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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2004/9/1

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管理和使用本会所得到的一切资助和经费,根据本会章程第四章、第五章和第七章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以本会的名义所得到的所有来自于国内外机构和个人的资助,一律由本会统一管理,具体委托中国法学会进行统一管理。任何学校和个人不能以本会的名义获得资助后,各自管理。

  二、本会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在每年的12月20日之前,决定下一年的经费使用计划和经费分配分额,并最迟于每年的1月20日之前作出上一年的经费使用财务决算报告。

  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外交流事项、年会事项、对新学校的资助、宣传计划、小型会议等以及常委会认为应当列入经费使用计划内的事项。

  年度计划的制定,应当透明和公正。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应当至少由常务委员会2/3的委员赞成方能作出有效的决议。

   三、本会会长在本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范围内,落实年度经费的使用计划。在决议范围内,会长(或者负责财务的副会长)可以决定年度经费的用途和支出流向。

   四、本会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年度工作计划以及相应经费计划的实施,包括本会的日常开支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项目的具体的经费的使用。

  五、项目调剂对于超出本项目年度经费预算计划不超过10%的经费的使用,由主任、副主任协商后决定,超出此额度的,由会长、副会长报请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对于没有列入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的经费,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除非经过本会常务委员会的临时决议通过后方可使用。

  七、本会经费的使用以及报销由秘书长负责经办,由负责财务的副会长进行审核,由中国法学会的财务予以报销入帐。本会不设专职会计,由中国法学会的财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为了经费使用的公开和公正,本会聘请一位兼职出纳负责日常的开支的记帐工作。

  八、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本会的经费使用情况。任何常务委员一旦发现本会经费的使用违反了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有权以当面或书面的方式向负责财务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提出询问,秘书长有义务在10天内转答/回答委员的质询。

  九、每年的12月20日之前,由秘书长提交当年的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由负责财务的副会长进行审核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常务委员会进行审核和质询并作出财务决算报告。每年的12月10日之前,秘书长提出下一年度的经费使用计划,由会长审核后报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作出相关的经费使用决议。

  十、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对违反有关常务委员会决议内容的经费的使用,有权拒绝报销。如果上述人员滥用常务委员会赋予的权利,违反本办法决定经费的使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辞职和承担有关的经济责任。

  本办法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生效,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的修改必须经常务委员会的讨论并作出决议。

  本会秘书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执行。

                 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

                 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

                  2004年8月30日


更新日期:2005-5-17 2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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