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习体会 >> 正文
王某、刘某与刘丙、刘丁继承纠纷案
2013/1/4

王某、刘某与刘丙、刘丁继承纠纷案  

时间:2011年4月——2012年12月  

【案情简单介绍】

      被继承人刘甲于2001年死亡,生前育有三子,分别为刘乙、刘丙及刘丁。原告王某及刘某为刘乙妻女。在刘甲生前,原告一家全面妥善尽到了赡养老人的义务。刘甲生前未立下遗嘱,其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原宣武区(现西城区)马连道南街1号院依莲轩B座1005号,在刘甲死后一直未进行遗产继承分割。被告刘丙一家在刘甲死后,一直居住在该房屋至今。2007年刘乙因病去世,生前未表示放弃其对上述房产的继承权。

      原告于2010年9月开始,一直努力与被告刘丙协商解决遗产继承问题,但一直未能达成协议。被告刘丙一直拖延时间,未能就遗产继承分割采取进一步的行动,且自2011年9月至今,不再接听原告的电话,拒绝与原告联系,使原告合法的权益遭受损害。

【代理理由】

      在与当事人沟通后,我们认为当事人陈述情况基本清楚,可信度较大,而且确有提供专业法律援助服务的必要,因此决定接受案件进行代理。

【代理进程和工作】

      在接到当事人的委托请求后,小组成员首先联系了当事人,对于案件的情况进行更加深入地了解,挖掘细节,对事实进行更全面的掌握。经过小组成员的讨论,我方认为,当事人之间的继承权关系是清晰明确的,案件焦点主要集中在房屋如何进行分割析产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王庆云、刘妍对该房产的三分之一产权享有继承权。而实际的房屋折价款,还需要对讼争房产进行评估后才可确定。在立案过程中,根据法院的建议,小组成员首先就继承权的存在进行确认之诉,之后再就房屋进行分割析产提起给付之诉。在诉讼过程中,小组成员向当事人提出建议,鉴于我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多年来关系和睦,为免伤和气,故最好通过内部和解的方式解决此问题。和解条件方面,我方当事人原则上本应坚持继承房产三分之一,但鉴于双方当事人均面临一定程度上的财政困难,故可接受分期付款以及适当打折的方式领受继承份额。诊所潘文军老师在如何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如何进行和解,如何争取我方当事人最大权益上对小组成员进行了耐心指导,并提出建议。最后,本案以调解结案,由对方分三次共给予我方当事人人民币52万元。

【学生感受和体会】

      1、郑金鹏:人大法学院的院训是“追求真理、崇尚法治、人文情怀、社会奉献”。过去我们在学习生活中对于前两句话一直较为熟悉,而这次代理案件的过程,让我们对于后半句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课程的学习,知识的掌握,真理的追求,归根结底在于对社会的奉献,在于以一腔人文情怀对法治建设的一点一滴努力。合抱之木,生于毫末,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虽然这个案子并不重大,也不复杂,但是如果我们每个法律人都能投入其中,愿意从此做起,认认真真,踏踏实实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我们的帮助,那么法治社会的明天必将到来!

      2、闫伟伟:记不清多少个日子大家在一起讨论案情,记不清多少个电话和当事人沟通交流,记不清多少次在法院和学校间往返。过去我们只是学习了教材上,条文上的法律,而现实的实践却比书本上更为多样,也更为复杂。条文上的字句是静止的,但每个案件中的故事却是现实与生动的,从这样的实践中我对法律的认识和思考也更进一步了。

     3、杨怡然:还记得当事人初来时的无助,还记得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焦虑,还记得最终庭审结束后大家露出的笑容,虽然这个案子结束了,但是我们法律人的使命和路途才刚刚起步。通过这个案子,我不仅对相关法律知识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掌握,同时对于法律实践有了不同的认知,我也将继续努力,为更多需要的人提供帮助,为他们权利的实现而斗争。


更新日期:2013-1-4 10:17:00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