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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先生等21名农民工追讨工资案
2008/9/18

庞先生等21名农民工追讨工资案  

【标题概要】

  庞先生等21人与河北石家庄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

  处理时间:2008年3月---2008年5月

  案件承办学生:法律诊所的学生侯乐迪、刘颖娇

【案情简单介绍】

委托人:庞先生等21人,河南焦作的农民,案发时为北京市XX区XX家园工地工人。

对方当事人:王先生,北京市XX区XX家园工地包工头。

石家庄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XX区XX家园项目承包商。

基本事实:

  2007年6月到9月,庞先生等20 多个农民工经人介绍,跟随王先生在北京XX区XX家园项目工地上做工。双方签有协议一份,约定2007年9月10日之前将报酬结清。9月10日,庞先生等21人离开工地,王先生将总数应为四万的工资支付给庞先生三万元,还差一万多未给。9月27日,庞先生找到王先生,王先生立即写下一张欠条,写明“今欠庞先生等21人工资款一万元整(10000元)”,并有王先生的签名和日期。9月27日后庞先生等人多次找到王先生讨要工钱,王先生一直拖延不给,避而不见。

【代理理由】

  庞先生于2008年3月到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面询。由于本案属于清华大学劳动者权利保护法律诊所的受案范围,而且事实清楚,同时因为涉及农民工群体利益,在中国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因此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决定提供帮助。

【代理进程和工作】

  1、发现事实

  2008年三月,接到案件后,学生会见了当事人庞先生,了解基本案情,并且确定了当事人现有的证据:一万元欠条一张、出工记录一张和用工协议一张。随后,学生与对方当事人王先生通电话,确任当事人的陈述属实。根据现有证据和调查,学生认为可以通过王先生签署的欠条讨回一万元工资。

  2、确定法律关系

  依照中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王先生作为债务人应当及时清偿债务。但是依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应承担雇用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学生经过讨论,决定不将王先生作为被告,而直接将总承包商石家庄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北京分公司(简称XX公司)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全面责任。

  3、确定解决工资支付纠纷的方法

  学生们在教师的指导下,最初确定的方法首先是与XX公司进行协商,其次是去北京XX区劳动局投诉,最后是依据王先生的欠条到法院起诉。

  确定这一顺序的理由是,XX公司的总公司的注册地在河北石家庄,但北京设有分公司,可以通过与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进行协商。

  而如果直接去劳动局投诉,行政机关要求对双方的法律关系和对方的注册情况十分了解,而庞先生等21人其实并不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

  起诉是最为困难的,除了立案、开庭等一系列程序性问题外,审理时间将阻碍了当事人尽快取得工资。

  学生们选择了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后,就与庞先生和对方的直接当事人王先生进行了交流,发现调解的路是很难走通的。因为调解要求双方在利益上有分歧,通过协调能够获得双方利益的最大化。但是本案中,庞先生等21人向王先生讨要全额的未付工资,不可能与王先生协商工资数额。而王先生承认欠钱但拒不支付,双方难以达成协议。

  因此,学生们向北京XX区的劳动局进行了投诉。但是到了劳动局后,才知道应告知XX公司的详细信息,而庞先生只知道王先生而不知道XX公司。为此,承办案件的学生特地到北京XX区的XX家园工地现场取证,但是由于工地的项目经理不予配合,学生们未能取得期望的证据。

  于是,学生们准备向法院起诉,依据欠条讨要工资。但是在起诉准备过程中,发现本案涉及21人,而他们的大多数已经离京,并且没有给庞先生授权委托书,根本无法起诉。同时因为XX公司的总部在石家庄,庞先生和学生都缺乏其详细的注册信息,起诉条件不满足。

  在此情况下,两位学生在指导教师陈建民的建议下,向王先生以及承包工地工程的北京分公司的总公司写了投诉信,阐明了国家当前的政策和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现状。该总公司非常重视,为了树立自己的形象,立即责成专人通知北京具体负责建筑工程的分公司,要求其尽快解决。随后,北京分公司向庞先生支付了拖欠的工资,这件案件历时两个月,终于得到解决。

  4、老师的指导

  在学生处理案件的每一个步骤中,都与指导教师讨论了处理的方法和可行性,然后再去付诸实践。在不能得到对方当事人详细情况的前提下,不能满足向政府管理机构和法院起诉的条件下,学生们在教师的指导下,选择了可行的方法和路径。在此过程中,学生们还充分利用了清华大学学生的公信力,赢得了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尊重。指导教师则协调法学院,在出具介绍信等证明手续时给承办案件的学生以充分的支持。

  虽然,学生去XX区劳动局投诉没有实质性的收获,但还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对方当事人的线索。综合各种因素,学生最终采纳了指导老师建议,向XX公司的总公司写了投诉信,证明这条途径确实是十分正确有效的。同样,解决纠纷方法的多次改变也表明教师与学生在办理诊所案件中的相互交流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否则就不可能使案件及时得到解决。

【学生感受和体会】

  本案的结果同预期没有太大差异,但是过程的复杂和艰难则是承办案件的学生没有预料的。虽然在和对方当事人的交涉中,学生付出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多次到北京XX区的建筑公司建厂,但是纠纷的最终解决使委托人赶到十分的满意,学生们也十分快乐。

  学生们在案件总结报告中陈述,具体收获是:

  1、学会了解案件事实。通过询问我们的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查看证据,对案情有一个基本的把握。

  2、在收集证据方面,学会了如何为保全证据据理力争,以便委托人人以后还可以争取进一步的权利。

  3、要多方位的思考问题,找寻各种解决纠纷的办法。通常我们只对诉讼和调解比较熟悉,但本次纠纷的解决使我们充分认识到向对方当事人的管理机构反映问题,寻求解决也是很好的办法。

  4、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我们俩争取每一次同对方当事人或有关部门交涉的时候都陪同当事人前去,积极研究各种方案来解决问题,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当事人向我们表示非常的感激。尤其是在令人悲痛的四川大地震发生后,委托人庞先生居然还惦念着承办案件的学生刘颖姣是四川人,发来问候短信,还告诉刘颖娇他捐了50元给灾区表示心意。这对于一个农民工已经是一个不小的数字了。

  5、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坚持自己的判断能力,不能被当事人牵着走。如果当事人的要求不合理或是很难实现时,要尽量向其解释,并果断地作出决定。在类似本案的案件中,当事人并不确实清楚怎样是对他最好的方式,但是我们应当在心里有个判断,选择对他们最有利的方案。

  6、坚持就是胜利,要耐心细致的做好工作,不可以忽视任何一个环节.

  这一案件的成功表明,法律诊所课程选择的案件不仅可以锻炼学生的法律服务能力,也确实能够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我们有理由相信,如果不是诊所学生的帮助,庞先生等21人将很难快速地得到被拖欠的工资。

                        供稿:清华大学法律诊所


更新日期:2011-9-18 12: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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