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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论辩教学法”有效性的提升
2017/2/22

摘要:合格的论辩能力是卓越法律人才的核心职业能力以提升学生法律论辩能力为目标的论辩教学法顺应了我国法律实践教学改革的需要,有利于提高法学教学的质量,更有效地培养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现有论辩教学法的运用过程与我国法学教育体制之间存在一定冲突,使其有效性受到限制。应不断提高论辩教学法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与方法中的总体地位,提高其与相关教学过程的协同融贯能力,使其技术流程有效涵盖课前任务安排、学生初步学习、教师课堂讲授、课后验收总结等几个关键环节,以提高论辩教学法的有效性。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论辩教学法;运用;有效性


当前我国高校的法学课堂教育与其他传统科目一样,多采用传统讲授式的教学方法,教师在课堂上多进行理论性的讲授,学生则被动地进行理论的接收。由于缺乏主动式的学习过程,其接收效果往往并不理想。法学是实践型、应用型的社会科学,法学教育的目的不仅在于传播法律思想和法律知识,还在于培养能适应社会实践需要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法学教育强调培养学生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如思辩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写作与表达能力等。这些能力的培养均无法通过单纯的课堂讲授所能实现。有关部门在《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在于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这要求法学教育必须实现从以知识导向向能力培养导向的转变,实现从知识课堂到能力课堂、灌输课堂到对话课堂、封闭式课堂到开放型课堂的转变,提升学生就业创业适应力、竞争力。

一、“论辩教学法”在现代法学教育的运用

(一)“论辩”在法律职业能力中的核心地位

据《现代汉语词典》等权威词典的释义,论辩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议论辩驳,指一方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进行论证,以反驳他方观点,并努力使自己的观点为对方所接受的过程。二是一种写作文体。这里讲的论辩,就是议论辩驳,含有辩论之意。论辩可以以口头或书面进行。论辩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出现,即使是朋友之间就某一小问题的争论也是一种论辩。法学上的论辩是就某一法律问题展开的论辩,这一法律问题可以是立法、司法或法学理论等方面的问题。

“论辩”能力不能被狭隘理解为“辩论”甚至“争辩”能力,而是归纳能力、论证能力及辩论能力的有机统一。这三种能力正是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等典型法律职业的核心能力。例如对诉讼律师而言,其日常工作最为核心的部分是阅读案卷材料并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进而论证该观点;阅读对方(律师)对这些问题的意见并归纳双方的争点、与对方(律师)进行口头或者书面的辩论。对非诉律师而言,其日常工作最为核心的部分是阅读相关材料并归纳出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并论证该意见、在不通过诉讼进行纠纷解决之时与对方(律师)进行口头或者书面辩论。对于法官而言,其日常工作最为核心的部分是阅读案卷材料并归纳双方的争点、组织双方进行庭上辩论并主导辩论进程、做出判决并在其中论证该判决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对于检察官而言,其日常工作最为核心的部分是归纳案卷材料、做出相应的处理并论证该处理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在代表国家提出公诉之时也需要与被告方进行辩论,所以,论辩能力也是检察官这一职业所需要的核心能力。

总之,合格的论辨能力是法律职业人才职业技能的基础。这也决定了针对法律职业人才的论辩教学法在其系统培养方法体系中举足轻重的地位。

()论辩教学法在现代法学教育中的一般运用

在法学教育中引入论辩教学法,刺激学生的学习热情和专业兴趣,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早期法律职业定位。论辩教学法将案例引入课堂教学,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改变了原来枯燥的理论讲授,提高课堂的趣味性,而且参与式、互动式的教学模式,往往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兴趣。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提高,课堂学习不再是知识的被动接收,而是学生的主动探索,学生学习的重心也不再是知识点的简单背诵,而是将理论在实践中不断地深化。因此,论辩教学法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学习潜能。

在法学教育中引入论辩教学法,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培养批判精神,有利于帮助学生建立积极的实践心态,以及辨证与批判的法治精神。论辩教学法是以论辩为主的授课方式,鼓励学生通过论辩的方式表达自己的看法,敢于质疑,敢于提出批判性的意见。论辩中并不过分强调学生对错,学生在论辩中可以畅所欲言,这一方面既有利于学生形成发散性思维,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并不局限于原有的标准答案,有利于实现观点的创新;而另一方面论辩中观点、语言的交锋又容易碰撞出思想的火花,这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创造力。同时通过鼓励学生提出创新观点和批判性意见,有利于帮助学生建立积极的心态,以面对法律实务的解决。

在法学教育中引入论辩教学法,锻炼学生对信息的搜集分析能力、思辨能力和表达能力等实践性能力,实现法律理论与法律技能的双重培养。论辩教学法是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的职业需求。对法律人才进行粗略的划分,可以将之简单分为理论型法律人才和实践型法律人才。但理论型与实践型法律人才并不是绝对对立的。社会所需要的实践型法律人才实际上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因此,法学院校作为法律人才的培养基地,应立足于社会,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传统课堂教学以理论讲授为主,教师往往注重于理论知识的灌输而忽略了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在法学教育过于理论化的教育环境下,法学生对法学实践的学习往往从工作岗位上开始的。不少法学生在进入社会之后发现书本上的“法”与司法实践中所运用的规则存在很多不一致的地方,从而产生心理落差,不能很好地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过分注重理论的探讨而忽视司法实践会使法学教育成为空中楼阁,因此法学教育应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以理论来指导实践,以实践来发展理论,而论辩教学法既注重理论的探讨又强调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适应了我国复合型法律人才的职业需求。同时,论辩教学法是启发式的教学,老师并不直接进行理论的讲授,而是先由学生通过对资料的自主搜集和分析以形成自己初步的观点,然后再通过课堂论辩的形式对自己的观点不断修正和完善,最后通过教师的点评总结实现对理论知识的系统掌握。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对信息的搜集分析能力不断得到锻炼,其思辨能力和表达能力也不断得到加强,这一方面不仅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另一方面也刺激了学生的实践欲望,有利于实现法律理论与法律技能的双重培养。

在法学教育中引入论辩教学法,可以加强师生之间的交流与学习,倒逼法学教师努力提升自身以论边能力为核心的法学教育职业能力的强化与完善。论辩教学法改变了传统的教师与学生之间单纯的“教与学”的关系,教师不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输出者”,其角色被定位为课堂学习的引导者,引导学生的自主学习;而学生作为课堂学习的主体,也不再是被动的知识“输入者”,而是积极的知识探索者,学生必须通过资料的收集和分析去思考、解决法律问题,并在论辩的过程中表达自己的观点。通过论辩式教学,学生可以在论辩的准备程序中锻炼自己收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而在论辩过程中,学生的思辨能力和表达能力也得到加强。论辩教学法论丰富了传统的讲授式的教学方法,加大了实践教学的比重,更注重于学生实务技能的培养,适应了我国当前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需要。更重要的是,论辩教学法对教师的课堂控制驾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由于论辩教学法注重实践,它也刺激着任课教师不断增强自己的实践能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能得到锻炼,因此教师不仅是知识的传播者,也是知识的收获者。在论辩教学法中,教师和学生都有获益,其教学成果显著。

二、论辩教学法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的有效性缺陷

必须看到,在现代法学教育中已被逐步推广的论辨教学法在取得一定的教学改革效果的同时,各种其有效性的制约因素,以及其方法构成中的缺陷因素也逐步暴露,从而需要及时总结,面向当下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探索提升论辩有效性的合理路径。

()论辩教学法与法学教育中大班教学的教育现状之间的矛盾

我国教育资源比较紧缺,而且分布不均衡。在教育资源方面,总的来说东部发达地区较中西部地区优渥,著名高校较普通高校优渥,民商法等大的部门法专业较国际法等发展尚不成熟的部门法专业优渥。但即使是在我国教育资源较为优越的地区、高校和专业之间,大班式的教学形式仍占主流地位。随着我国近年来高校扩招,本科教学自不必说,就连研究生教育也仍以大班教学为主。以我国法学培养重镇西南政法大学为例,在研究生教育中,各个专业的班级人数大都多达四十多人。与此相矛盾的是,论辩教学法是小班式的教学模式。由于受论辩形式的限制,尽管教师会努力扩充参与论辩的人数,但在上百人的大班教学中让每一位同学都能有效参与到论辩之中不具有现实性。在大班教学中推行论辩教学法,对未能参与论辩的那部分学生并不公平。一方面,由于论辩教学法是参与式、实践性的教学方式,对于未参与的学生而言,由于不能体会论辩的乐趣,其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并不高,自然也无法实现在论辩的准备程序和实施环节中锻炼自己实践能力的目的。甚至对未参与论辩的学生而言,这种论辩教学法的效果可能还不如传统讲授式的教学模式,因为在传统讲授式的教学模式中,未参与论辩的学生还能听到教师所讲述的系统性的理论知识,而在论辩教学法下,他们能听到的更多的是学生零星、混乱、模糊甚至是明显错误的观点。在另一方面,论辩教学法以学生在论辩中的表现情况确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尽管未参与论辩的学生也有一定的平时成绩分,但可想而知,其分数基础肯定低于参与论辩的同学。这对未参与论辩的同学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如何让不能参与论辩的学生也同样受益,这是在我国法学教育大班式教学中推行论辩教学法所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论辩教学法与课时安排之间的矛盾

我国高校教学任务较为繁重。以西南政法大学为例,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以法律专业课程为主,辅之以少量人文科学的课程。但为了实现法学的基础教育,法学本科四年的法学专业必修课就有法理学、法律逻辑学、宪法学和民法学等十几门,另外还有侵权责任法、担保法等若干门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学校的教学任务非常繁重。在这么重的教学任务下,教师也承担着很大的教学压力。论辩教学法耗时较长。一般来说,完成一次论辩所耗时长约为三个课时,其中两个课时用于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的论辩,一个课时用于教师点评总结,但这还是保守估计。因为论辩是一个思想交锋的过程,一方要让他人认同自己的观点,必须将自己的观点清晰表达并积极从法学理论、法律条文或审判实践等方面进行论证,并针对对方的辩驳进行再论证,你来我往,循环往复,直到对方接受自己的观点,而这本身就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同时,论辩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也会造成论辩时间的拖延。在本来已经很紧张的教学时间内,要为论辩教学再腾出空间,这无疑会加重教师的教学任务。同时由于论辩教学法不同于传统讲授式的教学方式,它不是对法学理论知识系统全面的论述,而是从案例中提取某一具有前沿性的争议性较大的问题,并以该问题为切入点进行深度分析。论辩教学法的授课内容集中在较小的某个方面,是就某一问题的深入细致的探讨,这就决定了它不可能像传统讲授式教学那样成为实现法学理论教学的最基本方式。为了不影响教学进度,保证授课的完整性,课堂教学仍是采用讲授式教学为主,一个学期只能进行两到三次论辩式教学。但在一个学期中仅两到三次的论辩是否能让所有学生都有机会参与辩论,同时是否能实现该论辩模式所欲追求的实现实践技能培养的目标,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应试教育环境下论辩教学法流于形式

论辩教学法既注重对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也注重对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但应该认识到,我国长期以来的应试教育问题积弊沉疴。在我国当下,不仅是在初高中阶段,甚至在本科教育阶段,仍是以应试教育为主。在应试教育的观念下,一些学校尽管在传统讲授式教学方式之外引入了论辩教学法等创新型教学方式,但教学方式的改革却流于表面,学校在教学政策上并未真正重视论辩教学法。在学校大方针的指导下,为了保证授课进度和减轻教学任务的压力,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该耗时耗力的教学方法自然是能避则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论辩教学法的改革容易出现走过场的问题。同时,在应试教育环境中长大的中国学生“多背、多做题以拿高分”的观念根深蒂固。在这种观念下,学生对知识的掌握仅停留在书本和考试层面,不会主动对理论知识进行深入的探讨,也经常性地忽视了对实践能力的培养。同时,存在一部分学生由于性格原因而不敢或不喜欢在课堂上当众发言,对论辩式的教学模式持有排斥心理。一方面,大部分学生对注重实践技能培养的论辩教学法在心理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另一方面,有部分学生不能很好地适应这种论辩式的教学模式。因此,在我国长期以来应试教育的环境下进行论辩教学法的改革,不仅会在高校中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在教师和学生之中也会存在适应困难的问题,论辩教学法的改革很容易流于形式,出现走过场的情况。

()教师对论辩教学总结环节的疏漏

不少教师在论辩教学的实践中注重论辩的过程而忽视了论辩的结果控制。论辩教学法中的论辩是过程与结果的结合体。论辩教学法作为一种法学教学方法,其目的是教授学生理论知识和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这固然需要重视论辩的过程,鼓励学生提出自己的观点,进行发散性思维,以锻炼学生的实践技能,但不能光提出问题而不解决问题。尽管在论辩教学中,可能由于所辩问题争议性较大,论辩各方之间无法形成较为一致的观点,但这并不等于否定论辩的结果。即使无法形成一致的结论,教师仍应做好论辩的点评和总结工作。论辩式教学中对点评总结环节的轻视不利于教师和学生认识到本次论辩的不足,同时也不利于学生实现对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真正掌握。再次,是由于许多高校将论辩式教学等同于一般的辩论比赛。论辩有辩论之意,其形式多样,分布普遍,而辩论比赛是一种论辩形式,它对论辩的人员、规则等有较高的要求。大多数法学院校将论辩教学的形式局限于辩论比赛,而由于参与辩论的同学大都没有经过专业的辩论训练,不熟悉相关辩论规则和辩论技巧,致使辩论中问题丛生,既容易拖延辩论所耗的时间,也不易达到辩论所欲实现的教学目的。同时,将论辩局限于辩论比赛的形式,提高了论辩教学的成本,限制了论辩的参与人数,不利于论辩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推广。

不能否认的是,在我国当前法学教育背景下进行论辩教学法的教学方式改革确实会出现许多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放弃这种实践。新事物的发展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应该在分析论辩教学法利弊的基础上,权衡它的得失,并在此基础上对这种新的教学方式进行调整,以使之不断适应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需要。

三、提升论辩教学法有效性的路径探索

()提高论辩教学法在法学教育模式与方法体系中的整体地位

要在我国应试教育环境下进行论辩教学法的改革,首先必须提高论辩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我国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教学方式的改革,而论辩教学法在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基础上强调法律实践技能的培养,顺应了我国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目标。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应在政策上重视论辩教学法,提高论辩教学法在大学教育模式与方法体系中的整体地位。学校可以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情况,在一些专业课程中引入论辩教学法,并制定具体的制度安排。如规定任课教师在一个学期内至少组织两次论辩,并以论辩的实施情况及效果作为教师期末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学校可以开设专门的论辩课程选修课,加大对学生论辩技能的培养,为论辩教学法提供配套训练。教师应在学校教学政策的指导下重视论辩教学法在授课中的作用,并根据教学进度合理安排论辩教学的次数。教师在论辩教学法中担当引导者、组织者和启发者的角色,应妥善安排论辩的组织准备工作并做好点评总结工作。例如,在案例导入中,教师应结合教学内容选择具有前瞻性的经典案例;在辩题的确定上,教师可以参考学生的意见,选择具有教学意义的的某一理论或实践问题;在论辩的点评总结阶段,教师应注意对论辩的各个环节进行点评,对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进行必要的讲述,并做好论辩教学法的总结反馈工作。在学生层面,学生应该认识到社会需要的不是会考试的学生,而是能处理实务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因此学生应改变过去过分重视分数的观念,在心理上对论辩教学法给予足够的重视,并珍惜每一次论辩机会,在论辩的准备、实施和总结反馈过程中都有意识地锻炼自己的实践能力。学校、教师和学生都应该改变过去的认识,重视论辩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三方相互协调,努力完成论辩式教学的授课任务,以实现法律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的双重培养目标。

()实现论辩教学方式的多元化

坚持教学方式的多元化,在法学教学中渐进式地推进论辩教学法,可以缓解我国大班教学与论辩教学法的冲突,同时缓解我国应试教育背景下进行教学方式改革的压力。

论辩教学法并不是排他性的教学方式,在一门法学课程中,可以同时采用论辩教学法和其他教学方式。我们说要进行教学方式的改革,在传统讲授式教学之外引入论辩教学法等新型教学方式,并不是要因此否定传统讲授式教学方式的作用,进而不再继续采用这种讲授式的教学方式。我们应该认识到,我国作为成为法国家,法律的规则大都体现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本中。与判例法国家在法学教育中普遍采用案例教学方式的道理类似,我国法学教育主要采用的是讲授式的教学方式,通过教师对法律条文的分析解读,向学生传授大量的法律理论知识,以实现法学理论教学的目标。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单靠传统讲授式的教学方式或单靠论辩教学法是无法实现对法学生法学理论与实践技能的双重培养。传统讲授式教育方式重理论而轻实践,论辩教学法注重实践但是对法学理论无法进行系统性的教育,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因此,我们应该吸收各自有益的部分,在法学教育中坚持教学方式的多元化,教师授课仍以传统讲授式教学方式为主,同时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适当安排一定次数的论辩式教学,既实现对法学理论的系统教育,也能加强学生的实践锻炼,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当然,我们在法学教育中还应有效融合“案例教学”、“法律诊所”、“翻转课堂”等创新教学形式。在法学教育中引入论辩教学法,可以采用渐进式的方式。先在部分法学课程中进行论辩教学法的试点,并根据学校课程设置逐步推进论辩教学法。在论辩教学法推行之初,论辩式教学的条件还不成熟,不宜在法学课程中进行过于频繁的论辩,一个学期以两到三次为宜。同时并不对所有的行课班级都采用论辩教学法,为保证论辩式教学的质量,论辩教学法宜在小班中进行,不宜在学生人数多达一两百人的大班进行。这样既可以缓解我国大班教学与论辩教学法的冲突,同时缓解我国应试教育背景下进行教学方式改革的压力。

()突出论辩教学过程前的重、难点引导与准备论辩教学法受课时的限制,因此应努力提高论辩教学法的效率。

1.做好论辩的课前准备工作要提高论辩教学法的有效性,首先应做好论辩的课前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可以分为案例导读、辩题确定、组织准备和资料搜集与处理四个内容。案例导读是指教师选取具有典型性、前瞻性的案例,通过运用法学基本理论对案例进行分析、解读和阐释,以此向学生阐明法律的相关概念、基本原则、具体规定和理论学说等基本内容,让学生对该单元的知识点形成一个初步的感性认识。

辩题确定是指在案例导读之后,根据对案例的解读选取某一具体的辩题。所选取的辩题应该具有前沿性和可辨性,同时应该与课堂教学内容紧密联系。论辩的组织准备包括论辩人员、场地、相关设施的准备以及论辩规则的确定。首先在人员的准备上,参与论辩的同学不宜过多,否则容易出现场面混乱的情况。其次是论辩场地的确定与安排。论辩场地并不局限于教室,为消除学生紧张心理,增加课堂的趣味性,甚至可以在室外操场进行论辩。再次是相关设施的准备。组织人员应该准备相关设施,并确保麦克风、计时器等设备的正常使用。最后是资料的搜集与处理。教师应向学生讲授资料的搜集和处理方式,并布置学生自己搜集分析资料,以锻炼学生对资料的处理能力。要强化论辩教学法教学效果,实现其教学目对资料的搜集确实有困难的,教师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做好论辩的组织准备,是论辩活动顺利进行的有利保障,是提高论辩教学法教学效率的关键。

2.组织观看论辩教学视频或论辩表演赛论辩教学法效率低下,与参与辩论学生不熟悉论辩规则与论辩流程也有一定的关系。因此,在首次进行论辩教学法之前,教师可以组织学生观看论辩教学视频,以让学生熟悉论辩流程与论辩规则,学习论辩技巧,为论辩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教师可以布置学生在课堂教学之外观看论辩教学视频,以免耽误上课时间,影响教学进度。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教师也可以组织表现优秀的学生进行一场论辩表演赛。因为观看现场论辩比观看论辩教学视频更能直观地感受整个论辩的流程,而且参与论辩的人员都是自己熟悉的同学,也有利于同学之间的相互学习与交流,更能激发同学们参与论辩的热情。

()强化论辩教学法过程质量的控制与考评机制

为了让论辩教学法实现应有的教学成果,让班级每个同学都能从论辩中获益,避免走过场的情况出现,可以从论辩规则、论辩的总结反馈和论辩的评价机制等方面入手。

1.巧妙设计论辩规则如前文所述,论辩教学法与我国法学教育大班式教学存在冲突。为了让每个同学都能从论辩教学法中有所收益,论辩教学法宜在小班进行,而不宜在人数多达一两百人的大班进行。小班可以采用轮流论辩的方式,争取让每一位同学都有机会参与辩论。在大班中进行论辩式教学,是在我国现行教育环境下的无奈之举。为了充分协调大班教育与论辩式教学之间的矛盾,让未参与论辩的学生也尽可能从论辩中受益,教师可以采取随机点名的方式确定论辩参与人员。由于参与辩论的同学具有不确定性,而每一位都有被点名的可能,这样可以激励每一位同学都充分做好论辩的准备工作。

2.做好论辩的点评总结和反馈工作

要强化论辩教学法教学效果,实现其教学目的,就必须做好论辩后的点评总结和反馈工作。在论辩结束后,教师应及时进行点评总结,最好是保持论辩过程与点评总结工作的连续性。因为如果在论辩结束很久之后才进行点评总结,由于学生对论辩的过程以及由此发现的问题和激发的灵感都逐渐模糊,点评总结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教师要对论辩的准备工作、论辩实施环节都进行点评,既要指出存在的问题,以避免下一次重复犯错,也要进行适度表扬,特别是对在论辩过程中表现优秀的同学进行表扬,以鼓励同学们积极投入论辩。同时教师还要对论辩中大家提出的问题进行提炼,并结合案件进行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分析,阐明自己的学术和实践观点,以实现对论辩的总结升华,而不能光提出问题而不解决问题。对于一些法无明文规定或各地司法实践处理不一的案例,教师可以谈论自己倾向性的意见,而不必强求学生观点的一致性,以避免抹杀学生的创新性思维。在教师的点评总结工作结束后,学生在课后还要进行自己的总结并以书面形式将总结结果反馈给教师,以用来评价论辩教学法的教学成果。论辩总结报告主要包括自我表现评价、所习得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以及本次论辩活动的不足之处及改进建议等内容。做好论辩教学的点评总结和反馈工作,帮助学生明确所论辩问题,为学生指明解决问题的思路,同时对论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反思,以强化论辩教学的成果。

3.建立有效的成绩输出评价机制要保障论辩教学法的教学质量,鼓励同学们积极参与论辩,避免走过场情况的出现,需要对论辩教学法建立起有效的评价机制。

首先,将论辩教学法的实施效果列为教师期末考核评价内容,由学生对论辩教学法实施效果进行匿名评分,并将所得平均分列为教师考核的加分项。其次,将论辩教学法的实施效果列为学生期末考核评价因素。学生在论辩教学法中的表现情况是学生平时表现的重要内容之一。教师可以根据学生在论辩的准备程序、实施环节和总结反馈阶段中的具体表现来确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认真搜集分析资料的同学、在论辩中表现突出的同学以及认真完成总结反馈工作的同学都给予较高的平时分。这样可以激励学生积极投入到论辩教学中,特别是可以鼓励那些由于性格原因不敢或不喜欢参与论辩的同学积极参与。再次,可以将论辩教学法的实施效果列入学院考核的评价因素,以鼓励各学院积极实践论辩教学法。在论辩教学法中建立起有效的评价机制,不仅能提高论辩教学法在教学方法中的地位,而且可以鼓励学院、教师与学生积极实践论辩教学法,避免走过场的情况出现,进而在学校之中形成浓郁的论辩教学的氛围,强化论辩教学法的教学成果,提高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

四、结语

论辩教学法是在我国法学实践教学改革背景下所实施的教学方式的改革。这种教学方式与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式一起,共同实现着我国法学教育法律理论与实践技能的双重培养目标。不能否认的是,这种教学方式在我国现今法学教育背景下存在一些局限性。但事物的发展是迂回曲折的,我们应该坚定改革的信心,不断探索论辩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新的出路,使之不断适应我国法学实践教育的需要。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我国的教育环境也将不断得到改善,论辩教学法一定会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作者:张力,刘雨桦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渝北4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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