与所指导的学生会面并指出学生在接案中出现的问题等;对学生承办案件的质量及学生安全的关注程度;教师的指导技能等。

第三,对教师评估的方式主要有通过审查实践教学活动方案、参与教学环节、举行教师座谈会、填写匿名调查问卷等方式搜集信息,并通过及时的信息反馈制度提高教学质量、规范教学秩序。

(二)学生评价体系

在“法律诊所”教学实践中,学生是教学关系中的主体。对学生的评价要进行综合考量,主要关注学生的课堂表现及实际案例解决情况。

第一,评价的主体包括教师、当事人、学生互评、学生自评、监督小组等。教师对学生在个案指导、案例探讨、模拟训练中的表现和学生知识、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提升给予评价,并可以要求学生提供完整详细的办案计划。当事人接受“法律诊所”学生作为其案件的代理人,其对学生在接案过程中的一系列表现最有发言权。学生互评是考虑到学生在接案时往往是以小组的形式进行的,大家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作为小组成员,对彼此在合作过程中是否有团队精神,是否认真代理案件,是否能正确处理法律与职业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等都可

以作出直观的评判。学生自评即由学生对自己的表现进行批判性回顾,以达到边评价边学习的目的。可以说,学生自评的重要意义已远远超过教师对他们的评价,他们更加关注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知识技能的提升和对职业伦理道德的培养,而不仅仅是案件的胜负;监督小组作为“法律诊所”的常设机构,相对于学生互评更具客观性、公证性。监督小组对诊所已接收案件的代理、结案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以此为依据对整个小组及成员作出评价。

第二,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认知评价、技能评价和情感评价三大方面。具体内容又包括课堂出席率、课堂表现和作业完成情况;案件代理过程中准确适用法律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调解谈判能力;社会责任感、正义感;合作能力、团队能力、协调能力;投入办案的准备情况和当事人评估,如是否认真搜集证据,出庭前材料准备情况、出庭表现、庭后沟通情况等。

(三)课程评价体系

“法律诊所”课程主要训练学生进行实务操作。但在进行实务操作前,教师应对实务操作的规程讲解清楚。因此,“法律诊所”课程应有相应的教学评价体系。

第一,课程评价体系的主体是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此外,在进行评价的过程中要认真听取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课程评价体系的内容主要包括内容设计、实践场所和条件、案件管理三方面。在教学内容设计方面主要评价教学目标是否明确、教学内容是否适当、教学方法是否切实可行;实践场所及条件方面主要评价场所的物质条件和案源提供数量;案件管理方面主要评价案源的质量、案件代理中的情况及结案情况。

五、结论

传统的教学评价模式因为评价主体设定单一,学生评教流于形式,教师或学生自评环节被忽略,评价内容单一,评价缺乏系统性、全面性等缺陷,不能对“法律诊所”这种实践性教学模式进行客观评价。设计“法律诊所”教学评价模式应做到参评主体多元化、评价内容多样化、评价具有全程性,这样才能适应“法律诊所”教学的特点并作出客观、全面的评价。在进行“法律诊所”教学评价时应坚持促进学生、教师、课程不断完善的目标和面向职业未来的原则及以人为本、共同发展的原则,构建包括教师评估体系、学生评估体系和课程评估

体系的教学评估体系,此外,建立健全“法律诊所”教学评价模式的制度保障,还可以从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信息反馈机制和形成简易的评价机制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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