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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斯堪的纳维亚航空公司航空纠纷案
2009/9/18

王某与斯堪的纳维亚航空公司航空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先生(中国公民,我方当事人)购买了Scandinavian Airlines SAS ( 斯堪的纳维亚航空公司)的2008年9月28日22:30的SK993航班机票,但是直到次日凌晨1:30分左右,才被该公司的两名工作人员告知航班被临时取消,包括王先生在内的部分乘客被安排到机场酒店住宿,直到29日22:30分, 王先生和其他被滞留的乘客才搭乘航班返回中国。

  据Scandinavian Airlines SAS提供的Notice on passenger rights in the event of long delay or cancellation of flights or denied boarding(航班的长时间延迟、航班取消或拒绝登机情况下对乘客权利的通知)中关于“取消航班”部分的规定,航空公司应向王先生支付补偿。王先生事后与航空公司进行的多次交涉中,被告均承认SK993次航班是其取消的,但同时坚称航班的取消是由于技术故障,因此构成了客户承诺书中的“特殊情况”,在特殊情况下,航空公司可以免责。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案件的代理:

  因为本案的当事人王先生人在上海,案件管辖地却在北京,所以负责本案件的小组同学承担了更多的责任与工作。同时由于是涉外案件,我国法律的规定并不十分完善,很多问题没有明文规定,主要依靠实践中自有的一套解决办法,这对于缺乏实践经验的同学们来说是一大劣势。

  同学们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以实现当事人的正当权利。

  详细的查询相关公司的信息情况、寻找具有相关资质的翻译公司、取得相关文件的中文版本、多次与Scandinavian Airlines SAS公司的中国办事处交涉……经过多次努力,诊所的同学们最终完成了令当事人满意的和解协议。

案件结果(和解协议书):

 

学生的办案体会

  很幸运能和诊所的同学们一起承办这起航空纠纷案件,在办案过程中,诊所的老师和同学们时时刻刻都给予了我指点和帮助,通过办理该案,我有一些粗浅的感悟和体会,在此与大家共同分享。

  第一,清楚自身定位,始终把自己定位为主办律师,出庭律师,认认真真,全面细致地准备好每一次工作。

  此案是涉外航空案,当时我个人还没有上过国际私法,很多材料都是英文版的,对欧盟的规定也是一窍不通,早期的每一次讨论我都基本上没有什么发言权,一位不知如何说起,但我做了自己该做的工作,并且不断地学习充实自己的知识储备,以便更好的实现自己在小组中的价值。

  第二,对于任何一个委托案件,都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心办理。

  每一个案件都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面对当事人的无理要求时,我们要坚决的拒绝;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们要为当事人争取利益的最大化。

  第三,我们是一个团队办案,每个人都需要从整个团队的利益出发去考虑问题。

  大家都有学业在身,不可能做到将全部的精力都投入到案件的代理工作中,因此需要每个人各自分工合作,围绕案件的核心讨论点,认真的完成自己分内的工作,相信大家在一起,一定能够顺利的完成案件,永远也不抛弃不放弃!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相信日后法律诊所的实践和学习,还能够带给我更多的感悟和收获。


更新日期:2011-9-18 14: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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