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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诉湘乡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案
2016/11/26


 文某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地区违法上访,被北京警方训诫,湘乡市公安局对其作出为期10天的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文某不服,对其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我们受文某委托,担任其二审阶段的代理人。

 在补充上诉状中,我们针对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行为提出了以下三点:1.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的原则,被上诉人不具有管辖权;2.北京警方已作出训诫处罚,湘乡市公安局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属于重复处罚;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没有上诉人签字,即被上诉人未履行权利义务告知程序,该行政处罚行为无效。被上诉人针对这三点作出以下答辩意见: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不仅规定了属地管辖,同时规定了属人管辖原则,当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管辖更适宜时,可以由其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2.训诫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行政拘留决定不属于重复处罚。在法庭上,庞圣祥主任针对对方一审提交的证据补充如下意见:1.《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明确指出此次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具体哪一次违法事实,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也仅指出上诉人于“2015715日、2015916日、20151028日、20151230日”到中南海地区上访,即行政处罚决定和告知笔录所针对的事实和行为均未明确。这种表述不清在程序上属于事实不清,且属于重复处罚;2.上诉人未在《告知笔录》上签字,但证明人和见证人均为本案的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关联性,其证明和见证不具备证明力。3.从录像截图上看,刘文凯不在现场,但却在《告知笔录》上签字,其签字不具有证明力。4.北京警方作出的《训诫书》中注明:“如若不听劝阻,将处以行政处罚。”但实际上诉人已听从劝阻离京返家,湘乡市公安局仍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是不合理的。对于我方补充的意见,对方仍然坚持此次行政处罚是合法的,上诉人具有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休庭后,我对这个案子有了更深的认识:一开始我觉得这个案子没有赢的概率,毕竟从我查找的司法判例来说,尚未有推翻这类行政处罚的例子。一开始,补充上诉状中的所陈述的三点理由,我们自己也知道是有缺陷和漏洞的。但庞主任在庭审过程中针对对方一审证据作出的几点补充,我觉得还是挺重要的,起码在一定程度上能让这个案子有点回转的可能。庞主任在庭后告诉我:行政案子最容易入手,关键就是程序。一旦程序违法,之前的决定就得推翻。从本案的庭审情况来说,确实如此。而这种对证据的把握能力,是我需要在平时多多锻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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