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案例分享 >> 正文
张某劳动纠纷案-案例整理
2017/2/18

张某劳动纠纷案


案例整理

 

郑华梁与索尼数字产品(无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02民终2914

案情简介:

双方一致确认年终奖的发放时间是在春节前,现郑华梁要求索尼公司按照2个月工资标准发放2014年年终奖。索尼公司则认为根据公司规章制度,郑华梁在发放奖金时已经不在职了,无权享受2014年年终奖金。

一审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有权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员工业务完成情况等因素自主决定绩效奖金的发放方式及标准,结合《规则规定集》的规定,奖金支付时已离职的员工不属于支付对象,现双方在庭审中一致确认2014年的年终奖需在2015年春节前发放,而索尼公司在20141224日即解除了郑华梁的劳动关系,故对于郑华梁的该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奖金属工资范畴,用人单位有权自主确定分配方式。根据索尼公司《规则规定集》的规定,奖金支付时已离职的员工不属于支付对象,故对于郑华梁的该项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

 

北京恒欣恒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诉苗树革劳动争议一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1民终5426

    案情简介:

    苗树革主张,在职期间奖金分两部分,一部分为年底十三薪(13500元标准),一部分为不定额奖金,其中2015年年底十三薪已经支付,另有奖金未支付,故要求恒欣恒嘉医疗器械公司支付该部分年终奖,双方口头约定为金额4万元。就此,苗树革提交以下材料为证:1、短信照片打印件,显示发件号码95566[中国银行]。其中,2014128日短信内容为“杨正中向您转账2.8万元,留言2013年度奖金”,2015216日短信内容为“杨正中向您转账2.1万元,留言2014Bonus-1”。2、银行明细,显示2014128日收入2.8万元、2015216日收入2.1万元、201541日收入0.9万元。苗树革称杨正中为公司财务;据短信及银行明细主张2013年奖金2.8万元;2014年奖金3万元,分两次支付。

经询,恒欣恒嘉医疗器械公司认可业已支付2015年十三薪,但对苗树革所述口头约定4万元年终奖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苗树革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年终奖4万元,但恒欣恒嘉医疗器械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苗树革应就双方间存有4万元年终奖的约定进行举证。现苗树革所提交的银行明细所载杨正中款项支付情况尚不能充分有效证明双方间存有年终奖4万元的约定,故在此情况下,法院对苗树革所述年终奖4万元不予采信。据此,故法院对其要求恒欣恒嘉医疗器械公司支付年终奖4万元不予支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