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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某与X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2008/12/18

梅某与X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案情介绍:

  1991年,当事人梅X家庭与原琼山县XX镇XX区XX经济合作社签订《农业承包合同书》,承包包括约有1.8亩的“元福”在内的四块土地。由于当时土地普遍没有进行丈量,加上“元福”地系荒地,为减轻梅X家庭的公粮款等负担,该地块面积(亩)记载为“0.2”。

  1997年底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发包方原琼山市XX镇XX区XX经济合作社自行按照原来的《农业承包合同书》填写了《海南省家庭承包耕地合同书》,“元福”地改称“仁福”,四至为(略),面积仍记载为“0.2(亩)”,发包期30年;并依此向原琼山市人民政府办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梅X对此一无所知,依旧耕作整块“仁福”地,经济合作社亦无任何表示。

  2002年7月15日,村民梅XX声称“仁福”地为祖宗地,强行在内葬父。梅X于是向原琼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该院经现场勘验,以“仁福”地的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且四至不明,故梅X的主张缺乏证据,判决驳回。上诉后,根据经济合作社为对方提供证明,原海南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梅X仅对“仁福”地中的0.2亩享有承包权利,故梅XX并未侵权,判决维持。梅X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遭到驳回。

  随后,梅X转而起诉XX经济合作社,要求其对承包土地面积进行变更,海口市XX区人民法院以其为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裁定不予受理。

  接着,梅X起诉海口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认为其作出的《关于梅X、梅XX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意见书》违法,海口市XX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撤销该意见书。

  此后,梅X以XX经济合作社土地面积记载错误而再次起诉,海口市XX区人民法院仍以其为土地权属争议,裁定驳回。上诉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适用法律不当,予以撤销,指令原审法院重审。XX区人民法院重审后认为,土地四至清楚,面积准确,即为0.2亩,判决驳回。再次上诉后,2007年7月31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且原告证据不足,判决维持。在梅X为起诉而收集证据期间,其被村民梅XX等人殴打受伤,其向XX区人民法院起诉,亦因证据不足被判决驳回,并不获上诉法院支持。

  之后,梅X起诉海口市XX区人民政府,要求其对承包土地进行确权,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争议为土地承包争议,裁定驳回,上诉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理由,裁定维持。

  2009年4月6日,海南省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举行,梅X前往咨询,由于省市两级《法律援助条例》已作修改,其不再能获得法律援助,加上认识其的省、市、区三级司法局及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都劝说其止讼,其十分苦恼。我们小组见状,主动上前了解情况,并收下有关材料研究。此后,我们经过约其访谈三次,电话交谈多次,并在法律诊所课堂上公开谈论,决定为其代理申请再审。我组经过数次研讨,由组长李响执笔,针对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与经济合作社纠纷案的判决,为其起草了《民事再审申请书》,并按要求准备了其他再审申请材料,于4月28日正式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呈递;同时,我们为其草拟了《民事申诉书》,其已于5月12日自行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递交。

  截至今日,再审申请和申诉仍在审查之中;其中,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曾面询梅X一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再审申请和申诉的审查期限现已明确为三个月,我组将密切关注审查动态,努力完成本案的代理工作。

案例分析:

  我组接受梅X的材料后,初看之时,大吃一惊:各种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等竟达二十份!然而,经过逐一比对分析,我们很快从中理出头绪,认识到,本案其实并不复杂,之所以经年诉讼、文书繁多,在于梅X对案情认识不清,于是多头起诉,而进行法律援助的律师有敷衍塞责之嫌,并未对其晓明案件性质,以致梅X饱受讼累而毫无结果。

  第一,本案的关键在于梅X与XX经济合作社的土地承包纠纷,无论是向政府要求变更经营权证书,还是向梅XX索偿,都须以此为其前提;故梅X各个行政诉讼,皆属无谓。

  第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独立的用益物权,不是土地使用权。《物权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该权利主要由《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整,它是一种独立的、有中国特色的权利,不是土地使用权,故不属《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如《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调整。

  第三,本案的再审申请及申诉的主要理由:

  1、证据能够相互佐证。陈XX、颜XX等人的证明书有“仁福”地东、西、北三至权利人签章,又有村委会、经济社干部陈XX等人的实地指证记录,南至位置及交界处有石墙为界;这些与原琼山市人民法院的勘验笔录一致。

  加上相关证人未能出庭作证,实因人身安全受到危害和威胁,属于“确有困难”的法定情形,故不应以“没有证人出庭作证且无其它证据佐证”而对证据不予采信。

  2、在东至长度不明的情况下,无法明确面积为0.2亩。在农村,土地边至同一段中不只一家时,惯例仅记载其中一家,所以承包土地记载四至的东至才会仅记载陈XX,而未写上颜XX;况且,陈XX地与颜XX地间本无明显界线,原琼山市人民法院勘验笔录也仅以虚线标注。加之该勘验笔录仅勘明东至的陈XX地和颜XX地的总长度为47米,并未勘明两地块的各自长度,根据数学原理,无法算出承包土地为0.2亩的结果,故原判的结论缺乏证据支持。

  3、南至界线明确、现实。因诉争在于南至,经济合作社故意提出陈XX种树之地的概念,制造出与南至相区别的表象,企图偷换概念,界线北移至陈XX地与颜XX地交界处,倒推出梅X承包土地仅为0.2亩的结论。但由于陈XX地段到达何处并未勘明,无法算出0.2亩的结果,故该界线纯属虚拟。与此相反,“仁福”地与陈XX种树之地有明显的石头墙为界,所以,南至界线清晰明确且现实存在,故原判对其认定也缺乏证据证明。

  综上,我们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民一终字第585号民事判决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和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最后,尽管审查结果尚未揭晓,我们也深知启动再审和抗诉程序之难,但还是对未来充满了期待,这既因为我们对再审申请和申诉的理由的坚信、对再审申请书和申诉书说理的自信,也因为我们,更是我们的当事人幸运地把握机遇:审判监督及再审近来获得高度重视,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2009年4月27日先后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两个司法解释,不仅澄清和规范了种种问题,更预示着一个“再审时代”的到来。

                        供稿:海南大学法律诊所

                   李响(代理,执笔)、何新强(代理)、赵曼


更新日期:2011-9-18 12: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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