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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指南
2010/10/20

法律诊所课程中的诊所运行和管理规范(指南)  

一、法律诊所的设立

      1、诊所设立的模式

  (1)模拟型法律诊所。建议在诊所课程开设的初期设立,但随着课程的进行和条件成熟,应当建立真正的办理真实案件的诊所。模拟诊所不办理真实案件,只进行模拟训练和活动。

  (2)以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为载体所设立的法律诊所。以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为载体所设立的诊所,最大的优点是可以利用学校现有的场地和法律援救中心必要的管理人员资源,能够节省相关的诊所运行费用,对于没有独立经费或者只有少量经费的学校尤其适合。但需要注意的是,以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为载体所设立的法律诊所中,教师要承担诊所学生办理案件管理工作,即诊所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当从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获得的案件中,选择适合的主题由选择诊所课程的学生办理,并由诊所课程的任课教师全程进行教学指导,不提倡由学生自行决定办理何种案件以及如何办理。

  (3)以模拟型诊所与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结合所设立的法律诊所。以这种方式设立的法律诊所应当要更注意学生实践活动与诊所课程教学内容的衔接,如果学生的法律服务实践活动与诊所教学内容脱节,就不能很好地将学生的实践作为诊所教育课程内容的一部分,学生的实践活动也不是教师所能掌控的了。

  (4)合作型法律诊所。合作诊所是指法律诊所课程中的“诊所”并不是为课程独立配套设立,而是与其他独立的机构合作设立的。合作诊所的特点在于,作为诊所课程中的“法律诊所”基本上是设立在合作机构中的,例如某个社团、某律师事务所等,合作机构本身的正常运行将保证诊所课程教学获得必要的真实案件,学生以志愿者的身份在合作机构中工作,由教师在合作机构获得的案源中选择案件并用于教学活动。合作机构可以是本校已经建立的机构,也可以是校外的法律服务机构。

  (5)独立设立的法律诊所。独立诊所是指为法律诊所课程而专门配套设立的诊所。在独立诊所中,全部的诊所活动是由任课教师来主持和掌握的。独立诊所的优点在于,由于诊所完全由诊所教师主持,所以诊所课堂内外教学内容的选择,诊所的服务质量、诊所的运行机制可以完全服务于诊所教育的教学目标和教学活动。

  各校对于诊所设立模式的选择,可以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作出选择,并且随着诊所课程的发展,也可以改变诊所课程的设立模式。

      2、法律诊所的主题与教学内容的关联

  各校的法律诊所究竟是否需要一个相对明确的主题?确定主题对于诊所课程教学内容的确定会产生什么影响?确定一个诊所主题的真正目的在于,应当如何把握诊所教育课程的教学内容和质量,确定开设的诊所教育课程想要达到的目标。在确定诊所主题时,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以下两方面:

  第一,确立的诊所主题应当对参加诊所教育课程的学生具有教学上的意义,符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同时要考虑社会的需求。

  第二,诊所主题的确立要充分考虑诊所教师的专业背景和自身的资源。

  法律诊所的主题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诊所教育的不断发展和诊所经验的积累,根据指导教师的意愿、专业背景以及能力,原来综合性主题的诊所可以变成专业化主题的诊所,原来就具有专业化主题的诊所也可以改变成综合性主题诊所,这些改变应当根据本校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教学需要考虑。

      3、法律诊所的人员构成

  法律诊所的人员构成在本文中的含义是指为诊所课程开设的诊所或者主要服务于诊所课程开设的诊所必须具有的人员结构,由于设立诊所的模式不同,诊所的人员构成也不同。

  CCCLE倡导的诊所构成人员应当包括:教师、学生,在具备条件时,可以设专职的行政管理人员。但是如果依托一个现成的法律服务机构而设立的合作诊所,可能基本上不需要行政管理人员,可以完全借助现有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结构就能保证诊所的运行。诊所教师只需要负责选择案件作为教学的载体,并且在指导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完成诊所教学活动。而一个相对独立的诊所,则不仅需要教师对课堂教学的内容负责,而且要对诊所的活动负责。

  无论根据哪种模式设立的诊所,诊所的构成一般要具有以下人员结构。

  (1)确定一位本校诊所教育课程的负责人,总体协调诊所的各项教学活动。

  (2)倡导确定一位相对稳定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或者助教,负责协助进行诊所的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

  (3)在现有的条件下,诊所教师轮流承担诊所的管理工作也是一种选择。

  (4)学生助教的确定。学生助教通常也是教师和学生联系的桥梁,还负责协助教师对学生进行个别指导。助教聘用的数量可以根据各校的具体条件决定。

  (5)诊所学生。诊所学生通常以志愿者的身份参加诊所的活动,但是诊所学生参加诊所活动不是自发的,应当是有组织和在一定的制度下有秩序进行的。

二、法律诊所课程中的诊所运行

      1、法律诊所课程的合作机构

  大学的法律诊所课程与一个社会法律机构的合作,并不是指设立合作诊所,而是指大学独立设立的诊所与社会法律服务机构保持紧密联系,两者合作的方式可以由合同确立。实践中最常见的合作内容是: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向大学的法律诊所介绍案件,由教师经过选择决定办理的案件,案件办理应当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学生也可以接受社会机构工作人员的指导。

  CCCLE倡导大学的法律诊所与社会合适的机构进行合作,诊所学生将可以获得办理案件的来源。合作机构可以是共青团、妇联等社团,也可以是公益法律服务机构,也可以是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部等。

      2、法律诊所的运行模式

  (1)合作型法律诊所的运行

  合作型法律诊所的工作场所一般设立在校外,但是也可以设立在校内。合作型诊所的办公场所和一般的行政管理人员基本上由合作机构提供。例如,一些院校与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合作,确定学生可以承办案件的性质和条件,遇到合适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就推荐给诊所,经过教师的再次选择这些案件就可以由诊所学生办理。

  (2)独立设立的法律诊所的运行

  独立诊所以大学法学院的名义设立,对外也多称法律援助中心,由诊所教师主持运行并管理。独立诊所一方面要像一个法律服务的准机构一样接待当事人的来访和来电,一方面又要服务于诊所课程教学的需要。

  诊所的运行模式应当由各校根据自己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无论怎样选择,都应当要考虑到诊所课程的教学能否获得必要和适当的案件、学生的精力和能力能否满足诊所运行的需要、诊所课程是否与其他课程发生冲突以及诊所教师的工作能量。

      3、法律诊所案件的选择和监控

  在各校法律诊所的基本运行机制建立后,对诊所学生办理案件的选择以及学生办理案件的和监督控制便成为诊所运行最为关键的环节,同时也是保证诊所课程课堂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虽然,诊所教育的理念提倡学生是诊所课程的主体,但是并不能就此理解为学生有权利自行决定诊所中案件的代理,对于诊所学生承办什么案件,以及学生承办案件中的每个步骤应当由诊所课程的教师控制。

  (1)在决定是否承接案件的阶段的监控:案件的选择必须由教师决定,学生有权参与教师对于决定是否选择案件的讨论。

  (2)在决定案件代理人选方面的监控:当案件被决定选择后有谁来具体承担该案件的代理工作不能由学生自发决定,应当由教师根据每个学生的具体情况决定合适的人选。

  (3)案件代理过程的监控:这是对案件监控的主要阶段,监控的实质性内容也应当在这一阶段完成。案件代理过程的监控内容包括:

  A、决定当事人请求时的讨论和分析,包括讨论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请求是否明确、请求是否合理合法、请求是否能够得到证据以及当事人的请求不合法时与当事人的沟通等内容,以使学生能够与当事人准确地确定诉讼请求或者答辩请求。

  B、在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前的监控,包括教师是否与学生讨论过法律文书的具体制作,即将要提交的法律文书是否符合了形式和内容的要求,当事人的意见是否被准确反映在法律文书中等。

  C、在案件开庭前或者主持调解前的监控,包括接到案件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文书以及相关证据后如何看待、对于案件的评估的讨论、对方观点和证据的质疑和反驳、是否有合理的调解方案以及替代方案,是否有和解的可能、进行调解的行动方案的制定等,教师与学生在学生出庭前或主持调解前,应当就上述内容进行充分的交流,提示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做好应对的准备。

  (4)案件开庭(包括调解)后的监控,包括开庭情况的分析和交流、庭后的补救以及相关文件的递交,庭下的调解和和解的可能性分析,以便及时发现学生在开庭时的薄弱环节,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弥补,保证案件的质量,切实维护诊所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诊所运行的管理

      1、法律诊所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诊所规章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是保证诊所能够正常运行的基础,诊所虽然不是律师事务所也基本不是一个真正的法律援助中心,但也需要建立比较完整的规章制度使其能够正常地运行。规章制度是诊所运行的规则,每一个在诊所工作的教师和学生都应当明确所有规章制度的内容,遵照执行。

  诊所规章制度的建设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诊所接待案件和服务范围的确定

  这部分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根据本诊所的主题确定主要代理什么类型的案件;根据当地生活的标准当事人应当具有什么经济条件;在案件事实符合什么条件时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由诊所代理;诊所接待中的转介以及接受案件的基本流程等内容。

  (2)诊所的日常运行制度

  这部分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诊所开放的时间和工作方式;学生在诊所中工作的安排;学生缺岗的解决和处理;学生的工作职责;来访者来电话咨询的记录要求,各种记录表格和工作流程表格的制作、办公设备和用具的使用等。

  (3)案件监控制度

  这部分制度包括:学生与教师的交流时间、教师对学生进行个别指导的阶段和要求,学生与当事人的关系处理,学生与教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等。

  (4)结案和档案管理制度

  这部分制度包括:和当事人关系的发生和终止手续;学生结案手续和报告制度;案卷的归档和对借阅制度,诊所资料的保管和借阅制度;诊所咨询和资料的收集与共享制度、诊所网页建设和更新等。

  (5)诊所的财务管理制度

  这部分制度包括诊所经费的使用原则、报销流程和规定,财务审查负责人的确定,在教师之间的公开通报和监督,以及当事人支付费用的性质及相应处理等。

  (6)考核和奖惩制度

  这部分制度包括:诊所案件考核制度的建立;奖励标准和奖励的实施;处罚事项的确立和处罚手段等。

  (7)诊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

  这部分制度主要包括:确定每位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考核以及工作人员的相应报酬(或者是工作量计算)、以及奖励和处罚等。

      2、法律诊所的人员管理

  诊所人员的管理包括对诊所行政工作人员、助教的管理和诊所志愿者(即诊所学生)的管理,管理的重点在于对诊所行政工作人员的管理。

  诊所教师应当与诊所助教和行政主管之间建立必要的沟通规则。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将诊所运行的基本情况尤其是案件的线索情况向教师汇报并讨论下周的计划,行政主管则应汇报值班情况以及提供一些来访者、来电话者、主要咨询问题的数据统计和分析,以便诊所教师能够根据社会的需要,调整诊所课程教学的内容和主题、记录典型案例等。

      3、法律诊所的档案管理

  诊所的档案管理是诊所管理工作的又一重点。档案在某种意义上记录了诊所的历史和成长,记录着诊所课程的经历和付出,也记录着教师和学生的教学活动及经验。诊所的档案不仅有点类似其他课程的试卷一样是重要的教学管理对象,更是启发学生在社会变革中学习法律的重要素材,也是诊所为法律研究、立法探讨、教学参考的重要素材。积累和重视档案管理就是珍视诊所的历史。所以,无论各校设立的是哪种类型的诊所,档案管理都是必要的。档案管理工作大部分可以由助教或者行政主管人员具体负责,但是档案管理的制度建设应当纳入诊所总体规章制度的建设中。

  诊所档案管理的重点是学生代理案件卷宗的管理。档案管理也应当包括诊所资料的管理。各校的诊所都积累了一定数量的用于诊所教学的图书资料,如果要更好发挥这些图书资料的效用,就要对图书资料进行管理。

  资料管理还涉及到对的学生考核、案件总结、评定表格、社会活动的记录、合作单位的合作事项和活动记录等,这些信息也可以纳入档案管理的范畴,以使诊所教师能够通过阅读这些记录温故而知新,更好地调整诊所课程的教学目标和内容,提高诊所课程的质量,让学生在诊所课程中获益更多。

      4、法律诊所的经费管理

  从诊所经费管理模式上看,各校对诊所课程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也各有不同,其中主要的两种管理模式是:一是为诊所经费设立专用帐户,专款专用,除了根据诊所专业委员会的要求法学院系给予必要的办公经费和计算教师工作量之外,其余诊所课程所需办公经费等管理和运行费用在诊所专用经费中列支;另一种模式是受捐赠的诊所课程经费与所在的法学院系经费合并管理,诊所的经费列入法学院的预算,包括诊所课程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计算、诊所运行的费用,行政主管人员与助教的劳务费用、学生办理案件所需的交通、复印、资料等费用一并列入所在法学院系的费用预算范围。后一种管理模式对于诊所作为法学院的一门课程进行管理具有积极的意义。

  不管采用何种模式对诊所的经费进行管理,诊所教师尤其是诊所课程的负责人对于经费的管理都程度不同的要承担相关的管理义务,诊所经费的管理工作包括经费预算、经费使用流程、财务报销的标准和手续以及相关经费的筹措等。

  (1)诊所经费使用的年度预算是诊所教师或者负责人在每一学年开始时应当完成的工作之一。

  (2)确定经费的使用规则和报销规则并使参加诊所课程的教师和学生都能够明确和执行,也是诊所经费使用管理的任务之一。

  (3)建立必要的诊所财务报告制度。

 


更新日期:2011-10-23 12: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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