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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等四人诉XX酒店一案
2008/12/18

王XX等四人诉XX酒店一案  

结案报告

结案时间:2008年12月4日

承办案件学生:安俐侠、胡俊君、来扬、高丽娜

一、案件基本事实概述

1、案件事实

  申请人王XX,男,农民户口。2005年7月入职北京XX机动车驾驶学校后勤处(即后来的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前身),担任厨师工作,签有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于2007年7月到期。期间,XX机动车驾驶学校后勤处于2006年6月成立了独立法人,即北京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XX合同到期以后继续担任厨师工作,其工作岗位和地点都没有发生变化。2008年1月,XX酒店与王XX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书。王XX的工作时间为:平时上班每天工作九个小时,超出法定工作时间一个小时。周末两天都在上班,周三轮休一天,有事全周都在工作得不到休息。单位为其计算加班费的方式是:基本工资/20.83计算周末加班费。节日加班按照基本工资/20.83的两倍计算。同时,用人单位在2008年1月以前,未为王XX缴纳社会保险,只是每个月发放200元了事。2008年1月既未发放200元,也未为其缴纳保险。2008年2月到2008年6月为王XX缴纳了工伤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两个险种。

  申请人伊XX,男。入职时间为2004年7月,职位是厨师。其与XX驾校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是在2006年7月。其他情况与王XX相同。

  申请人魏XX,男。入职时间为2004年7月,岗位是厨师。其情况与伊XX相同。但是他的第一份劳动合同已丢失。其他情况与王XX相同。

  申请人权XX,男。2006年7月入职北京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岗位是厨师。权XX只有在2008年1月与北京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过一份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他情况与王XX相同。

  以上四位申请人因不满用人单位克扣加班费,以及不依法为他们缴纳保险,分别于2008年8月(王XX和伊XX)和2008年的7月(权XX和魏XX)解除了与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

2、申请人的请求

  本案的被申诉人为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后于第二次开庭后,由仲裁委追加XX机动车驾驶学校为第三人(被告型)。

  王XX的仲裁请求一共包括四项:第一,补缴2006年7月至2008年7月的社会保险;第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5511.84元;第三,支付加班费4201.92元(包括平时加班和周末加班);第四,加班费经济补偿金2711.02元。

  伊XX的仲裁请求一共包括四项:第一,补缴2006年7月至2008年7月的社会保险;第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7064.12元;第三,支付加班费6120.31元(包括平时加班和周末加班);第四,加班费经济补偿金6120.31元。

  权XX的仲裁请求一共包括四项:第一,补缴2006年7月至2008年7月的社会保险;第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3684.10元;第三,支付加班费7195.60元(包括平时加班和周末加班);第四,加班费经济补偿金7195.60元。

  魏XX的仲裁请求一共包括四项:第一,补缴2006年7月至2008年7月的社会保险;第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7510.64元;第三,支付加班费7345.79元(包括平时加班和周末加班);第四,加班费经济补偿金7345.79元。

二、办理案件的疑难点和法律依据

(一)疑难点

  办理案件的过程当中,我们遇到的一个最大的疑难点就是如果酒店一方坚决不承认四个申请人在酒店餐厅工作过,我们如何来证明四个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酒店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

  我们最初的解决思路是:通过员工证与前后两份劳动合同编号的一致性,以及申请人曾使用员工证与现任酒店员工证一致的事实,来证明四个申诉人始终在酒店工作,与酒店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但问题在于此时,我们还是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并未对我们的相关证据及推理进行认可。

  之后的突破点在是在第三次开庭前,通过仔细阅读《员工手册》,我们发现,员工工资中的“校龄工资”一项是与员工在酒店的工作年限密切相关的,而根据该项工资的发放规定及四申诉人校龄工资的多少则可以逆推出四个申诉人在XX酒店的工作年限,从而可以证明在2008年1月份四个申诉人未与XX酒店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

  但很意外的是,第三次开庭格外顺利,对方一改前两次开庭时不承认四申诉人未订立合同期间在酒店工作过的事实,主动提供了四个申请人2006年6月-2008年7月的考勤记录及工资发放记录,使得我们这个疑难点出奇顺利地得到了解决。 之后比较麻烦的就是如何进一步精确计算加班费及补偿金的问题了,幸好只是简单的计算问题而已。

(二)法律依据 

  首先,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诉方XX酒店严重侵害了申诉人王XX、权XX、魏XX、伊XX获得足额劳动报酬的权利,应足额给付加班费。

其次,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二条及第十五条,《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五条,《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及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被申诉方应为王XX、权XX、魏XX、伊XX补足应缴纳的社会保险。

  最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二十七条的规定,王XX等四人依法与被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当获得被申诉人的经济补偿金。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诉人应向王XX支付逾期不支付而应加付的赔偿金。

 

三.承接案件后的准备工作

1、最初事实了解和判断

  王XX等人与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劳资纠纷是其他同学暑假在法律诊所值班的时候接到的。10月初,我们通过电话跟踪联系到申请人王XX,初步了解的案件情况如下:

  1.王XX于2005年7月入职北京XX机动车驾驶学校,担任厨师工作,与驾校签订的合同于2007年7月到期。合同到期后王XX继续在原餐厅担任厨师工作,工作岗位和地点都没有变化。并于2008年1月与酒店签订合同。2008年8月,王XX与酒店解除劳动关系。

2.2006年6月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从XX机动车驾驶学校后勤处独立成为法人。

  3.王XX在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9小时,休息1天。加班费的计算与平常工作日一样,即按照800/20.83计算一天的加班费用。但是酒店在合同里约定是按照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4.2008年1月以前被申诉人在王XX的工资卡上每月打200元,并未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1月被申诉人既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也未发放200元的补助;2008年2月到6月,被申诉人为其缴纳了大病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5.王XX等四人在2008年10已到大兴劳动局正式立案,仲裁请求完整,我们在开庭时只是对请求的数额在计算后进行变更。我们接手的时候已经发出开庭通知。

  6.其他几个申请人伊XX、魏XX、权XX情况相似,但是入职时间稍有差异。

申请人搜集到的证据有:王XX和伊XX的两份劳动合同(原件),权XX和魏XX于2008年与被申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员工卡复印件(王和伊有原件),工会证复印件,几张工资条原件,被申请人在法法网上的企业登记信息(打印),员工手册数本。

  同时,陈老师及时告诉我们,去年一位诊所同学刘思远为四位申请人的工友何XX做过代理人,让我们与她取得联系以便更快的熟悉案情。我们也与刘思远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她为我们提供的材料有:四位申请人的工友何XX的考勤记录,何XX的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2008年2月到6月),海淀仲裁委对于何XX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裁决书。

2、我们初步判断:

  首先,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第一,四位申请人在未与XX酒店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是否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第二,申诉人是否存在加班情况。

  其次,从仲裁请求上看:第一,酒店未按照法律规定发放加班工资,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请求支付加班费,并且可以获得单位延迟给付加班费的经济补偿。第二,申请人因为酒店未足额给付加班工资而辞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第三,酒店未按照法律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而只是每个月发给申请人200元,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请求酒店补缴社会保险。

  再次,在对证据进行评估和与刘思远的交流中,我们发现,没有证据直接指向被申诉人,相反所有的证据都指向XX驾校。所以,被申诉人和XX驾校之间的关系问题是本案的难点。两者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但是事实上是否是一家不得而知,或者说,不能够从现有的证据中体现。

  最后,即使进行了充分的讨论,我们的意见仍然有分歧,分歧点主要为:根据何XX的裁决书,考虑到仲裁委是否有必要对被申诉人和XX驾校之间关系进行认定,高丽娜认为应该避开XX驾校,而努力的向仲裁委展现所有的证据和被申诉人之间的关系,甚至也不提被申诉人和驾校之间的分家问题。这样可以避免仲裁委对被申诉人和驾校之间是一家不予认定而导致的败诉风险。而来扬则认为一定要提两家的关系,因为现有证据如果直接指向被申诉人,很明显对我方不利;并且提出两个单位之间的关系,无论对方是承认了两家为一家也好还是举证两家的分家情况对对我们下一步如何进行都是有利的。

  因此,在充分表达个人观点的基础之上,我们一致同意:在质证阶段我们反复需要证明的只有一点,即四位申请人在2006年7月前后,其工作岗位和地点均没有发生变化,而当时被申诉人已经成为独立的法人,所以,四位申请人与被申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我们只证明事实部分。并同时鼓励四位申请人积极搜集证据,四人于开庭前收集到了几位工友(现仍在被申诉人处任职)的员工卡和劳动合同书(2008年1月签订),以及两份工友的证人证言(用于证明劳动关系和加班时间)。 

四.四次开庭情况

(一)第一次开庭

1.庭审过程

  我们的质证意见主要围绕着四位申请人从2006年6月以前入职驾校后勤处(即酒店前身),一直到2008年7月和8月辞职之前都一直在相同的地点从事相同的工作,和酒店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酒店提供了2008年1月到6月四人的工资发放明细。

2.庭审结果

  被申请人不承认2008年一月以前四位申请人是单位的职工。对我方的其他证据亦不承认真实性。

  同时,根据我方申请,仲裁委批准在第二次开庭之前进行证据交换。包括:我们向仲裁委提交四人的加班费和社会保险的计算明细;被申诉人提交四人的考勤记录、辞职申请和被申诉人综合制工时的审批文件。

(二)第二次开庭

1.开庭前的准备

   我们对所有的证据又重新进行了分析,尤其是对辞职申请和考勤记录,发现了两个问题:第一,考勤记录中有第一次开庭时我方几位证人的考勤,因此可以确定他们是被申诉人的员工;第二,2008年签订的合同中内容多次提到了“学校”或者“本校”之类的词语,并且辞工条的抬头和批准的领导都是驾校的领导,我们认为这足以解释为什么员工证是以驾校名义颁发并且一直没有换过,因为他们一直以来都是这样混乱。

  我们认为,被申请人在第一次开庭时抗辩前后不一,漏洞百出,仲裁委应该能够觉察的到。同时,我们对被申请人对于是否存在用工关系可能提出的抗辩都进行了准备:一方面通过举证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我们找到了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法理依据,即《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 12号)第一条的规定,根据该条列出的要件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另外一方面,要在庭上抓住被申诉人代理人的口径不一的弱点,在辩论过程中露出更多破绽。同时,如果对方提借调关系,那么对方一定会解释其与驾校之间的关系,我们的机会就来了。具体如下:

  关于酒店、厨房、四位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崔X(被申诉人代理人)可能给出的答案有四种:

第一种—厨房归酒店管理,但是他们四个人不是酒店的人,可能还会进一步说明他们是驾校的人,酒店借调过来的。

  我们的策略:你说是借调,请出示证据。

  (这时要对借调关系有详细的了解,才能应对对方出示的证据)。很有可能他会说工资是从驾校上走的,以此证明借调,我们要否定掉借调关系,因为仅仅是发工资是不能够单独证明劳动关系的。

  我觉得这里可能还可以再提一点:你怎么证明工资是从驾校账上走的,如果对方调取了银行记录,我们就否认银行记录的真实性,因为仲裁委没有权利调取银行记录的(据某人说是这样的,谁说的我忘了),如果仲裁委说这是真实的,那么就完全证明了我方四位申请人一直在这里工作,反而也有好处。

第二种— 厨房08年1月以后才归酒店管。

  我们的策略:酒店是做餐饮业务的,申请人工作的厨房就是在为这个酒店上菜的。

第三种— 08年1月以前,不承认他们四个在这里干活。

  我们的策略:员工卡,第一次开庭时候认定了真实—一直是出入厨房的凭证—伊XX的员工卡是06年7月发的一直没有换过—编号是一致的,一个编号一致是巧合,那四个呢?应该足够可以说服仲裁委了。

第四种— 什么都不说,什么都不认,只是一口咬定四位申请人不是酒店的人。

  我们的策略:这是我们掌握主动权的时候。

2.庭审过程

  证人何XX到庭。在证据交换中,我们最终拿到了四人的考勤记录(只提供了2008年1月到6月)和辞职申请,被申请人未提交综合制工时的审批文件(一直就未出示)。同时,王XX等四人找到了一份驾校后勤处于2007年制定的内部规章,这三份是新证据。我们发表了质证意见:

我方质证一:这里有一份部门管理规定,是我方申请人在酒店工作,还发放了一些学习的文件,用来证明我方申请人一直在酒店工作。这样做的目的是钓崔X认定这个规章的真实性。如果他认定了,就为07年存在用工关系(有日期)和管理人是安总(我们推定安总即安XX)同样也是酒店的代表人,证明他们管理混乱做铺垫。

我方质证二:对方提供的证据不全,综合制工时没有提供,没有按照仲裁委的要求提供证据,是违法的,并且忽视员工合法利益的表现,我方完全有理由认为对方并没有拿到综合制工时的审批。

质证三:上次出庭时被申诉人提交的2008年工资单,经我方核对后,提出以下意见—a对真实性没有异议;b这张银行的活期存款明细是上次开庭时我方出具的证据。我们将其上记载的每个月的工资数额与酒店提供工资单上的数额进行了对照,金额是一样的。这就证明了这张银行存款明细的真实性,我方申请人每一次领工资都是通过这张卡,从06年6月以后一直都是这张卡,这就能证明我方申请人一直在为酒店工作,而不是崔主任所说的08年1月以后从社会上招募过来的。(证明活期存款明细的真实性,就能说明用工关系的存在)。

对方证据一:辞工条

  我方的策略:a真实性没有异议。b 劳动合同第29条并未列明员工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辞职,未尽告知义务。这个是错的,我仔细又审查了合同,第26条里写了,合同里写明了,加班报酬不按时给,是可以辞工的。c 王XX说他找到新工作了,是被迫写的,因为不这么写不让走。d 应该再说明一点,他们四个实际上都是因为加班费和保险问题离开酒店的,是法定的权利。

对方证据二:考勤表

  我方的策略:a 真实性没有异议。b 我方要做出08年具体数额说明问题。c 保险,每个月给200元就不交了,这种做法违法(对么?)d 考勤表一个很重要的作用—我方在考勤表上看到了骆银仓,王天宇,张义军和何XX的名字,这足以说明我方的两位证人,两位提供工作证的工友的身份的真实性,这他们四个人都是酒店的员工。其中两位王天宇,骆银仓所提供的员工证就是他们在酒店工作时所用,和我的四位申请人用的是相同的证件。请仲裁员予以认定。

  对方可能当庭会出示07年的工资条,在其他的环节,用来说明四位申请人和酒店是借调关系,这个时候我们要抓注:a 如果酒店能调取工资条,就说明了酒店和四位申请人是劳动关系。b 如果对方是从驾校调取的,请与以证明。并且你上次带了你为什么不提?

对方证据三:驾校的企业登记

  和本案没有关联性。

3.庭审结果:

  出人意料的平静。被申请人未做任何抗辩,只是否定了所有证据的真实性,而未有其他的反映。仲裁委宣布庭审过程结束,等待判决。

  我们在送达代理意见之时,仲裁委通过申请人转告我们,要追加XX机动车驾驶学校为第三人。后来我们了解到,该第三人属被告型第三人。

(三)第三次开庭

1.庭前准备

  重新审视证据自然是最重要的环节。证明事实劳动关系仍然成为案件的关键。我们找到了最为关键的证据:在员工手册中提出的关于校龄工资的计算标准,与工资条核对,即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所以,自信满满的开庭去了。

2.庭审过程

  本来的计划,我们在员工手册上找到了关键的证据,即校龄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重磅出击,一矢中的。我们在提交新的证据—员工手册,企业网站上的招聘网页之后,第三人提交了证据,包括:驾校2006年的综合制工时审批文件;

  王XX、权XX、魏XX、伊XX2006年6月-2007年12月的考勤记录;王XX、伊XX2006年6月-2007年12月的工资发放记录。

3.庭审结果

  我们一直致力于证明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对方突然全部都承认了。松了一口气,于是我们着重指出了四位申请人入职以后,工作的地点和岗位都没有发生变化,第三人对此事实亦予以承认。

(四)第四次开庭

  只是对加班费是否足额发放问题进行了辩论,因为事实基本清楚,没有什么激烈的交锋。

五.案件结果

仲裁庭认为:

  王XX、伊XX、魏XX、权XX与XX驾校和时尚酒店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各方权利义务应得到法律保护。王XX、伊XX、魏XX、权XX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与酒店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赔偿进的情形,因此,却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赔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XX驾校经批准实行综合制工时期间,王XX、伊XX、魏XX、权XX超过标准工时的工作时间,XX驾校应以其月工资为基数,按150%的比例支付双休日加班和平时加班加点工资;

  XX酒店未提供综合制工时工作制,故王XX、伊XX、魏XX、权XX超过标准工时的工作时间,XX酒店应以其月工资为基数,按200%和150%的比例支付双休日加班和平时加班加点工资,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王XX、伊XX、魏XX、权XX要求其他时间的双休日加班即平时加点工资的要求,因为不能举证,不予支持。

  王XX、伊XX、魏XX、权XX在驾校工作期间每月领取200元社会保险费,作为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且当时未持异议,现再要求补缴,不予支持。酒店为王XX、伊XX、魏XX、权XX补缴了工伤和医疗保险,符合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且亦无法补缴,不予支持请求。但2008年1月未为伊XX、权XX支付养老保险,应予补偿128元。

王XX

  XX驾校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足王XX2006年5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平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的加班工资差额3151.24元及25%经济补偿金787.81元。

  XX酒店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足王XX2008年1月至7月期间平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的加班工资差额3554元及25%经济补偿金888.5元。

权XX

  XX驾校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足权XX2006年7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平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的加班工资差额2671.27元及25%经济补偿金667.82元。

  XX酒店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足权XX2008年1月至7月期间平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的加班工资差额2903.49元及25%经济补偿金725.87元。

  XX酒店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足权XX2008年1月养老保险补偿128元。

  驳回权XX的其他申诉请求。

魏XX

  XX驾校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足魏XX2006年7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平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的加班工资差额2794.77元及25%经济补偿金698.69元。

  XX酒店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足魏XX2008年1月至7月期间平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的加班工资差额2948.38元及25%经济补偿金737.10元。

伊XX

  XX驾校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足伊XX2006年5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平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的加班工资差额2950.73元及25%经济补偿金737.68元。

  XX酒店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足伊XX2008年1月至7月期间平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的加班工资差额2637.58元及25%经济补偿金659.40元。

  XX酒店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足伊XX2008年1月养老保险补偿128元。

  驳回伊XX的其他申诉请求。

  

  裁决书于12月3日做出,并于12月5日送达。申请人对此裁决结果满意,且有几位申请人已经回老家,不打算起诉。

六.裁决结果与设想的差异及分析

  裁决结果与我们的申请请求有几点不大一致:

  第一,对于解除合同,仲裁委认为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赔偿金的情形,因此不予支持。这一部分我们在仲裁请求里的补偿金每个人有三千多到五千多不等。我们认为申请人是因为酒店未足额给付加班费而辞职,属于因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因由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这部分因为我们只有申请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是因为单位的硬性规定要求我们的申请人以找到新工作等为理由才同意与我们的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仲裁委裁决驾校和酒店分别支付工作期间平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的加班工资差额及25%经济补偿金。加班费总额的数额和我们的申请数额差别不大,但是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所以我们在申请里是按照100%的标准进行加班费延迟给付的赔偿金计算的,而仲裁委的计算标准依然是按照旧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保险方面,仲裁委裁决酒店向伊XX、魏XX补偿2008年1月未缴的养老保险128元。而我们在申请里请求酒店补缴2006年7月至2008年7月的社会保险。不过这个因为申请人已经领取到每月200元的钱,基本损失不大。

七.与老师的交流

  陈老师说过我们这个组合一句话:“有了来扬来带你们我很放心,可是我没想到你们有了来扬以后就不找我了”。其实事实并非如此,我们三个女生是第一次在“一线”办理实务案件,既摩拳擦掌跃跃欲试,也有一点心虚放不开步子,因此老师的指导就格外的重要,这种帮助不仅是案子本身,在我们的心理上也是一种鼓励。

  陈老师对我们的指导是宏观的,我想说的是这种交流其实不是说老师让我们做什么我们无条件的服从,也不是我们有什么想法老师不假思索的答应我们。这种交流体现了对申请人负责的精神,我们积极学习的态度和老师一贯的认真教学的精神,也许,这才是诊所课程的魅力所在吧。最重要的交流有三次:

  第一次是在首次开庭前,我们试图追加驾校为共同申诉人,但是遭到了仲裁委的反对。老师建议我们先撤诉重新立案。我们认真讨论以后认为,四位申请人仲裁请求的时间是从2006年7月开始的,当时酒店已经成为了独立的法人,已经具备了被申诉人的资格,没有重新立案的必要。于是我们向老师表达了我们的想法,结果老师竟然完全同意我们的看法,让我们欣喜之余也受到了鼓舞,更加开动脑筋分析案情。同时也指出了合同编号的一致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这成为我们第一次开庭最有利的证据之一。

  第二次是对代理意见的修改。我们在代理意见中提出了被申诉人在大兴的经营地点只有驾校一处。老师敏锐的指出一定要确定这是否是事实,如果是,将对我们很有利。这个提醒显然非常重要,基于此,第四次开庭时仲裁委才主动地对驾校和酒店的分家情况进行了询问并以此作为裁决的依据。

  第三次是在第三次开庭之前的课堂上,不仅用我们的案情进行了班级讨论,同时老师还建议我们把他们说成是一家,等待对方的抗辩。这也是一次重要的提醒,让我们明白随着第三人的追加,我们一直以来的只针对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要发生变化,并且证据的指向性也要改变。

  与陈老师相比,黄老师的指导是微观层面的。我们每次开庭之前的上午都不得不给黄老师打电话,向老师请教一些疑难问题。包括向黄老师询问我们的证据在证明事实劳动关系上证明力到底多强,由于缺乏经验,在第一次开庭前,这个问题让我们惴惴不安。黄老师及时的提醒我们仅仅有证人证言,这是一个孤证,一般来说,仲裁委出于谨慎起见单独认定的可能性不大,所以我们最好有一些旁证能够予以共同证明。 尽管我们当时没有办法搜集更多的证据,但是黄老师的建议对我们评估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使我们有更良好的心态应付可能出现的不利结果。

  还有第二次开庭之前,我们向黄老师请教有关实效的问题,还有关于借调和劳务派遣之间的关系问题(这次电话打到老师家里去了,呵呵)。无论质证还是辩论,黄老师的指导具体到这个案子中,让我们底气更足了,甚至忽略掉自己经历尚浅的不足。

  印象最深刻的是第三次开庭前,我们对证据进行评估时发现的几个问题,发送到了网络学堂,按照老师的要求,不仅提出了问题,还大胆的列出了解决的方案。没有想到很快就得到了老师的回复,无论是对法条的梳理,还是对事实的问题的解答,都使我们更快的找到了证据中的有利方面,也看到了对我们不利之处。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虽然我们第三次开庭过于顺利,是我们之前准备的很多东西都没有派上用场,但是我们还是准备了,这使我们有自信能够应付可能出现的最坏的情况,哪怕我们是初出茅庐的小孩子。

  可以看得出来,陈老师和黄老师在课堂上的角色分工,在我们的这个案子上其实也是一个缩影。我相信老师们在指导任何一个案件的过程中都如对我们一样耐心负责。反而是我们有时和老师联系的少还遭老师的批评(就当是批评吧)。所以,我们在做代理人的时候,尽管有压力,但是畏惧之情就很少了,因为有老师给我们做坚强的后盾。

八.个人感受

胡俊君:

  通过一学期学习,我感觉收获颇丰,而且这种收获不仅仅是一种知识的积累。    

  也许在最一开始的时候,我们都知道在做案子的时候要学会主动搜集证据,但在只有在做了这个案子之后,我才算是真切的体会到积极主动的寻找案件中的证据的重要性。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学会发掘出对对方申请人不利的事实和证据,也要巧妙的发掘出对己方申请人不利的事实和证据。己方申请人有时候会隐瞒一些不利信息,此时我们可以用利害关系相告以获得相应信息。很多案子都是因为证据的模糊性才会走到仲裁、诉讼的阶段,如果本身就是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那么我相信理亏的一方会趋利避害选择和解或者调解。所以,我们代理案件时,千万不要害怕证据的匮乏,而要运用法律只是和生活经验不断发掘。

  另一个很深的体会就是一定要做到自信,申请人看到我们只是一个年轻的学生,很多会在心里暗暗的想,原来是个小毛孩(特别是长得还看去小小的女生,更不容易得到申请人的信任)。这时候,我们需要在了解案情的时候,多方面搜寻资料,补充自己的知识,尤其是一些法律规定以及相关解释。另一方面,很多时候申请人“久病成医”,会了解很多与自己的案件有关的信息,或许我们在这方面的知识一开始还不如申请人多,对于一些公司内部的工资发放的规章制度,我们在不明白的时候,完全可以大大方方的问清楚。不过很多时候还是要建立在自己查阅相当的资料仍不能获得信息的情况下,毕竟申请人不希望找一个懂的还不如自己多的代理人。

  后来坐在诊所值班的时候,仔仔细细的阅读了劳动合同法,发现其实很多东西不可能都通过课堂的授课得以掌握,而是需要自己主动的学习,主动的思考。结合实务学习,大大加深了我们的感受和知识的掌握。

  最后,感谢陈老师、黄老师一学期的辛勤指导,感谢同一组的来扬师兄、高丽娜师姐和安俐侠师姐的帮助和鼓励o(∩_∩)o...    

安俐侠:

  在诊所的第一节课上,陈老师和黄老师在跟我们介绍了诊所课程的起源还有特点及对学生的一些要求以后,都语重心长地跟我们强调了在诊所工作,学习诊所课程需要的最重要的一点:责任心。这三个字在课上只是听了一下而已,但在诊所以后的学习过程当中尤其是办案过程当中,对它的实践确实不是那么容易,着实深有体会。在与申请人接触的过程当中,我深切地体会到:同一件事情,你可以把它很容易地处理掉,一推了之,也可以郑重地揽过来,然后为之努力,做很多事情。而“容易地”做出选择之余,也就意味着你最终可以从诊所得到的收获也会像当初做出选择那样,水过无痕,在你的人生及经历当中不会留下任何的沉淀。

  责任心三个字在诊所课程当中一以贯之,无论是做案子过程当中出于责任心而要求你仔细准备出庭,思考如何构建证据链及组织你的代理词,还是在与申请人接触过程当中,尽量地为申请人考虑,不要因为觉得自己是在为他们提供义务法律援助而非必要的加重他们的一些负担,有时,真的可以很深切地体会到陈老师在课上强调的那句话,要关注事,与此同时,更要关注事件当中的人。

  我们的这个案子创纪录的曲折坎坷,一个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屡次难倒了我们,只能一边心里暗暗咒骂可恶的用人单位的狡诈与不规范,一边冥思苦想如何证明。每次开庭前,都会紧锣密鼓地进行讨论,在来扬师兄的带领下,苦苦站在用人单位及仲裁委的立场上来思考一些问题,甚至要细化到庭上可能会用到的每一句话,以及每一个问题可能产生的答案,及对每一种答案我们可以作出的最好的应对。“To think like a lawyer.”这是来扬师兄说过的最多的一句话,也是给我印象最深的一句话。在讨论的过程当中,一方面佩服于高丽娜师姐的心思细腻,她总能够从很多角度来回答一个问题,把对方的心理充分揣摩到每一个细节,让我时常觉得自己考虑问题太简单;而另一方面又不由得总会惊叹来扬师兄的“老江湖”作风,让我们在应对XX酒店代理人崔X这根老油条的过程当中增添了很多信心。

  我喜欢从细节看自己的收获,这个案件一路做下来,我最大的感触和收获不是在于对劳动合同法的熟悉间或对劳动案件处理的一种经验的获得,而是在于一种思路的培养。第一次着手接触真实的案件,并且是自己完整的做下来,很多时候会觉得自己会很容易被申请人带跑,或者淹没在案件的某一个细节当中拔不出来,而对整个案件的进一步进展束手无策,但是从师兄师姐身上学到的最大的一点就是:有时要从宏观上去思考一个问题,最重要的是从申请人最基本的要求上去思考。当我们第一次与申请人见面不知道该从何问起时,来扬师兄说,当觉得自己思路混乱的时候就要马上回归到申请人的请求上去。一方面是获得一种宏观方面的思考模式,而另一方面也让我学到了如何处理细节,学到了一个好的律师好的代理人你要尽可能地想到对方可能发生的每一种情况以及想好对每一种情况如何应对,甚至于学到了一些关于如何做一个好的律师助理的学问,如何能够有条理地整理好所有的证据,如何排序能够让你在庭上给人以更强的说服力。

  在与老师交流的过程当中,发现了自己最大的缺点就是看问题太死板,太常规,黄老师是专家,总能在我们不熟悉的一些问题上给予我们最强有力的指导,而从陈老师身上学到的最重要的一点莫过于要学会变通处理,善于看到证据之间的联系。就我们这个案件而言,最初的突破点在于合同编号与员工证编号一致,通过陈老师给的这个建议就可以把几份不同的证据很好的串联起来,达到我们要证明的事实劳动关系的目的。而这几份证据原本在我们眼里是各自分立的,也让我们很发愁如何串联证据链证明事实。

  一直觉得如果没有上过法律诊所的课程就不是一个真正的法学院的人,所以我走进了诊所,而当我即将走出这里的时候,我发现自己已经不再是两手空空,行囊早已被填满。

  我知道了如果在经过一件事情之后不及时地沉淀下来,那么这件事情就只会是一种经历而不会是一种经验;

  我知道了在处理案件的过程当中,只有你真正去关注事件当中的人了,才会真正地得到申请人的信任,才能更好地为申请人解决问题提供援助;

  我知道了也许藤架上的最后一片树叶对于你来说只是一片树叶,而对于有些人来说那就是整个生命的寄托和支柱,知道了自己对于申请人的重要性,知道了责任心对于自己的重要性。

  我马上也要开始工作了,也许我不大可能会成为一名律师,但是从诊所学习到的很多东西会让我在今后的生活当中受益匪浅。谢谢两位老师一学期以来对我们悉心地教导,谢谢师兄师姐在处理案件的过程当中给我的及时的提醒和关照,谢谢俊君,你的朝气和热情很多时候感染了我,让我得以坚持做很多事情,谢谢法律诊所的同学们,是你们大家,让我每周都能拥有一个快乐的周六!

高丽娜:

  我是最后一个动笔写办案感受的,这个案子带给我很多东西,只是到目前为止这些感受都很凌乱,似乎没法整理。看到前面两个小妹妹动人真挚的文章,很多话就不用我说了。谈一谈她们没提到的吧。

  虽然一直没见到面,但是还是很感谢刘思远同学,多亏陈老师让我们联系她,因为她之前的办案经验给我们莫大的启发,也让我们以最快的时间进入角色。

  第一次开庭感受最深的就是团队的力量和来扬同学的耐心沉稳。时间很仓促,周二接到案子,周五就要开庭。我其实是有点庆幸可以省去很多麻烦,直接“模拟法庭真实化”。现在想想是有一些遗憾的,因为这段经历缺乏完整性。第一次开庭前的讨论,从星期四下午四点开始一直到晚上九点半。因为之前和刘思远的沟通,使我们最开始就明白如何处理驾校和酒店的关系是一个难题。我们是力图一拳就把酒店打趴下了还是要说驾校和酒店是一家,前者是能力的问题,后者却关系整个案件的走向。我们选择了前者是因为目前的证据只能指向前者而且也是力所能及。大侠和我焦灼不安的等待第二天的开庭。其实开庭情况一般,跟着仲裁委的思路走,他让我说什么我就说什么,大侠和我配合的很默契。感谢来扬同学上庭之前帮助我们整理思路,我还记得他让我一个个看证据,给我时间思考,开庭之后我们一路回来都在总结这次开庭的心得体会。大侠同学总是很细心地把我需要的材料递到我手边,我宛如大老板一样由着他们做所有的零碎的工作使我能够集中精力准备质证阶段。在开庭过程中我听到对方会主动提交一份关键的证据就立刻喜笑颜开,还是用手指着被申请人说话,甚至后来他们经常拿来开玩笑的“尊敬的仲裁委”,这一切都过去了,但是会在我的人生中留下深刻的印记。

  第二次开庭,俊君加入了我们的队伍,来扬也从旁听席坐到了代理人的位置。俊君很积极,她很努力的表现自己,这让我感受到了激情和活力。开庭前我们预设了各种可能会发生的情况,对方对我们提交的证据可能的抗辩,还ABCD了四种,准备了不同的应对措施。这一次开庭前,我将所有的证据又全部看了一遍,看着看着,回忆一下第一次开庭的情况,和老师上课讲过的证据的重要性,我明白了所谓的证据链到底是什么意思,也明白了黄老师一直提醒我们“孤证”证明力弱到底是什么原因。并且对质证做了充分的准备。在第三次和第四次开庭之前,重新审查证据是俊君和大侠做的,这让我们的团队真正的发挥了最大的作用。

  第三次开庭,我明白了有的时候也不能表现的太谦和了,对方很有可能会觉得你软弱。因为来扬直接在庭上说“你们要是第一次就把证据全部提交了,我们也不会这么麻烦开好几次庭”,大侠和俊君也反复追问对方综合制工时审批的事情。我看对方的气焰没有一开始嚣张了,心想自己的确表现的有点太好欺负啦!

  第四次开庭,似乎就没有什么写的了,胜利离我们很近。

  综上所述,最重要的,就是教会了我们信心。在法学院待了这么久,第一次相信自己有能力成长成为一名合格甚至优秀的法律人。对专业的激情会让我在找工作这个漫长难熬的路上走的不觉得那么辛苦,这门课程的确在最需要的时刻带给了最需要的对专业的热爱。

                                             供稿:清华大学法律诊所(2008年秋季)


更新日期:2011-9-18 12: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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