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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诊所课程基本规范(指南)
2010/10/20

律诊所课程基本规范(指南)  


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

序言

  法律诊所课程于二十世纪中叶发端于美国法学院,是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为目的,推动法学教育改革的一门新型课程。它不仅风行于美国,成为其法学教育的特色,而且在近十几年来逐渐被许多国家法学院校接受和采纳,并推动和深化了各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法律诊所教育被引进我国法学教育后,也引起了法学教育界的广泛关注,成为我国法学教育中的一个新的重要内容。中国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已经有十年,当前有越来越多的法学院系已经或正在积极筹备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为了方便有关院系开设法律诊所式课程,也为了使现有的法律诊所课程更好地规范发展,特制订本法律诊所课程基本规范,供各个院系和诊所课程项目参考,并根据自身的情况开设具有特色的法律诊所课程。

  本规范也用作本专业委员会对各校开设的法律诊所课程的资助和评议。

  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已经在2010年6月举行的诊所教育论坛暨诊所教育专业委员会(CCCLE)年会上获得通过,在实施过程中,CCCLE将听取各校建议,不断完善本规范(指南)。

  诊所教育课程规范(指南)由三个部分组成,供各校在开设诊所课程时参考。

  第一部分为:法律诊所课程开设的基本规范(指南)

  第二部分为:法律诊所课程中的课堂教学和管理规范(指南)

  第三部分为:法律诊所课程中的诊所运行和管理规范(指南)

第一部分 法律诊所课程开设的基本规范 (指南)

    (一) 、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学目标

  法律诊所课程应当有明确的培养目标、教学理念和培养方案,即通过学生参

  与实际案件的处理和法律活动,参与诊所课程的学习,为学生提供一个传统课堂教学无法提供的真实环境,培养学生从事实际法律工作的能力和综合素质,了解和树立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推动法学教育改革的深化。

    (二)、课程和学分

  在所在院系领导的支持下,法律诊所课程应当纳入所在学校的学生培养方案,成为一门有学分的正式课程。

  学分的获得应当建立一个评估制度,使学生可以得到恰当的评价。

    (三)、教师和资质

  法律诊所课程应有正式的专职教师担任授课教师;也可以专职教师为中心邀请一些热心法学教育和公益事业的律师/法官/检察官担任指导教师。

  诊所课程至少要有一名学校的专职教师授课或者负责课程的教学活动。

  诊所的教师应当有一定的法律实践的技能和与学生沟通的能力。

    (四)、法律诊所课程的结构

  法律诊所课程一般应当包括两大部分内容;一部分是课堂上的教学活动讲授、讨论和分析部分,即由任课老师组织进行课堂讲授和教学活动;一部分是实际案件处理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实践的,即由学生实际参与各种法律咨询、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法律服务,或参与仲裁和诉讼等法律代理及辩护活动。

  课堂讲授部分与案件处理部分应当在讲课内容和进程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学生提供系统的理论和实践的训练。

    (五)、诊所课程的教学大纲和计划

  法律诊所课程的开设之初,应当制定完整的课程教学大纲,循序渐进地和系统地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法律服务和执业的基本能力、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在教学过程中,根据诊所课程特有的实践活动的需要,可以设定具体的教学计划

  各校开设的法律诊所课程的规模和类型,应当根据各校师资力量的具体情况、课程内容和有关条件来确定,但应当保证或者逐步实现每一个参与诊所课程的学生有参加实践活动的机会,以及每一个具体案件都能够得到教师及时和充分的指导,以保证办理案件和法律服务的质量。

    (六)、诊所课程独特的教学方法

  诊所课程中的课堂教授和实践指导,教师应以启发式、讨论式、体验式、案例式教学为主要方法;使学生打破书本知识的壁垒,同时应当根据教学活动的需要,采用不同的互动教学方法使学生成为教学活动的主体,从而使学生在体验中学习,在实践中实习以及在动态中学习,提高主动学习、创造性学习的能力。

    (七)、学生实践活动的个别指导

  学生应当在教师的指导下,主动参加诊所课程中的实践部分活动;但学生的实践活动应当由教师控制质量。诊所课程中的个案实践互动的个别指导同样是诊所教学活动的重要方面。

  个案指导应当有案件办理的制度予以保障,以当事人的利益不受影响,学生的能力提高以及法律的正确适用为目标。倡导诊所课程的任课教师同时承担个案指导的活动,在有条件时,也可以聘请校外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律实务人士担任个案指导工作。

    (八)、逐渐明确诊所教育的主题

  为保证学生能够参与具体的法律活动或处理实际案件,各院系法律诊所课程可以根据其诊所的条件、内容和特点,与有关实务部门(如工会、妇联、劳动、消协、仲裁机构、律所、司法机关等)建立稳定和有效的合作关系,保证有充足并适合学生参与的案件来源,并形成有侧重和特色的法律诊所课程(如劳动者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消费者保护、弱者权益保护、医疗纠纷处理、地方立法等法律诊所)。

  在诊所课程开始的初期,主题的范围可以宽泛一些,条件逐步成熟时,可以确定更为专业的诊所课程主题。

    (九)、诊所实践基地的设立和管理

  为了使诊所课程教学内容中的实践活动有一个恰当的平台,应当在开设诊所课程的同时,注意建立一个与课堂教学活动相适应的实践性平台。

  可以在校内与学生活动组织联合例如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合作建立这样的平台,已获得必要的案件;

  也可以与专业法律服务机构联合,建立实践性平台;

  可以与合法社团组织合作建立实践性教学平台。

  各校根据自身的特点和资源,选择合适的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诊所教育的实践性内容的平台。

    (十)、诊所课程实践活动的制度保障

  法律诊所课程中的实践活动应当由相关的制度保证质量,而不是放任学生自发进行实践性活动。

  诊所课程设立之初,应当建立与律所或法律服务机构那样的工作机制和程式,如接待和记录制度、受理和立案登记制度、案件管理制度、流程规划和监督制度、结案制度、文件保管和归档制度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程式。在诊所课程开设过程中,逐渐地予以完善。

    (十一)、诊所课程的经费

  诊所课程开设的初期,基于CCCLE的职能和现状,给符合规范建立开设诊所的学校给予一定的资助。

  诊所课程的所需经费最终应当要立足于本校的支撑。

  倡导多途径地获得诊所课程的所需经费。

严禁通过在实践活动中收费或者向当事人募捐获得诊所课程的所需经费。

  法律诊所课程的所需经费应当为学生办理案件提供基本的办案经费(如车费、误餐费、打印等实际开支);并应当建立相关的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二部分  法律诊所课程中的课堂教学和管理规范 (指南)

    )、法律诊所课程的开设和内容构建

        1、诊所课程的学分和教师工作量

  诊所课程应当纳入法学院系的正式课程安排之中,成为一门常设课程。诊所课程应当明确学生的学分,原则上一个学期的诊所课程应当不低于两个学分,除每周正常的课堂教学内容外,还应当有实践性教学内容,两者不能相互替代。

  学院(系)应当承认诊所教师的工作量,包括课堂教学的工作量以及指导学生实践活动的工作量两个部分,诊所教学中所必需的个案指导和课外教学实践指导活动的工作量也应当纳入工作评估范畴,并在计算工作量时予以考虑。

        2、法律诊所课程的宣传和学生的选择

  诊所课程的特点决定了其不宜大班授课的特点,故对选课学生的数量和质量可以有一定的要求。诊所教师应当在学生的选课环节中,对诊所课程进行充分的介绍以便学生事先了解。

  在学生选择的过程中,要本着公平的原则,应当让每个选课的学生拥有公平竞争参加选课的机会。建立恰当、有效以及公平的学生选课制度,以保证学生可以平等地参与选课活动。

  选课学生的选择可以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第一,设立专门的选课考试,为选修诊所课程的学生出具合适的能力测试题,在通过考试结果进行选择;

  第二,诊所教师通过面试方式,选择合适的学生;

  第三,对选择诊所课程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培训,根据学生在培训中的表现选择合适的学生,等等。

  原则上,诊所课程集中授课学生人数不宜超过30名学生,超过30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多名教师合作授课的方式保证授课质量。

        3、确定法律诊所课程的主题

  确定诊所的主题的必要性在于:几乎每个诊所的任课老师都有自己擅长的研究领域和特定的实践经历,确定一个诊所的主题,将有助于诊所教师发挥特长,保证教学质量。

  确定一个合适的主题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

  第一,社会需求;

  第二,教学目标、教学计划得以实现的现实可行性;

  第三,教师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

  第四,本校的可整合资源。

  如果不能确定一个专门的主题,也可设立综合主题。

  诊所课程的主题并非一成不变。随着社会的需求,教师经验的积累以及学生的变化,诊所主题可做相应调整或增减,以服从于诊所课程教学目标的需要。

        4、法律诊所课程教学内容的构建

  诊所教育课程的教学内容是动态的、变化的、与社会和学生是互动的。通常,诊所课程的教学内容,不一定要求统一的讲稿或教材,诊所教育课程教学内容的构建应当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第一,本校的诊所主题,诊所教学内容的设计应当与本校诊所主题紧密联系;

  第二,有利于诊所教育的目标的实现;

  第三,教学内容的系统性和科学性;

  第四,根据实践教学的需要,适当调整教学内容。

        5、法律诊所课程教学方法及选择

  诊所课程教学经长期实践,已经形成多种有效的教学方法,教学方法的采用也成为诊所课程评估的标准之一。

  诊所课程的教学方法通常包括:角色扮演、小组讨论、课堂反馈、教师提问,合作学习、模拟法庭、个案指导、视频观摩,等等。

  诊所教师应当针对特定的教学内容和特定的学生,灵活选择适合的诊所课程教学方法。教学方法要与教学内容想结合,以保证教学的效果。

    (二)、法律诊所课堂教学计划的制定以及实施

        1、总体教学计划的制定

  总体教学计划的制定,是诊所课程开设所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工作。诊所教学工作的所有教师应共同完成教学计划的制定工作,发挥各自优势,为教学计划的制定提出建议。

  制定总体教学计划,应结合本校法律诊所教学的主题,科学、系统地安排教学计划。整体教学计划需符合如下要求:

  第一,教学计划应当按照整个学期的教学需要制定,计划要落实到每周的课程教学内容,要有明确的教学目标、具体的教学内容和方法;

  第二,教学目标应当明确,教学内容总体上应当具有稳定性、持续性、完整性,特殊情况下的调整应保证总体教学目标和内容的完成;

  第三,教学计划要落实到具体的授课教师,以保证整个教学活动均在教师的指导之下完成。

        2、课堂教学具体实施计划和内容设计

  每周课程的教学计划应具体、详尽,并具有可操作性。

  教学计划的制定不是简单地描述,而是由具体的教学目标、课堂组织方案、各部分时间分配以及所需的教学资料等组成。

  每堂课要有明确的教学目标,并应当同总体教学计划相结合,同时充分考虑学生的需求、案件的需求、应急情况的处理,以满足学生的真正需要。

        3、法律诊所课程任课教师的备课

  教师备课是诊所课程教学效果质量的重要保障。一些诊所课程的课堂上,通常有两个甚至是两个以上的教师同时上课,或者是几位教师担任诊所课程一门课程,教师间的配合尤其重要,需要授课的教师共同参加备课。教师之间的分工合作,所教授的内容的一致性、系统性、连续性与完整性,是诊所课堂教学部分管理的重要内容。

    三)、法律诊所课程中对学生个别指导的管理

        1、诊所课程中教师对学生的个别指导

  诊所课程的教学活动中,教师对学生的个别指导教学活动(supervision)是整个教学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个别指导具有针对性,通常在课下单独进行而不宜在课堂上进行。

        2、个别指导的方式选择

  个别指导的方式,应该根据本校课程的具体内容、学生的需求、案件的需要等选择相应的教学指导方式。个别指导可以采取较为灵活的方式,例如电子邮件、网上聊天、电话、面谈等。

        3、教师对学生个别指导的内容

  个别指导是由担任诊所课程的每位教师在诊所课堂教学之外完成的教学指导活动,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及时性,由每位教师独立进行。

  个别指导教学活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针对特定案件、特定阶段或特定法律问题的指导;

  (2)针对诊所学生学习计划、态度、方法、习惯、心理等方面的指导;

  (3)针对学生之间、学生与案件涉及的一切诉讼参加人之间协调关系的指导。

        4、个别指导的管理

  个别指导应当纳入诊所教学的管理范畴,应当确立个别指导的评估标准。具体而言:

  第一,学校应当承认教师从事个别指导的工作量,个别指导教学活动应纳入诊所教学计划中。

  第二,个别指导的教学效果应纳入到院校的考核、评估内容中。

  第三,提倡诊所教师之间针对个别指导教学方法与教学内容的交流,推广有效的个别指导经验,提高个别指导的教学效果。

    四)、法律诊所课程任课教师的选择及教学资源的共享和管理

        1、法律诊所课程任课教师的结构

  (1)单纯型的教师结构。单纯型的教师结构是指担任诊所课程的教师全部由专业教师组成。由于诊所教学提倡合作式教学,诊所教师不宜由一人担任。  

  (2) 混合型的教师结构。混合型教师机构是指担任诊所课程的教师并非全部由专业教师组成,也可以聘请校外法律专业人员担任。例如现任或退休法官、执业律师等,他们是院校专职任课教师的有力补充,对于保证诊所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基于法律诊所教学师资队伍的稳定性与持续性的考虑,不提倡完全聘任校外教师担任诊所课程任课教师的做法。

        2、法律诊所任课教师的基本条件

  A、热爱法律诊所课程教学活动,乐于创造性的尝试新的法学教学方法。

  B、热心法律援助工作,具备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感与职业道德。

  C、具有一定的法律实务经验。

  D、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3、多个法律诊所课程间的协调与交流

  在设立多个诊所课程的院校,多个诊所之间的协调、交流以及诊所学生的选课规程等管理工作需要引起重视。

  多主题的诊所之间的协调、交流主要应当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1)确定一个本校法律诊所课程的总负责人,全面负本校的法律诊所的管理工作。

  (2)建立统一的、固定的教学检查和交流制度。

  (3)创造各诊所间学生互动和交流的机会。

        4、法律诊所课程教学资源的共享和和管理

  法律诊所的教学资源涵盖面非常广泛,既包括通过教学已经形成的书面和电子文档、也包括社会合作机构资源;既包括诊所学生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形成的案件信息,也包括课程搜集的相关资讯。如何充分发挥这些教学资源的作用,使其服务于教学目标的实现同时也能够降低诊所课程的成本,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

  (1)建立诊所教学资料库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2)建立诊所教学案例库,并利用其服务于教学和研究。

  (3)引导诊所教师利用和分享教学资源,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部分  法律诊所课程中的诊所运行和管理规范 (指南)

     (一)法律诊所的设立

        1、诊所设立的模式

  (1)模拟型法律诊所。建议在诊所课程开设的初期设立,但随着课程的进行和条件成熟,应当建立真正的办理真实案件的诊所。模拟诊所不办理真实案件,只进行模拟训练和活动。

  (2)以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为载体所设立的法律诊所。以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为载体所设立的诊所,最大的优点是可以利用学校现有的场地和法律援救中心必要的管理人员资源,能够节省相关的诊所运行费用,对于没有独立经费或者只有少量经费的学校尤其适合。但需要注意的是,以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为载体所设立的法律诊所中,教师要承担诊所学生办理案件管理工作,即诊所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当从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获得的案件中,选择适合的主题由选择诊所课程的学生办理,并由诊所课程的任课教师全程进行教学指导,不提倡由学生自行决定办理何种案件以及如何办理。

  (3)以模拟型诊所与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结合所设立的法律诊所。以这种方式设立的法律诊所应当要更注意学生实践活动与诊所课程教学内容的衔接,如果学生的法律服务实践活动与诊所教学内容脱节,就不能很好地将学生的实践作为诊所教育课程内容的一部分,学生的实践活动也不是教师所能掌控的了。

  (4)合作型法律诊所。合作诊所是指法律诊所课程中的“诊所”并不是为课程独立配套设立,而是与其他独立的机构合作设立的。合作诊所的特点在于,作为诊所课程中的“法律诊所”基本上是设立在合作机构中的,例如某个社团、某律师事务所等,合作机构本身的正常运行将保证诊所课程教学获得必要的真实案件,学生以志愿者的身份在合作机构中工作,由教师在合作机构获得的案源中选择案件并用于教学活动。合作机构可以是本校已经建立的机构,也可以是校外的法律服务机构。

  (5)独立设立的法律诊所。独立诊所是指为法律诊所课程而专门配套设立的诊所。在独立诊所中,全部的诊所活动是由任课教师来主持和掌握的。独立诊所的优点在于,由于诊所完全由诊所教师主持,所以诊所课堂内外教学内容的选择,诊所的服务质量、诊所的运行机制可以完全服务于诊所教育的教学目标和教学活动。

  各校对于诊所设立模式的选择,可以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作出选择,并且随着诊所课程的发展,也可以改变诊所课程的设立模式。

        2、法律诊所的主题与教学内容的关联

  各校的法律诊所究竟是否需要一个相对明确的主题?确定主题对于诊所课程教学内容的确定会产生什么影响?确定一个诊所主题的真正目的在于,应当如何把握诊所教育课程的教学内容和质量,确定开设的诊所教育课程想要达到的目标。在确定诊所主题时,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以下两方面:

  第一,确立的诊所主题应当对参加诊所教育课程的学生具有教学上的意义,符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同时要考虑社会的需求。

  第二,诊所主题的确立要充分考虑诊所教师的专业背景和自身的资源。

  法律诊所的主题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诊所教育的不断发展和诊所经验的积累,根据指导教师的意愿、专业背景以及能力,原来综合性主题的诊所可以变成专业化主题的诊所,原来就具有专业化主题的诊所也可以改变成综合性主题诊所,这些改变应当根据本校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教学需要考虑。

        3、法律诊所的人员构成

  法律诊所的人员构成在本文中的含义是指为诊所课程开设的诊所或者主要服务于诊所课程开设的诊所必须具有的人员结构,由于设立诊所的模式不同,诊所的人员构成也不同。

  CCCLE倡导的诊所构成人员应当包括:教师、学生,在具备条件时,可以设专职的行政管理人员。但是如果依托一个现成的法律服务机构而设立的合作诊所,可能基本上不需要行政管理人员,可以完全借助现有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结构就能保证诊所的运行。诊所教师只需要负责选择案件作为教学的载体,并且在指导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完成诊所教学活动。而一个相对独立的诊所,则不仅需要教师对课堂教学的内容负责,而且要对诊所的活动负责。

  无论根据哪种模式设立的诊所,诊所的构成一般要具有以下人员结构。

  (1)确定一位本校诊所教育课程的负责人,总体协调诊所的各项教学活动。

  (2)倡导确定一位相对稳定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或者助教,负责协助进行诊所的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

  (3)在现有的条件下,诊所教师轮流承担诊所的管理工作也是一种选择。

  (4)学生助教的确定。学生助教通常也是教师和学生联系的桥梁,还负责协助教师对学生进行个别指导。助教聘用的数量可以根据各校的具体条件决定。

  (5)诊所学生。诊所学生通常以志愿者的身份参加诊所的活动,但是诊所学生参加诊所活动不是自发的,应当是有组织和在一定的制度下有秩序进行的。

    (二)、法律诊所课程中的诊所运行

        1、法律诊所课程的合作机构

  大学的法律诊所课程与一个社会法律机构的合作,并不是指设立合作诊所,而是指大学独立设立的诊所与社会法律服务机构保持紧密联系,两者合作的方式可以由合同确立。实践中最常见的合作内容是: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向大学的法律诊所介绍案件,由教师经过选择决定办理的案件,案件办理应当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学生也可以接受社会机构工作人员的指导。

  CCCLE倡导大学的法律诊所与社会合适的机构进行合作,诊所学生将可以获得办理案件的来源。合作机构可以是共青团、妇联等社团,也可以是公益法律服务机构,也可以是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部等。

        2、法律诊所的运行模式

  (1)合作型法律诊所的运行

  合作型法律诊所的工作场所一般设立在校外,但是也可以设立在校内。合作型诊所的办公场所和一般的行政管理人员基本上由合作机构提供。例如,一些院校与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合作,确定学生可以承办案件的性质和条件,遇到合适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就推荐给诊所,经过教师的再次选择这些案件就可以由诊所学生办理。

  (2)独立设立的法律诊所的运行

  独立诊所以大学法学院的名义设立,对外也多称法律援助中心,由诊所教师主持运行并管理。独立诊所一方面要像一个法律服务的准机构一样接待当事人的来访和来电,一方面又要服务于诊所课程教学的需要。

  诊所的运行模式应当由各校根据自己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无论怎样选择,都应当要考虑到诊所课程的教学能否获得必要和适当的案件、学生的精力和能力能否满足诊所运行的需要、诊所课程是否与其他课程发生冲突以及诊所教师的工作能量。

   3、法律诊所案件的选择和监控

  在各校法律诊所的基本运行机制建立后,对诊所学生办理案件的选择以及学生办理案件的和监督控制便成为诊所运行最为关键的环节,同时也是保证诊所课程课堂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虽然,诊所教育的理念提倡学生是诊所课程的主体,但是并不能就此理解为学生有权利自行决定诊所中案件的代理,对于诊所学生承办什么案件,以及学生承办案件中的每个步骤应当由诊所课程的教师控制。

  (1)在决定是否承接案件的阶段的监控:案件的选择必须由教师决定,学生有权参与教师对于决定是否选择案件的讨论。

  (2)在决定案件代理人选方面的监控:当案件被决定选择后有谁来具体承担该案件的代理工作不能由学生自发决定,应当由教师根据每个学生的具体情况决定合适的人选。

  (3)案件代理过程的监控:这是对案件监控的主要阶段,监控的实质性内容也应当在这一阶段完成。案件代理过程的监控内容包括:

  A、决定当事人请求时的讨论和分析,包括讨论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请求是否明确、请求是否合理合法、请求是否能够得到证据以及当事人的请求不合法时与当事人的沟通等内容,以使学生能够与当事人准确地确定诉讼请求或者答辩请求。

  B、在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前的监控,包括教师是否与学生讨论过法律文书的具体制作,即将要提交的法律文书是否符合了形式和内容的要求,当事人的意见是否被准确反映在法律文书中等。

  C、在案件开庭前或者主持调解前的监控,包括接到案件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文书以及相关证据后如何看待、对于案件的评估的讨论、对方观点和证据的质疑和反驳、是否有合理的调解方案以及替代方案,是否有和解的可能、进行调解的行动方案的制定等,教师与学生在学生出庭前或主持调解前,应当就上述内容进行充分的交流,提示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做好应对的准备。

  (4)案件开庭(包括调解)后的监控,包括开庭情况的分析和交流、庭后的补救以及相关文件的递交,庭下的调解和和解的可能性分析,以便及时发现学生在开庭时的薄弱环节,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弥补,保证案件的质量,切实维护诊所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诊所运行的管理

        1、法律诊所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诊所规章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是保证诊所能够正常运行的基础,诊所虽然不是律师事务所也基本不是一个真正的法律援助中心,但也需要建立比较完整的规章制度使其能够正常地运行。规章制度是诊所运行的规则,每一个在诊所工作的教师和学生都应当明确所有规章制度的内容,遵照执行。

  诊所规章制度的建设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诊所接待案件和服务范围的确定

  这部分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根据本诊所的主题确定主要代理什么类型的案件;根据当地生活的标准当事人应当具有什么经济条件;在案件事实符合什么条件时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由诊所代理;诊所接待中的转介以及接受案件的基本流程等内容。

  (2)诊所的日常运行制度

  这部分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诊所开放的时间和工作方式;学生在诊所中工作的安排;学生缺岗的解决和处理;学生的工作职责;来访者来电话咨询的记录要求,各种记录表格和工作流程表格的制作、办公设备和用具的使用等。

  (3)案件监控制度

  这部分制度包括:学生与教师的交流时间、教师对学生进行个别指导的阶段和要求,学生与当事人的关系处理,学生与教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等。

  (4)结案和档案管理制度

  这部分制度包括:和当事人关系的发生和终止手续;学生结案手续和报告制度;案卷的归档和对借阅制度,诊所资料的保管和借阅制度;诊所咨询和资料的收集与共享制度、诊所网页建设和更新等。

  (5)诊所的财务管理制度

  这部分制度包括诊所经费的使用原则、报销流程和规定,财务审查负责人的确定,在教师之间的公开通报和监督,以及当事人支付费用的性质及相应处理等。

  (6)考核和奖惩制度

  这部分制度包括:诊所案件考核制度的建立;奖励标准和奖励的实施;处罚事项的确立和处罚手段等。

  (7)诊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

  这部分制度主要包括:确定每位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考核以及工作人员的相应报酬(或者是工作量计算)、以及奖励和处罚等。

        2、法律诊所的人员管理

  诊所人员的管理包括对诊所行政工作人员、助教的管理和诊所志愿者(即诊所学生)的管理,管理的重点在于对诊所行政工作人员的管理。

  诊所教师应当与诊所助教和行政主管之间建立必要的沟通规则。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将诊所运行的基本情况尤其是案件的线索情况向教师汇报并讨论下周的计划,行政主管则应汇报值班情况以及提供一些来访者、来电话者、主要咨询问题的数据统计和分析,以便诊所教师能够根据社会的需要,调整诊所课程教学的内容和主题、记录典型案例等。

        3、法律诊所的档案管理

  诊所的档案管理是诊所管理工作的又一重点。档案在某种意义上记录了诊所的历史和成长,记录着诊所课程的经历和付出,也记录着教师和学生的教学活动及经验。诊所的档案不仅有点类似其他课程的试卷一样是重要的教学管理对象,更是启发学生在社会变革中学习法律的重要素材,也是诊所为法律研究、立法探讨、教学参考的重要素材。积累和重视档案管理就是珍视诊所的历史。所以,无论各校设立的是哪种类型的诊所,档案管理都是必要的。档案管理工作大部分可以由助教或者行政主管人员具体负责,但是档案管理的制度建设应当纳入诊所总体规章制度的建设中。

  诊所档案管理的重点是学生代理案件卷宗的管理。档案管理也应当包括诊所资料的管理。各校的诊所都积累了一定数量的用于诊所教学的图书资料,如果要更好发挥这些图书资料的效用,就要对图书资料进行管理。

  资料管理还涉及到对的学生考核、案件总结、评定表格、社会活动的记录、合作单位的合作事项和活动记录等,这些信息也可以纳入档案管理的范畴,以使诊所教师能够通过阅读这些记录温故而知新,更好地调整诊所课程的教学目标和内容,提高诊所课程的质量,让学生在诊所课程中获益更多。

        4、法律诊所的经费管理

  从诊所经费管理模式上看,各校对诊所课程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也各有不同,其中主要的两种管理模式是:一是为诊所经费设立专用帐户,专款专用,除了根据诊所专业委员会的要求法学院系给予必要的办公经费和计算教师工作量之外,其余诊所课程所需办公经费等管理和运行费用在诊所专用经费中列支;另一种模式是受捐赠的诊所课程经费与所在的法学院系经费合并管理,诊所的经费列入法学院的预算,包括诊所课程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计算、诊所运行的费用,行政主管人员与助教的劳务费用、学生办理案件所需的交通、复印、资料等费用一并列入所在法学院系的费用预算范围。后一种管理模式对于诊所作为法学院的一门课程进行管理具有积极的意义。

  不管采用何种模式对诊所的经费进行管理,诊所教师尤其是诊所课程的负责人对于经费的管理都程度不同的要承担相关的管理义务,诊所经费的管理工作包括经费预算、经费使用流程、财务报销的标准和手续以及相关经费的筹措等。

  (1)诊所经费使用的年度预算是诊所教师或者负责人在每一学年开始时应当完成的工作之一。

  (2)确定经费的使用规则和报销规则并使参加诊所课程的教师和学生都能够明确和执行,也是诊所经费使用管理的任务之一。

  (3)建立必要的诊所财务报告制度。

附:法律诊所课程教学大纲(参考稿)

                  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

                   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                     

                      2010年6月

 

___法学院___权益保护(法律)诊所课程教学大纲

(示范稿)

说明:

  各校法律诊所课程类型、内容、形式和特色各有千秋,不可用固定的模式简单限定;但又有共同的基本要求,即通过诊所形式教学和实际办理案件,培养学生具备法律职业人所应有的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为此,本大纲仅作为一个参考文本,意在开启各种不同类型法律诊所课程的思路,同时又相互学习和借鉴,而非作为一种可以简单套用的模式,而抹杀特定法律诊所课程的内在的精华和因地制宜的特色。

  欢迎有关老师对此参考稿进行修改和补充,也欢迎提出新的大纲,一起交流,共同提高。

课程名称:___法律诊所

学时: ___学时

学生规模___人

课程形式:课堂讲授讨论与独立办理真实案件(提供法律服务)相结合

考核方式:___

教学目的:

  通过本学期的___法律诊所课程,使学生:

  1.能够理论联系实际,不仅系统地掌握___方面的法律知识,而且亲身参与法治实践,了解我国法治发展的现状;

  2.在任课教师的指导下,接触并实际处理真实的___类型案件,为案件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3.从实践中学习并掌握法律执业者应当具备的基本法律实践能力、方法和技巧等基本技能和素质;

  4.在办理实际案件过程中体会并培养法律职业人的良好法律职业道德、事业心、公益心和使命感;

  5.培养团队协作精神,学会与当事人、法官、同事和各种诉讼参与人沟通或合作的能力。

教学要求

  1.本课程面向法学院高年级本科生或研究生,参加本课程的学生应已经修完法学的基础课程,有独立办理案件的能力,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公益心;

  2.本课程学生应当按照课程要求参加课堂讲授及其他各种形式的课堂教学,积极参加课堂讨论;

  3.学生应当在任课教师的指导下,分成小组(_人一组),亲身参加有关的法律咨询接待和法律服务工作,如按照课程值班要求,到诊所对外法律服务办公室值班,接待来访,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并接受案件代理,向需要获得法律服务的___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4.无论是课堂讨论还是办理真实案件,学生都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和责任心,在老师指导下和通过讨论,提出自己的分析意见和解决该案件的方案;

  5.每个学生都应当办理并完成_个案件,并按照诊所办案程序和要求,写出结案报告。

教学内容和计划:

 

特别声明:

(以上内容于仅供各校示范、参考之用,各校的诊所课程可以在示范稿的基础上确定自已的教学大纲,也可以根据本校课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学大纲)

 


更新日期:2011-10-21 13: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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