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历山大诊所:将学生的印象记入最终评定
作者:Danny Wimpey (丹尼.文培) 来源:翻译整理:吴涛
介绍
在法律诊所里,学生必须不断地接受评定。“评定”对学生在诊所里的学习方式来说是不可或缺的。老一套的说法是(对学生的)评定和教学总是一起的,在此我不会趟这趟浑水。我们可以将各种评定方法归为理论家们常用的一类,但这并不全面。实际上,无论这种评定是诊断性的还是阶段性的或积累性的,抑或都是,它最终都是为了帮助学生成为最好的律师。
在我们诊所里所采用的是一种可定义为“文件夹”式的方法,分数是根据学生工作的各个方面给出的,包括写作能力,口头表达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办公和文件管理能力,道德品质等等,这些分数就作为学生在课程学习中得到的总分的一部分。
为了在这种环境中更为有效,评定方法必须不仅仅只考虑到容易判断的因素,还要考虑到那些不那么明显和难以判断的因素。只有将它们都考虑到,对学生的表现才能有一个更为全面客观的评定。这也是“评定必须有根据”和“所评必须是学生表现的真实反映”的另一种说法。当然,没有任何一种方法能够对学生的最终表现有一个完美、明智的评定,但如果这种方法只看到学生工作中很容易用通常方式评定的部分,那么它也就因缺少了必不可少的成分而显得缺乏有效性。
长久以来我一直认为诊所里由“算出最终确切分数”推动的评定系统并不是最好的一种。我宁愿使用一种建立在学生能力基础上的评定系统,而非一串数字。我关心的是许多在案例中普遍使用的方法。然而,在诊所里,我们总是为大学实习所限,将学生的业绩量化。我的同事艾利兹.拉德雷(Elize Radley) 已形成了一种系统,这种系统依赖于评定学生的能力,因此分数也就依能力水平分类而定。这种系统有效地考虑了两种因素,即为了大学的目的敲定最终分数的需要和摆脱了将诸如“能力”这类概念量化的束缚。
为了更进一步说明,譬如说65分和67分之间的区别到底有多重要呢?在诊所里学生多得到的所有最终分数中,这两分根本微不足道。而学生本人去又敏锐地觉察到这点区别。而评定者在给分时也清楚一点,那就是在她看来,这点儿工作比另外的要强。
实际上,在分数的驱使下,学生变得为分数着迷而不去分析如何发展自己了。他们很善于追求分数以至于看不到分数遮掩的其它更全面的东西了。而这种沉迷(经常是扰乱人的视线)又可以成为一种很有用的动力:一个总是不能按照办公规定的模式草拟信件的学生,如果得了个零蛋,那么他很快就能调整过来。
任何正式的评定工具都应准确地指出工作中什么时候、哪些地方对了,哪些地方错了。这也可以反过来帮助学生提高。假如一个学生能准确指出一分起诉状中哪些地方遵从法律和哪些地方不遵从法律,那么他将(最终会在一些案件中)学会恰当地草拟起诉状的,也能把握好书写好的起诉状应注意的各个要点。在一个评定系统中,根据起诉状的各个方面评分能让学生很快了解他的错出在什么地方。评分系统的使用在教学过程中起着很大的作用,也可能是最容易的方式,但绝非唯一方式。
若学生很看重他们得分的价值,那么评分就很简单了,可以将其工作的各个部分严格评分然后再简单相加。这个总和就成为了学生所有辛勤工作的最终评定,包括他们在诊所里做出的承诺、付出的时间、精力和在此过程中的思考、微笑、交谈及给予别人的帮助等等。如果要让这种评定成为学生在诊所中的贡献和自身提高的真实反映,那么这些及其它很多因素都应包含进去。
这种方法也有很多不足。我敢肯定很多人已经在心里叫嚷着“主观性”了。是的,“主观性”是一个问题。第一,因为评定者从不敢肯定它是否合适或真实地评价了学生的表现:那种承诺时脸上严肃认真的表情真的反映了做好工作的渴望吗?还是只是身体部位的一个小小的动作假象?第二,两个不同的评定者不会用同样的方式评价学生的表现。评价系统应当保证使用它的两个评定者会得到相同的结果。
然而,为了尽可能多地在评定中使用所收集的关于学生的信息,我们必须找到一种包含这种因素的方式。
我相信一种考虑诊所里学生所有表现的评定系统是有可能建立起来的。它远非细枝末节的收集而是整体性的,包括各类“文件夹”所得的分数。倘若在法律实习中很少有绝对的对或错,一个评定者认为很棒,而另一个认为还可以的话,那么我也相信法律诊所里的大多数评定会或多或少带有主观性。
在亚利山大诊所里,我们有一种系统评定了学生工作中的各个方面,并在最终的分数中考虑进去。这种评定通常建立在书面的因素上,例如:一次咨询的书面依据,笔记等等就是咨询评定的书面依据。由于人数太多决定了不可能去观察所有在现场咨询的所有学生,这在过去就是一种限制性因素。它也和我使用的教学方法相冲突。信件书写和其它文件草拟是在相似的基础上评定的,就跟文件管理和办公管理一样。对于所有这些,我们有一种成文的方案来决定分数。如果一个学生参与了协商,那么很明显指导律师会看在眼里并在其总分上记上一笔。
在评定期的最后,通常是一学期一次,学生得到的所有分数汇总,然后出席最后的“反馈会议”,此时,学生在诊所里各反面的表现都会由学生和诊所负责人来讨论和分析。这次讨论明确限定了参考的参数,大体上和学生在诊所中的表现及在每一个“文件”上所取得的成就相关。当然,这次讨论也会得分。
一旦最终得分平均下来后,诊所负责人就将会重审这个分数和对学生的总体印象,这些都是建立在学生的表现、态度、尤其是效果上。所有考虑到的问题是:
该生在办公室运作中到底有多大用处?
他工作中独立性如何?
她对她的同事和其他工作人员是否乐于帮助、谦恭有礼?
他对待当事人是否尊重,考虑周详?
她能否很快地掌握法律条文并运用它们?
他能否有效地处理他的事务?
这些问题并非能够轻易处理的,它们需要慎重考虑。答案和分数及数字无关,它必须建立在对学生观察的整体印象上。
如果评定者认为已给出的分数并非学生所有表现的合适的反映,那么这个分数会有所调整。
在此,主观性的问题就产生了,为了有效地使用这种系统,记住以下几点颇为重要:
第一,“反馈会议”后必须尽快提出经过深思熟虑的问题,这样学生的表现在评定者脑子里很清晰,有助于适当的进行回答。
第二,评定者做出的决定应该建立在学生的实际经历上。
第三,学生在诊所时,评定者必须积极主动地观察和考虑学生的表现,以便到时能够举出实例。实际经历让评定者有可能记录学生的日常表现,之后召开反馈会议时由特定的备忘录再次强化。
第四,在形成对学生表现的观点时,评定者必须参考其它角色扮演者的意见。这意味着个人的好恶对最终的决定起不到多大作用,这也将评定加深一层,因为评定者不一定能观察到的学生在其他方面的表现也被考虑进去了。
最后,学生最终得到的分数是否准确反映了学生的能力,若没有的话,就得在某种程度上做出改变。如果有什么显而易见的不公正情况发生,那么就要在很大程度上做出改变。
例如,一个笔头成绩很好但对同事吝于伸出援手且对当事人毫不尊重的学生,如果想在此职业上取得成功的话,就得好好学习怎样才能做的更好。因此对他实际工作的评分有必要准确地反映这一点。
在亚历山大诊所中我们是怎样实践的呢?首先,计算总分、召开反馈会议,我考察每一个学生,并进行前文所讲的重审工作。然后,在适当的时间内,我与办公室主管、律师助理讨论
学生表现,有必要时就会调整分数。通过这种方式许多评估就最终由“印象分”揉在一起了。
可能会有人争论:这种对综合表现的认可也可由其它方式完成;体现学生综合表现的因素应考虑到评定过程中。这可能是对的,我也敢说这种评定系统肯定存在。然而,一个评定系统必须可信而且可达。老师不应该花这么多的时间在评定上以至于都没时间管教学了。
这种系统确保评定者对学生的教学效果不因这种笨拙费时的评定工作受影响,并且在最终评分时,考虑到学生在法律诊所中的整体表现。
更新日期:2005-12-28 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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