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秘书处管理资金与财务工作规程
为加强秘书处对本会各项资金的管理与财务工作,充分发挥秘书处的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本会章程》、《中国诊所法律教育本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本会的有关规定,结合秘书处的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项目资金的管理总则
第一条 秘书处必须完全遵照本会的决议,按照规定的程序分配与管理项目资金。
第二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以及报销由秘书长负责经办,由负责财务的副会长进行审核,由中国法学会的财务予以报销入帐。本会不设专职会计,由中国法学会的财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为了经费使用的公开和公正,本会聘请一位兼职出纳负责日常的开支的记帐工作。财务账册由负责财务的副会长保管。
第四条 秘书处经手各项资金的收入与支出必须报经主管财务的副会长审批、签字。
每笔收支均须当日向财务主管副会长汇报,并在3日内向会长与其他副会长报告。
如主管财务的副会长出差或暂不在岗,必须报经会长审批、签字。并在3日内向主管财务的副会长报告。
第五条 本会经费收支由秘书处经手管理的,秘书处必须记录在册。记录应包括收支日期、用途、经手人、审核人与负责人。
第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对违反有关常务委员会决议内容的经费的使用,有权拒绝报销。
第二章 经费筹措管理
第七条 秘书处在遵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筹措诊所专业委员会经费”的计划范围内,协助本会委员与会员以“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本会”的名义开展活动,筹措项目资金。
第八条 以“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本会”名义进行的筹措资金活动,筹办者须事前报会长、副会长认可、批准,并在活动结束后向委员会写出书面报告。
第九条 申报筹措活动计划须在提前活动举办日15日提交会长、副会长或秘书处。提交秘书处的,秘书处须在收到计划之日起2日内转交会长、副会长,会长、副会长在3日内审议后,由秘书处将决定在2日内通知筹办者。
筹措活动结束后10日内,筹办者须将书面报告提交会长、副会长或秘书处。
第十条 秘书处协助主管财务副会长办理筹措取得的经费入账工作。
第十一条 筹措取得的经费除有特殊目的与用途的,按规定,应计入下一年度的预算财政中。
第十二条 本会筹措的经费入账后10日内,秘书处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的筹措情况和用途。
第三章 本会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
第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专项经费的计划编制工作。每年11月20日前,各会员根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需要,提出专项工作的经费预算,经本会会长、副会长审核后由秘书处汇总,报本会年度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秘书处依照会长、副会长年度经费预算会议决定整理、列支本会年度经费预算,提出诊所本会经费的分配和使用预算方案。
第十五条 秘书长就于每年12月5日前,向本会提交年度经费预算方案。该方案由秘书长经会长、副会长审核后,形成本会年度经费预算报告。
第十六条 本会年度经费预算报告,于12月10日前提交各常务委员。预算报告经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作出相关的经费使用决议。
第十七条 秘书处需在常务委员会经费使用决议做出后10内将该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十八条 每年的12月10日之前,各具体项目课题须向秘书处提交经费使用年度决算报告。
项目结束或到期的,应自项目结束或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秘书处提交经费使用决算报告。
项目课题决算报告须有课题负责人与学校或机构的签名和盖章。
第十九条 秘书处应于12月20日之前,将汇总后的各具体项目课题的经费使用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 秘书长负责起草本会年度决算报告。秘书长应根据年度内本会经费收入、预算与各项目课题与秘书处的经费使用报告起草本会决算报告。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应于每年12月17日前将《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草案》交由负责财务的副会长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每年的12月20日之前,由秘书长将经负责财务的副会长审核后的本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草案》提交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进行审核和质询并作出财务决算报告。
第四章 项目课题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对项目课题所有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表进行装订,于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日内提交本会和顾问委员会。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须在限定时间内修改、补正。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课题申请经本会和顾问委员会评审决定后,由秘书处在5日内向全体会员发布评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通过中国法学会财务部门直接划拔给课题负责人所在学校或机构。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课题申请评审通过后,可按本会财务管理办法以借支方式通过秘书处借支课题经费的40%。借支须由课题负责人向秘书处提出申请,并由负责人出具课题预支借款原始凭证。经秘书处报主管财务副会长审批签字后,由秘书处通过中国法学会财务部门拔付。
借支课题资金阶段性使用情况报告与支付原始凭证须在年度审查之日15日前报秘书处,由主管财务副会长审核结算,并由秘书处报本会进行年度审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课题年度审查合格后,可按本会财务管理规程规定拨付课题经费的30%。具体程序参照第二十六条。
借支课题资金阶段性使用情况报告与支付原始凭证须在验收之日15日前报秘书处,由主管财务副会长审核结算,并由秘书处报本会进行年度审查。
第二十八条 课题验收合格后,可按本会财务管理规程规定拨付课题经费剩余的30%。具体程序参照第二十六条。
课题经费全部拔付之日起30日内,课题负责人应将课题完整的最终决算报告与原始凭证提交秘书处,秘书处转交主管财务副会长审核结算,并转发给会长、其他副会长和常务委员。课题负责人应按要求向本会报告课题经费使用情况,由本会审核。
第二十九条 本会对项目课题决算报告的审核决议,由秘书处在决议做出1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布决议结果与决算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内容与预算需要调整的,项目负责人须向秘书处提交的调整计划报告与相关文件。秘书处在进行形式审查后,3日内转交项目主管副会长和会长,由主管副会长和会长提交本会讨论决定,讨论决定结果由秘书处告知申请人。项目调整被批准的,秘书处需在批准之日起5日内人向全体会员和顾问委员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因参与其他项目工作的经费如由项目支付的,应按项目要求向项目报结开支。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申报项目决算。
第五章 秘书处办公经费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严格遵守财务透明、公开原则,接受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委员与会员的监督和审核。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办公费用为本会的日常经费开支。
第三十四条 由秘书处办公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与凭证须报秘书长审查。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单项开支500元以内、并符合秘书处办公事项预算规划的,由秘书长负责审批。超过500元或超出预算事项范围的,须事前经主管财务副会长批准,事后3日内向主管财务副会长报帐。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日常经费开支需按月结算,结算日期为每月1日至月末最后一天。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每月25日支付,遇有节假日的,可提前至节前最后一个工作日或延后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第三十八条 凡由秘书处支付的办公费用,有关财务原始凭证须于支付日当月5日前提交给秘书处出纳,由出纳计账收付。5日以后支付的当月开支原始凭证,计入下月结算。
第三十九条 凡由秘书处支付的办公费用,经手人与审核人相同时,由另一会长或副会长审核。
第四十条 出纳应于每月25日前(12月为需在当月15日前)将本月财务收支情况书面报告秘书长。
第四十一条 秘书处每月至少向中国法学会报账一次。
第四十二条 秘书长负责向本会提交秘书处办公费用的财务预决算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秘书处预算报告须于每年12月5日前提交给会长、副会长。报经会长、副会长审议后,12月10日前提交所有常务委员。
第四十三条 秘书处决算报告须于每年12月10日前提交会长、副会长。报经会长、副会长审核后,12月20日前提交所有常务委员。
第六章 监督与审核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对本会各项资金的管理接受本会会长、副会长的领导,对会长、副会长负责,接受常务委员与会员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各项经费预决算经本会审核批准后,由秘书处报资助方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会各项经费预决算报告经本会审核批准或通过后,由秘书处在本会网站上公布。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本会的经费使用情况。任何常务委员一旦发现本会经费的使用违反了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有权以当面或书面的方式向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与具体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询问,秘书长有义务在10天内转达质询。
相关人员应在接到质询之日起10日内回答委员的质询,并报秘书处备案。有必要时,任何常务委员可以通过主管财务的副会长、秘书长协助查询、出示有关的财务单据、凭证和财务帐册。
更新日期:2005-5-17
21:1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