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案例分析 >> 正文
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心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结案回顾
2013/1/16

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心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结案回顾  

      2012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至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心学生历时近2年半,无偿代理的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正式结案,同学们在老师指导下,帮助本案原告一对孤儿向15名被告成功索取赔偿83万余元。

      2010年8月,来京打工人员高某乘坐工作单位车辆运输货物,在北京市丰台区南五环外环主路狼垡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中有四车相撞,导致本案受害人当场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中,受害人乘坐的货车违反交通信号行驶、前方车辆违规停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一前一后的两车为无责任车辆。

      2010年10月,受害人的大嫂即本案原告一对孤儿的婶婶找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诊所寻求帮助,第21期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学生何美琪、张正、高思博、王欣、高岩同学接待了当事人,完成了证据收集、法律检索等工作,并提起诉讼。

      2011年3月,第22期诊所学生杨奇、高天竹、孟淑芳、李斯、钱广浩、金延卧同学继续代理该案。在接近两年的时间中,经历了4次庭审,无数次的走访交警队、法院、检察院以及被告人的公司,战胜了管辖权冲突、取证权受限、刑事民事案件冲突、被告过多送达拖延等诸多困难,于2012年9月13日获得了丰台区作出的一审判决,获得赔偿额高达83万余元。

      2012年10月,两被告上诉,第25期诊所学生李雪婷、陈斐、陶佳恬、孙大申、杨皓然同学接过“接力棒”,担任两个孤儿二审的代理人。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梳理案件事实、字斟句琢的撰写代理意见、二审庭审的雄辩滔滔,终于在2012年12月20日获得了二审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们再一次获得了胜利,判决终于生效,两个孩子可以依靠父亲的赔偿金继续生活了。

      代理这起案件的绝大部分同学,都是第一次办理真实案件,第一次将书本上学来的法律知识、法律条文应用到具体的案件中,是他们的“人生第一案”。老师讲授的精神、书本上记载的知识、法典中列明的规则、课堂上的模拟……“象牙塔”中的体验与真实办案的经历差异明显,通过这次实践同学们对于法律知识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掌握,明确了自身知识上的缺陷,对于法律实践也有了全新的理解,更为重要的是培养了“法律人”的精神,希望为更多的社会弱者提供帮助,为弱势群体的权利而斗争。(文\高天竹)  

 

更新日期:2013-1-16 9:17:00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