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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母女与王安房屋产权纠纷一案
2009/9/18

刘某母女与王安房屋产权纠纷一案  

结案报告

  我来法学院已经三年,基本上听遍了所有部门法课程,天天泡在学院,穿梭于各个教室、报告厅之间,耳濡目染之下,自觉法学素养得到了熏陶,也积累了不少理论知识,但总觉得心里不踏实,自己的状态离一个能独挡一面、处理现实问题以维护社会正义的法律专业人还差得很远。这学期选修了法律诊所课程,终于有机会走出这座象牙塔,踏上法律人的实务之路。

  法律诊所的同学都是两人一组搭档进行案件代理,我和我的搭档朱峰在课程期间成功地代理了一桩房产纠纷案,回想起来感受颇多。

一、接手案件

  我们是07年9月选上李傲老师的法律诊所课程。刚上一两次课我们就幸运地碰上了一桩案子。10月14日星期天中午我与当事人取得了联系。那天中午诊所秦老师来电话说有一个房产纠纷,很急,已经确定了开庭日期,并留下了当事人母女俩的电话。一听到这个消息,我心理又激动又忐忑。激动的是作为一个法学院的学生,谁不渴望能有一次亲自出庭的机会,学以致用;但忐忑的是当这个机会就这样突然摆在我面前时,又担心自己平日所学是否足够、法学功底是否扎实,能否在司法实务中应对自如。

  但这会儿也容不得细想,我放下秦老师的电话就马上准备好纸笔,有意识地做几个深呼吸调整好状态,给那个母亲打电话,电话很快就接通了,对方听明我的意图后,就很急切的想我叙述案情。但无奈她讲武汉方言 ,加之我手机信号也不大好,听了许久我只在纸上记下了“丈夫和弟弟”、“协议”、“买房子”这几个关键词。于是我约她周二下午2:30来武大门口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面谈(周一我们有课)。

二、会见准备

  确定下这个见面时间后,我立即通知了我的搭档朱峰,我们马上就开始忙碌起来了,首先是填写行动计划表。诊所制定得计划表内容包括计划目标、内容、准备工作和预见困难等。之前我们在诊所中已经上过了李老师的“会见当事人技巧”一课,课程中教授了许多会见技巧、步骤和注意事项,没想到马上就有了实战机会。老师授之以渔,现在要看我们的了!

  由于我们对案情还不了解,所以计划表也相对粗略。我们以了解基本案情为计划目标。计划内容包括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了解当事人起诉书和对方答辩书内容、整理当事人证据材料和向当事人讲明我们的工作性质,并初步判断当事人是否果真属于法律援助对象。预计准备工作是由于目前对案情了解甚少,只知道是房产纠纷,所以会见当事人之前我们仔细阅读《物权法》和《民事诉讼法》,重点留意可能与本案有关的法条;上网搜索有关房产纠纷的案例,先做简单了解。预见的困难是当事人叙述不够真实,可能会比较片面,只说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对此我们计划对重要事实进行反复询问,并告知当事人叙述真实的重要性:一切事实认定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为依据。另外我也专门咨询了以前选修过诊所课程、有过开庭经验的师兄,他告诉我第一次会见当事人要注意准备相关法条,知识上显得专业,给当事人以信心。

  与当事人面对面,对我们这群还没有走出校门的学生而言确实是一件大事。因为李老师来给我们小组上讨论课的时间是在每周三,所以会见前的这段时间主要只能靠我和朱峰自己安排。当我们认为计划中各项事情都已经安排妥当后,就把表格发给李老师审阅。诊所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自己的实践动手能力和搭档之间相互配合的意识,但中间步步都会有老师的指导。按照李老师第一节课讲的诊所的规定,我们的每一步行动都应该填写行动计划表,交由老师批阅,并在行动完成后归纳行动记录,完成行动总结评估。这既有利于诊所老师对同学们进行指导,也是对当事人的利益负责。接到老师回复的邮件后,我按老师的要求专门找同学借来《互动教学法》,仔细阅读里面关于会见当事人的内容。与当事人第一次见面时,一是要“破冰” ,即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由于我们的学生身份和因年龄决定的稚嫩,这点对我们而言就尤为重要。二是要注意倾听,适时提问。由于当事人出于自身的原因或是为了达到获得我们法律援助的条件,可能会夸大其词甚至进行虚假陈述,这就要求我们在听的过程中注意适时提问,对当事人陈述的关键事实进行思考,辨明真伪。

  按照计划,我和朱峰认真阅读了《物权法》的相关内容,重点研究了其中的关于不动产登记和共有的内容,以便会见时能将相关法条脱口而出,在当事人面前树立一个职业法律人的良好形象。

三、会见当事人  

  周二(10月16日)下午两点半我和朱峰准时来到中心,当事人已经先到了。为了弥补我们经验不足的缺陷,使会见更加顺利,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我请来我们班的“学霸”邵然跟我们一起会见当事人,三个臭皮匠也顶上一个诸葛亮了。我们的当事人很健谈,通过她的叙述,我们很快了解了案件的框架:当事人名叫刘珍,她和她女儿王琪是本案的原告。刘师傅的丈夫王强2005年去世,他生前曾与自己的弟弟王安(本案被告)共同出资购房,并双方签有平分房屋产权的书面协议。此协议名称叫“住房证明”,具体内容如下:“本房屋坐落**路**号,老房一间,后于一九九二年改建为两室一厅,面积为51.42平方米,购房款为12341.60元。此房由王安、王强共住,其中百分之五十产权为王安所有,另百分之五十产权为王强所有。此证明作为以后王强、王安之住房依据。”

  由于此房屋是原属武汉某机床厂的自管房屋,王强、王安已故的父母和王安、王家另外两个女儿王娟、王佳都是机床厂的职工,计算工龄优惠率时是以其父母的工龄开始计算的。但由于王强不是机床厂的职工,故兄弟二人认购此房时只能以被告的名义,并且以后的房产证、土地征上登记的都是被告的名字。而现在被告没有经过刘师傅的同意,准备强行出售此房屋。

  刘师傅表达能力很强,容易沟通,能够把事情的经过梳理清楚,这很大程度上给我们的工作提供了便利;但在另外一方面,这么多的信息一下子堆在我们面前,让我们觉得应接不暇,我们随即埋头于分析和消化现有的资料信息中,这也使我们忽略了对案件其他当事人的询问调查,虽然她提供内容的真实性没有问题,但不够全面,造成了我们在第二次开庭前听了案件两个第三人的陈述后,决定临时修改代理词。当然这是事后自我评估中得出的经验。

   会见过程中有一处我的搭档朱峰当场拿出相关法条来,指给刘师傅看,我当时觉得这使我们看起来更为专业,刘师傅对我们的信任也会增加不少;这时我也才开始真正意识到熟悉法条在法律实务中的重要性,当事人或许不理解法学家们的学说、理论,但我们对法条的熟练运用却能直接使当事人信服。

  在这次会见中我们还拿到了一些证据的复印件,重要的是王安、王强、王娟和王佳共同签订的“住房证明”,和日后法院判决时予以认定的王强生前单位出具的证明其曾于1991年和1993年相继在本单位借款五千元买房的证明。我们建议刘师傅回去找派出所出具她长期以来与被告共同居住在争讼房屋的证明。

  虽然有了这么多证据,但除了那份“住房证明”外都是一些辅助性的证据,尤其是在当初单位分房的制度上,因为单位已经破产清算无法再找到原始资料,分房、买房这些都只有刘师傅的一面之词,缺乏合适的证人。

  本案将于10月23日上午十点整在**区人民法院开庭,但对方是否请了律师,搜集了哪些证据我们还一无所知。刘师傅提供给我们的被告的手机号,我们直到开庭前都没有打通。本来刘师傅不想把被告的联系方式给我们,我们说想向被告了解一下情况,她有些警惕,不理解我们的用意。我们向当事人再三解释,让当事人相信我们是为她的利益服务的,总算得到她的理解。可惜还是没能联系到对方。

四、庭前准备

  会见了当事人,晚上回到寝室我就开始整理思路准备明天的讨论课。第一是概括基本案情、诉讼请求,二是罗列出本案证据,三是预计对方的抗辩事由,四是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住房证明”签于所有权全部买断之前,还有缺乏合适的证人。

  根据我们提供的情况,在李老师的主持下,我们组的其他同学对这个展开了激烈的讨论。通过讨论,大家都觉得我们可以接手案件,首先要积极寻找相关证人,最好能争取王喜、王姣出庭,并建议我们从保护妇女儿童的使用角度出发,博得法官得认同;注意查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福利分房的所有权、使用权问题的通知和规定等;与法官取得联系,制作证人笔录和做好开庭前模拟等。

  在证人的确定上,虽然可以找刘师傅的老邻居们证明房子的渊源,但对其家庭内部买房时的达成的合意和出资问题难以证明;但王娟、王佳与被告是嫡亲姊妹,找她们出面做出不利于被告的证词很困难,更何况传统思想家丑不外扬,让亲人对簿公堂确实有些为难。

  正当我们犯愁时,吴师傅来电话说她的小姑子王佳愿意出庭作证,这真是喜从天降,我们立刻写好了王佳的出庭申请准备交给法院。有了这个证人,我们就像吃了一颗定心丸,还有我们交待当事人开的证明都很顺利的拿到了,我们准备起案件材料时也特别精神抖擞。

  但在与法官的联系上我们遇到了问题。首先是打刘师傅留给我们的法官的办公电话但一直没有人接,以至于我们以为自己记错了号码,打114查询确定无误。有一次好不容易通了,法官接了电话我刚表明自己的身份,他就把我转给办公室里另外一个人(可能是书记员)了。朱峰专门在开庭前一天和吴师傅一起去了江汉区法院交出庭申请和补充证据材料,了解到对方至今未递交答辩状,然后法官就匆匆离去了。

  根据李老师的建议,我们希望先找到证人王佳当面了解情况。但刘师傅认为这样会打扰王佳的工作,就拒绝了。当然她也是考虑到要王佳出庭作证反对自己的亲哥哥,在亲情上要克服很大的障碍,不想再给她添麻烦,我们也只好表示理解。于是我们将本案的争议关键点制作成书面形式,托吴师傅交给王佳确认签字。

  还有不到一周就要开庭了,我们的案件进入倒计时。这段时间我们主要的工作就是整理争议问题、证据目录和起草代理词。我们归纳的争议问题主要有房产证、土地征登记问题,对“住房证明”约定所有权的意思(无权处分),分房资格问题等。对此我们都找到了相关法条和证据证明。

  证据清单上我们整理出了两组证据,第一组证据包括,1、被告与王强签订的“住房证明”证明被告与王强之间有达成了共同所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意。2、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与王强之间的“住房证明”为二人共同拥有房屋所有权的约定;讲明房屋渊源,证明福利资格并非被告独享,而是与王强等共同享有;证明王强曾出购房款九千余元,占总房款的约50%。3、原告刘珍与王强的结婚证、原告王琪的户口本、王强的死亡证,证明原告母女系王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对王强拥有的房屋50%的所有权享有继承权;被告与原告仍未分户,户主为刘珍;原告母女一直居住于此。4、派出所出具的原告与被告长期共同居住的证明。

  第二组证包括,1、王强单位出具的王强借钱买房证明,证明王强曾出房款的事实。2、缴纳60%房款即1,2341.6元的收据,此收据由原告持有,证明当初购房款主要由王强所出;收据上姓名只是与登记时的保持了一致。3、房产税收据房屋房产税由原告所交,证明原告一直以所有的意思使用该房屋。

  准备代理词时,因为没有对方的答辩状,我们的针对性小了很多,只能尽量将我们的理由陈述清楚。对此我们还求教了诊所的柳老师,他建议我们将代理词分为阐述争讼房屋渊源、每人所出购房款和约定共有产权三个部分。

  20号晚上,我和搭档请来诊所的张吉成同学和我们作法庭模拟,他充当被告,以寻找我们的漏洞。我们根据这次模拟,又进一步修改了代理词。

  做完这些准备工作已经是22号晚上了,我们再一次提醒当事人携带好必要的证件和材料。我们尽量使自己紧张而又激动的心情保持平静,等待第二天的开庭。

五、开庭审理

  2007年10月23日,我们起了个大早直奔法院。我还穿了一套找同学借的职业套装,我希望只有自己知道,我的心情和职业装是如此不配套——我特别紧张,尤其是到了法院以后,过了安检进入审判大楼,氛围变得无比庄严肃静。进入审判庭,我们先跟对方律师进行了沟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紧张的情绪。听说越是基层法院审理过程越正式,尽管开庭前我们已经做过法庭模拟,也早已对诉讼法中开庭程序性规定牢记于心,也按照诊所课程上的要求将开庭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作证据清单等,但还是会有些慌乱。我牢牢记着和朱峰的分工:他读起诉状、进行举证、总结陈词;我负责质证、法庭辩论;中间有事情需要沟通就写在纸上。

  第一次开庭,王佳作为我方证人出庭作证,还未举证完,法官就决定中止审理,追加王娟、王佳作为本案第三人。因为王喜起初拒绝出庭作证,我和朱峰还担心她在庭上会偏袒自己的弟弟,但与她沟通后发现她很明事理,事实求是。第二次开庭有了王娟出庭,她是被告和王佳的姐姐,对房子的来源等问题更加了解,有她出庭事实就更清楚了,我们的优势也更明显起来。

  总结两次开庭的经验,要想在开庭时有优秀的表现,除了在庭审前充分准备,开庭时有必胜的信心也十分重要。尤其是这种简易程序的案件,开庭很大程度上是说服法官的过程,更应该既得理又得势,振振有词;但我们当时与对方律师咄咄逼人的气势相比,就显得得理却不得势;好在法官已经知道我们是武大的学生,对我们的态度比较耐心。我们的经验不足主要体现在质证环节,虽然理论上我们知道是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个方面提出质疑,但具体运用时却显得缺乏实践经验,如对方提出由本单位出具的福利分房名单,我当时看到那上面盖有单位的公章就承认了其真实性,只对其证明内容进行了反驳;但案件两位第三人反而对其真实性做出了质疑,理由是此单位早已进行破产清算,只留有一位工作人员,而此人与被告关系很好,可能帮助被告提供不真实的证据。我听了以后特别后悔自己认可了此证据的真实性,虽然庆幸有第三人对其作了否认能起到一定补救作用,但我们作为一个专业的法律人对此感到十分惭愧。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在向证人发问的环节上,我们事先跟证人作了沟通,有准备地提出问题,虽然对方律师反对我的提问方式具有诱导性,但总体上我们表现还算不错,尤其是加入了专门针对反驳对方当庭答辩时提出的观点的问题。庭后我找对方律师交换意见,当他知道我们是在校学生时,特别惊讶,这让我很自豪。

  开完庭后有个细节值得一提,对方律师经验丰富,还带了个助手,他们开完庭后立刻走上前去给法官递烟,我当时心里突然紧张,以为按平时自己在社会上看到的一样,法官会接下烟然后跟他们闲聊起来,这样话更显出我们的青涩与被动。但庆幸的是,法官坚定地拒绝了并快步走开了。

  作为法学院的学生,我们经常会听到师兄师姐甚至身边的同学讲司法界的黑暗,律师受贿、法官索贿,我对此也是将信将疑。然而是在这个案子中,我们还只是学生,当事人刘师傅和她的女儿更是社会弱者,我们都不可能去做这些人情活动,我们也曾经担心法官会不会公正审理,尤其是开庭前联系法官时他冷漠的态度更让我们有些忧心。但开庭时法官对我们耐心的态度和他对这根烟的拒绝让我增添了信心,而判决下来以后我们更发现之前这些担心都是多余的。

六、补充工作

  按照司法事务中的惯例,我们在开完庭一周内重新整理代理材料提交法院。我和朱峰针对开庭情况再次讨论我们的代理词,根据对方律师提出的本案程序违法,继承权与确权两案一审和应将争讼房屋作为被告及其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重新整理代理词,经过法学院民法教研室张善斌老师的指导,我们将当事人刘珍、王琦当事人适格作为第一条,争讼房屋属于王家共同共有作为第二条,最后阐述存在争讼房产产权合意,并且查找了最高法法院两个相关的个案批复,使代理意见更加清晰、全面。我们还在结尾处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角度走煽情路线,希望法官能对刘师傅孤儿寡母给与同情。

  因为本案关系到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我们迫切希望帮助我们当事人母女争取到她们的合法权利。尤其听朱峰说,当把整理好的代理词送给当事人签字确认,按诊所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明我们尽力但不能保证判决的胜利时(我们第一次见当事人时就跟她声明了这一点,当时她表示理解),可能确实是到了胜败攸关的时刻,她一下子眼泪就掉下来,我们更觉得自己的责任重大,更何况经济条件这么困难的刘师傅已经为本案交了一千七百余元的诉讼费。

  针对我们这种心情,李老师提醒我们不要开完庭以后干等着判决,应该再尽力做些工作。考虑到法院判决的实质在于解决争议,目的还是要解决这两家人的居住问题,我们或许应该多提供几套当事人能接受的方案供法院参考,毕竟这关乎刘师傅母女的基本生活,非胜即败的博弈对她们而言太残酷。于是我和朱峰又在一天晚上专程来到刘师傅家里,通过实地考察我们认为这套房屋完全可以进行分割,这也是刘师傅最能接受的方案,我们就此向法院补充了代理意见。

  做完这些工作,我们也渐渐要进入复习考试阶段了。

七、法院判决

  判决我们等了很久,一月份才下来,那时我和朱峰已经放假回家了,法官和刘师傅都打电话来,我记得刘师傅很激动说我们胜利了!

  刘师傅很高兴,从声音中听得出她的喜悦,她和女儿争取到了房产不会无家可归,可以安心过年了。我也很激动,认认真真做下来的事情,收获还是很多的,不光是从结果中的获得的成就感;更多的是过程中青涩的摸索,是不可磨灭的记忆;还有从刘师傅一遍遍向我们表达感谢之情中,觉得自己学有所用,能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弱者的权利做一些事情,还是很有满足感。我按捺不住喜悦,急切地把这个好消息告诉朱峰和李老师,李老师表扬我们很了不起,说我们的成功决定了当事人的命运,我听了特别自豪。

  看到法院的判决,大段引用了我们提交的代理意见上的原文,这使我们充分认识到了代理词的重要性。法官的公正判决也让我们觉得很受鼓舞,尤其是本案多是法律事实的认定,少有法律的适用问题,法官能本着公平和保护社会弱者的心态进行自由裁量,使我们作为法科学生看到了司法界人性的关怀和希望。

结语

  通过选修诊所的课程,让我有机会开庭,有机会走出法学院,从而能认识到自己的知识还很匮乏,不仅专业知识纸上谈兵、用时方恨少,更缺乏实践阅历。实践经验不是多看两本书就能弥补的,非亲自经历不能知晓。我认为,要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成长为司法实务人才,无论理论功底多么扎实,进行实践性学习都是必不可少的。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除老师和学生外,其他均为化名)

                                       供稿:武汉大学法律诊所

                                          学员:申超


更新日期:2011-9-18 1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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