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及其启示林海容
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现实主义法律运动的产物。这种方式是与美国法律教育的目标相一致的,即不只是教授法律,更是教授“法律人技巧”。这种教育模式对我国法律教育带来的启示是,应该让学生通过亲身实践理解法律的运作机制并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可以使其更好地适应复杂多变的现实需要。
一、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产生与发展
“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是指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师的形式,设立“法律诊所”,学生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办理案件,为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法律问题,开出“处方”,并亲自代理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因学生要在律师的办公地点接待当事人,像看病的诊所,故命名为“诊所式”法律教育。[1]这种教育模式于二十世纪初首先在美国产生,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法学院诊所式教育发展迅速。诊所教育把法律教育和维护社会正义联系起来,成为一种增强法律教育实践水平的有效途径。诊所教育具有在社会现实背景中进行法律教育的优点,也为学生们提供了一个优秀法律人的典范。所以,诊所教育被视为美国法律教育的最重大变革。[2]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兴起主要是基于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首先,在“案例教学法”全美盛行的情况下,教育改革家们认识到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院式或纯理论的“案例教学法”法律教育很难让学生学到律师的其他技巧,如解决问题、事实调查、交流、辩护、谈判、诉讼等。因此学者开始呼吁效仿医学院,引进诊所法律教育制度来扩大法律教育的范围。其次,在20世纪60年代,肯尼迪政府发动“向贫困宣战”的运动,福特基金会提供了1000万美元的资金,以资助建立诊所项目,为穷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学院。最后,学院式的法律教育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的无为无能也是促使法律诊所兴起的一个原因。水门事件提醒了人们律师职业道德教育的必要性。将学生引入实务领域,让其领略司法人员推动社会变化的能力,他们就会明白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而不像以往那样认为对他们是可有可无的。[3]在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发展历程中,最先呼吁组建法律诊所的是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杰勒科·弗兰克,他领导、组织了首家“法律诊所或诊疗所”。与此同时,杜克大学的约翰·布拉德维首先在杜克大学和南卡罗来纳大学创设“法律援助诊所”。这些法律诊所为各法学院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同时为穷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之后,许多大学纷纷效仿。[4]1959年在国家法律援助和辩护人协会赞助下,法律诊所委员会成立,福特基金注入80万美元支持先期项目。1965年,该委员会被美国法学院协会接管,并更名为职业责任委员会(COEPR)。1968年,具有独立地位的职业责任法律教育委员会(CLEPR)取代之,并从福特基金会取得为期五年的600万美元资助。CLEPR要求每一个诊所项目必须保证学生在律师指导下接触真实的客户并能获得学分,诊所教育开始正式进入法学院的课程安排。[5]
目前,美国近130个大学法学院都设立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而且法律诊所涉及的社会事务更为广泛,通常而言,绝大多数的法律诊所会涉及到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保护、移民法、少数民族法、国际人权保护、家庭暴力等。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的应用法律研究中心在2008年的调查中的“Numberofin-houseclinic”部分做了详尽的数据分析。根据参与调查的131所法学院的问卷回复,在美国法律诊所中,分布最普遍的是刑事辩护诊所,比率达到了7.8%。紧随其后的分别是民事诉讼(7.4%)、调解(5.6%)、儿童保护法(5.4%)以及移民法(5.3%)。[6]
诊所教育之所以能够在兴起之后得到迅速发展,是与美国的法律文化环境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密不可分的。
首先,美国律师是美国法律社会的基石,法学院被称为“律师学院”,在美国,毕业生一般要首先成为律师,才能开启从事法官等其他法律职业的开端。
基于此,美国的法律职业制度延伸到高校之中,在美国,学校和学生都要受到美国律师协会承认,否则无法进入法律职业群体,因此,诊所教育的开展得到了法律职业制度保障。其次,充足的资金保障。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资金密集型的教育模式。学生为弱者免费提供法律服务需要高昂的开支。如果没有经费保障,诊所教育将寸步难行。在20世纪60-70年代,法学院的诊所获得了许多私人基金会的资助,法学院也开始从其总体预算中为诊所法律教育拨付专门的资金。这样,诊所的运行就有了经费保障。[7]再次,案源保障。美国的司法援助体系完善,学生代理案件的案源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通过对于学生办理案件身份的保障,提高了学生办案的积极性,同时打消了司法援助案件当事人的疑惑,促进了法治建设的教育体系在美国良性循环与发展。最后,身份保障。由于学生明白自己的就业方向是律师,从而加强了对于律师身份的认同感。同时,由于美国法律群体对于在校法科生也具有很强的身份认同感,因此,在法律诊所式教育模式中,诊所学生代理身份得到了司法部门和律师协会的认可与支持,如美国明尼苏达州制定了《学生职业规则》,保证具备条件的学生出庭、与未监禁的当事人会面等。一般情况下,学生的活动必须在执照律师的监督下进行,律师对其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承担最终责任。为了鼓励学生尽快进入角色,所有律师文件包括递交法院的报告等,均将有督导员和学生签名。从一开始就告知委托人其案件将由学生负责,但是学生会经常与其督导商议。只有在获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学生方可接手该案。
二、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
第一,致力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和创造性独立思维能力。
第二,是一种开放式教育方式,不像其他课程有严格的上下课制度,不局限于某一法律诊所的固定地点,教师不再固守讲台,师生平等讨论案件,教师的角色更多的是指导和监督,做启发性的工作,有时教师成为诊所活动中的一员,教师也没有预先的教学大纲,也不提供标准答案(事实上也无从提供),学生对教师的意见可以反对或不同意而独立行事。
第三,有一系列完整的机制保障。该项目的参加者以学生为主,也有教学人员和执业律师,学生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教学人员和律师负责指导学生。[8]美国法学院对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有一定的资格要求,要考查学生的专业知识掌握程度,一般只允许二年级和三年级的学生参与。
第四,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得学生和教师都积极地参与其中。例如将诊所课程正式列入教学计划中,教师与其他法学教师拥有同样的待遇,选修的学生可以拿到学分,甚至有的法学院会设立专项奖学金来奖励那些积极参与诊所法律援助的学生。
第五,是一种充分而真实的社会实践。在诊所式法律教育中,真实问题(案件)、真实生活与真实角色构成了其特质。参加诊所式法律教育项目的学生在指导老师或律师的指导下,需要会见当事人、证人或者质问证人,这种由学生亲自体验的真实,并不是像教室里那样由教师控制一切,而是与学生一起参与对真实的理解。[9]学生在其间所学到的技巧和能力是在课堂学习和案例分析中很难培养起来的。如果说案例教学法是教育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那么诊所式法律教育就是教学生“像律师一样做事”。
三、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目标
美国的普通法传统认为“法律的生命并非逻辑,而是经验”。因此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首要目标就是帮助学生培养经验式学习的能力以及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即实践性的高等法律技能。这是一种综合性的技能,不仅要求传授和培养学生大量非法学知识(如社交技能和方法、心理学和写作技能),并提供机会训练学生法律职业特有的技巧、能力和素质。具体来说,诊所式法律教育所培养学生的这种技能主要是法律职业人员(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等)的从业技能:解决法律问题和法律纠纷的能力;较强的法律分析和严密的推理能力;事实调查能力;交流、咨询、谈判、诉讼、了解其他的争端解决程序等能力;组织和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发现并解决道德困境的能力;提供有力辩护的能力;维护公正、公平和社会道德以及律师职业的完善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另一个目标就是法律职业责任心的培养。传统的说教可能给学生一些好的职业道德准则,但最有效的教育莫过于在解决具体的两难问题时,在老师的指导下,让学生通过处理真实案件、接受真实的委托,在当事人的需求、案情的复杂等各种压力和不可避免的道德两难等环境下做出其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培养出来的职业责任心,是其他法律教育方法所不可比拟的。
从实践来看,法律诊所也是培养学生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最理想的场所。法律诊所的项目大多都是刑事案件、家庭暴力案件、公共利益或社会安全或残疾人案件,这些案件的代理最有助于学生讨论公正和追求公正,从而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正义感和职业责任心。
在诊所式法律教育中,职业责任心的教育涵盖了如何处理冲突和严守保密规则,如何处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何培养律师技能和职业热情等问题。严格地说,世界上并不存在普遍性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只要是有利于特定社会在特定历史时期执法的公正和公平,符合律师职业的特定需要,都属于职业道德的范畴。因此,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就是培养学生公正、公平的意识,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制度和社会负责的态度。[10]
此外,美国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客观上也达到了促进社会正义的目的。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民权运动方兴未艾,全社会掀起了“接近正义”的浪潮,法律诊所就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大行其道,既解决了法律援助资源供给不足的问题,也为民权运动的倡导者——新一代的法律人参与社会塑造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法律诊所从一开始设立的初衷便侧重于法律救济,免费为那些无能力雇请律师的人代理案件,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法律诊所在以后的发展中依然秉承这个理念,大量的人权诊所、移民诊所、妇女权利保障诊所对促进社会正义贡献了力量。[11]
四、诊所式法律教育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当前的法律教育模式一直保持着的以教为本的教学模式,从其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应试性的教育模式。这种教育模式重理论,轻实践,忽视了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而随着中国社会经济、法律、文化方面的日新月异的发展,对法律教育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教育必须培养出能够应对不仅是国内而且是国际的挑战的高素质法律人才。而我国当前的法律教育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困境和挑战,因此,法律教育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致力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的先驱者们,开始尝试着在法律教育中引进和借鉴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12]
从2000年秋季开始,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首次在全国7所高等院校尝试运用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开设“法律诊所教育”选修课程。①然而,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发展,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国的本土化过程依然面临着很多难题。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定位、资金保障、学生身份以及案源保障等方面。
五、中国对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借鉴
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已有将近百年的发展历程,其从建立到完善的过程亦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通过学习借鉴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以及其发展历程中所积累的经验,可以使诊所式法律教育乘着我国教育改革的东风快速地成长发展起来。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本土化的策略
首先,对诊所式法律教育进行合理定位。尽管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引进对于改革我国传统法律教育的不足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引进并不意味着要彻底抛弃传统的教学模式。相反,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应与传统的教育模式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即便是在其发源地美国,诊所式教育也没有取代理论性的教学和案例教学,而是被用来开发学生的思维和法律逻辑能力。[13]鉴于此,笔者认为,在现阶段为了能更好地调动学生老师的积极性以及保证教学的效果,各法学院可以将法律诊所设定为实践教育课程,只不过根据实际情况可在诊所规模、案件性质、课程选修还是必修以及评分规则方面做出不同的规定。
其次,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开展丰富的实践性教学需要足够的资金支持,目前我国的诊所式课程的资金来源比较单一,主要是福特基金会的支持,再有就是法学院的资助。要想使诊所式法律教育得到更长远的发展就需要开拓资金来源渠道。就中国目前教育的现状而言,笔者认为,可以充分利用国家财政、学校资金、社会基金三个渠道。首先,应当向政府机构申请财政支持,由于高校“法律诊所”提供的法律援助在保障基本人权、扶助社会弱势群体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政府有义务为诊所项目法律援助活动的运作提供资金;其次,“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重要手段,与高校现在所提倡的教学改革的方向十分一致,应当得到高等院校的充分重视。学校可从教学经费或学生活动经费中拨付专门的款项保障“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顺利开展;再次,可将我国慈善机构收取的各项社会慈善基金进行细分,在慈善基金项下设立“法律援助专项慈善基金”,高校的“法律诊所”作为民间的法律援助机构也可申请获得该项资助;最后,可以充分发挥国外有关基金会的支持作用。
再次,明确学生代理案件的身份。通过教育管理部门和司法管理部门的协调,要尽快明确法律诊所的法律地位,即明确法律诊所作为一种法定的法律援助机构之一。这样就可以明确学生代理案件的身份,明确其作为代理人的责任,这也有助于提高当事人对法律诊所的信赖。现行的法律诊所在法律上仅能界定为一种民间的学生组织,学生没有代理案件的明确身份,这既不利于增强学生的责任心,也不利于提高当事人的信赖感。
最后,确保案源充足。案源的确保需要人们对法律诊所的信任,这有赖于完善的法律诊所管理制度以及学生本身的素质。一套完整的法律诊所的管理制度,如比较完善的案件代理审批制度、法律诊所章程、值班制度、办案工作流程、卷宗归档办法和经费使用办法,可以增加当事人对法律诊所的信任程度。只有以完善的制度作为坚实的基础才有可能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才能有效地解除当事人的后顾之忧。高素质教师或者律师的指导也可以提高法律诊所的吸引力,尤其是对那些经济状况不佳的当事人而言,这种较为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应该可以满足其需求。当然参与法律诊所的教师、律师以及学生长期不懈的努力所换来的良好口碑才是保证案源的法宝。
(二)实行诊所式法律教育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教师对学生的指导应实行“平等对话式”的“临床”指导,使学生在与当事人接触、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独立承办案件。在传统教学方法中,课堂上存在着内在的不平等,即老师讲学生听,老师处于主动地位,学生总是处于被动接受的角色。而在诊所式法律教学方法中,是学生亲自接触案件,更具有发言权;老师的指点只能是作为“听者”的发言,而不是对教学内容的传授;不存在共同的标准衡量双方的正确与否,也不必追求对同一问题的共同见解;老师和学生都处于独立的地位,对学生的观点不要轻易做出“好”与“不好”、“对”与“错”的判断,让学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理解能力、判断能力、创造能力。[14]
其次,法律诊所的设置以各种专门诊所为主。由教师和学生组成的“准律师事务所”是比较理想的形式。法学诊所可以根据指导教师专长的不同分为婚姻家庭诊所、合同纠纷诊所、刑事诊所等各种专门诊所。
最后,目前我国还处于法律诊所教育发展的初期,好多法学院也是刚刚起步设立了自己的法律诊所。再考虑到目前法学院的学生有意将来从事法律相关职业的并不占多数,立志于做律师的更是少之又少,因此不宜将法律诊所课程设置为必修,更无须将其与毕业挂钩。在学生主动参与、学院选拔的基础上设立法律诊所课,既可以满足那些对实践经历有强烈需求的学生,又可以避免教学资源的浪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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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温璇.论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D].西南政法大学,2010.
本文引自《工会论坛》2012年9月底18卷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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