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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展示
2014/6/24
  一、《法律诊所》教学大纲

(供法学本科专业使用)

 

课程编号:04100080

课程名称:法律诊所

课程类型:专业限选课

总学时:48         讲课学时:48        

学分:2

先修课程:刑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

 

  1. 课程的目的与任务

     

    本课程是将法律教育和法律援助相结合,强调法学教育对学生法学专业素质及职业道德的实践性训练。通过接触和处理真实案件,使学生掌握职业的经验和技巧,学会从思考、反思中学习,增强社会责任感,为今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奠定基础,真正成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二、课程有关说明

 

本课程是国外先进教学模式与中国法律教育实际有机结合的产物,是对现有法学教育模式的创新和补充,主要分为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课堂教学使用的方法包括:苏格拉底方式、互动谈话、模拟、真实案例分析、课堂游戏等,增强课程的新颖性、趣味性,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实践教学是在教师的具体指导下,学生亲自参与真实案件的解决过程,使学生发展以下技能:咨询、调查取证、法律文书制作、调解、法庭陈述、辩论以及与相关法律部门的沟通,代理各类民事、仲裁和非诉讼案件。本课程通过教学环节、实践环节、书面总结三部分对学生进行考核,综合评定成绩。

 

 

三、教学内容

 

           第一章  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概述(3学时)

 

本章应掌握: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征;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

熟悉: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目标。

了解:诊所学习的方法和要求。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概念与特征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价值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目标

四、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

五、诊所学习的方法和要求

 

第二章  会见(3学时)

 

本章应掌握:接待当事人技巧;咨询的技巧。

熟悉:接待和咨询中的笔录。

一、接待当事人步骤、技巧及注意事项

二、咨询的步骤和技巧及注意事项

三、接待和咨询中的笔录

 

第三章  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3学时)

 

本章应掌握:律师执业规则与执业纪律的内容。

熟悉: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

一、职业道德概述

二、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与内容

三、律师执业规则与执业纪律

 

第四章  调查取证(3学时)

 

本章应掌握:调查取证的基本方法与技巧。

熟悉:审查证据的基本方法。

了解:调查取证的基本原则。

一、调查取证的基本原则

二、调查取证的基本方法与技巧

三、审查证据的基本方法

 

第五章  诉讼文书写作(3学时)

 

本章应掌握:起诉书、答辩状及代理词的制作。

熟悉:诉讼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一、诉讼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二、起诉书、答辩状及代理词的制作

 

第六章  案情陈述与法律研究(3学时)

 

本章应掌握:案情陈述的技巧;法律研究的方法与技巧。

一、案情陈述的技巧

二、法律研究的方法与技巧

 

第七章  立案及庭前准备(3学时)

 

本章应掌握:接案时的注意事项(主体、案由、时效、管辖)。

熟悉:民事办案流程;开庭前应做好的各项准备。

一、接案时的注意事项

二、民事案件办案流程

三、立案、庭前准备应注意的问题

 

第八章  民事案件诉讼技巧(18学时)

 

本章应掌握:民事诉讼庭审技巧及应注意的事项。

      熟悉:民事诉讼庭审程序;

一、民事诉讼庭审程序

二、民事诉讼庭审技巧及应注意的事项

三、司法实务专题研究

 

第九章  谈判(3学时)

 

本章应掌握:谈判基本技巧运用及应注意的问题。

      熟悉:谈判的基本类型

一、谈判的含义

二、谈判的模式

三、谈判基本技巧运用及应注意的问题

 

第十章  调解(3学时)

 

   本章应掌握:调解的技巧及应注意的问题

          熟悉:调解中的步骤

          了解:调解的目标

   一、调解的含义

二、调解中的步骤

三、调解的技巧运用及应注意的问题

 

第十一章   总结与反馈(3学时)

 

  本章应掌握:本期民事法律诊所在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了解:自己本学期参加民事法律诊所的学习目标是否已达到,收获有哪些?

  一、学生谈感受

二、课堂反馈

三、评估及未完成事项的安排

 

四、实践教学要求

 

课外实践

实践项目

活动内容

注意事项

值班

1、接听电话并做相应处理

2、接待当事人

3、诊所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务

1、按照值班排名单准时值班

2、遵守诊所办案规范

3、做好值班记录

4、遇问题及时和老师沟通

案

 

件

 

代

 

理

 

 

1、代理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2、代理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

3、代理当事人参加谈判活动

4、代理当事人参加调解活动

5、主持调解活动

6、为当事人代书

7、其他适合诊所学生办理的法律事务

1、案件代理以小组为单位活动

2、填写案件代理中的系列表格

3、遵守案件指导规范

4、外出活动须经批准,注意安全

5、案件代理活动中应当注意执业操守

6、案件代理活动中应当注意职业形象

7、案件代理结束后及时总结反馈(个人总结及小组总结)

8、案件代理结束后及时报销办案费用

9、案件代理结束后及时按规范整理卷宗并归档

旁

听

庭

审

1、集体观摩庭审活动

2、两人以上同学组成小组旁听庭审活动

1、遵守法庭纪律

2、两人以上同学组成小组旁听庭审活动,须经老师同意

3、观摩庭审后要写观后感

4、外出活动注意安全

法

律

宣

传

1、配合参与学校的法律宣传活动

2、法律诊所自行组织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活动

1、法律宣传活动应在老师的指导下,由诊所学生策划、组织和实施

2、法律宣传活动应至少有两个小组同时参加

3、外出活动注意安全

其他法律实践活动

1、参加诊所安排的其他法律事务活动

2、参加学校安排的其他实践活动

 

五、建议使用教材及参考书目

 

教  材:《互动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李傲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

参考书:1.《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甄贞主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

            2.《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杨欣欣主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



二、《地方立法诊所》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地方立法诊所


课程类型:专业任选课


总学时:32        讲课学时:2        实践学时:30


总学分:2


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立法学


 


(一)课程的目的与任务


 通过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的亲身体验,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学习地方立法实务的基本技能、学习运用法理学原理分析问题、提出对策的基本技能、学习社会调查的基本方法;体会法律在平衡不同群体之间利益冲突的重要功能、体会法律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体合理利益中的重要作用;感受民主、正义、公正的力量。


 


(二)教学的基本内容


立法前的社会调查;立法草案的起草;立法实施后的法律宣传和实际效果的社会调查。


 


(三)教学方法


本课程主要采取课堂讲授、小组讨论、大组反馈及社会调查等教学方法。让学生同步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银川市人大常委会每年的立法活动(包括制定和修改立法),使学生在行动中学习,充分激发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具体做法:


1.老师用2课时讲授地方立法的基本任务、地方立法的基本程序、地方立法的基本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和银川市近年立法概况和特点;学生参与地方立法课程的目的、方法、课程考核等基本要求。


2.老师从当年地方立法计划中选择2-3个符合学生实际的立法项目,简单介绍立法背景和学习要求。


3.将学生分成小组,在教师的指导下制定调研提纲、制作调查问卷,然后按照各自选定区域和相关单位实际调查。调查过程中除了发放问卷、大多采取个别访谈的方法进行调查,训练学生与人沟通的技巧和总结归纳能力。


4.为解决学生缺乏社会经验的缺陷,在课堂教学中,我们采取教师与实务部门专家共同上课的办法,聘请有一定理论水平的执法人员到课堂介绍立法的实际情况,与学生一起实际探讨立法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的问题。帮助学生进行反思,修正自己的研究思路。


5.将课外小组讨论形成的研究成果带到课堂上进行分享,在教师的指导下对立法修改建议进行讨论与论证,在此基础上撰写立法调研报告。


6.将优秀的立法研究报告提交相关部门。


 


(四)教学内容

  1. 地方立法的基本要领(2学时)

    本章应掌握:地方立法的基本任务、基本方法、基本程序。

    1. 地方立法的基本任务。

    2. 地方立法的基本程序。

    3. 地方立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2. 宁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4学时)

    本章要求:了解宁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主要内容、实施情况,讨论现行宁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改的必要性,提出该条例修改的建议。

    1. 社会调查:宁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执行情况。

    2. 讨论:修改宁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必要性。

    3. 分析:宁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改内容。

    4. 提交学员关于修改《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建议 


  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4学时)

    本章要求:调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的现状,讨论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必要性,提出相关的建议稿。

    1. 社会调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的现状。

    2. 讨论: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必要性。

    3. 分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内容。

    4. 提交学员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建议稿。

       

    课程总结(2学时)

    1.学生自我总结。

    2.教师总结点评,评选优秀学员,颁发结业证书。

     

    说明:立法诊所每期的教学安排与自治区及银川市实际立法计划同步。

     

     

    三、北方民族大学法律诊所教师简介

     

    张静,女,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院长,兼职律师。主要从事民法学、地方立法问题研究。现任法学院地方立法诊所教师。

    张晓琴,女,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银川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从事宪法、劳动法、地方立法问题研究。现任法学院地方立法诊所教师。

    杨芳,女,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中国法制史、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研究。现任法学院地方立法诊所教师。

    余成刚,男,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院书记,兼职律师。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现任法学院民事法律诊所教师。

    王银梅,女,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法理学、证据学等研究。现任法学院民事法律诊所教师。

    王幽深,男,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兼职律师。主要从事商法学、房地产法学研究。现任法学院民事法律诊所教师。

    丁雪峰,女,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兼职律师。主要从事民法学研究。现任法学院民事法律诊所教师。

    黄爱学,男,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兼职律师。主要从事民法学、商法学研究。现任法学院民事法律诊所教师。

    施海智,男,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兼职律师。主要从事环境与自然资源法、经济法学研究。现任法学院民事法律诊所教师。

    聂卫军,男,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专职律师。现任法学院民事法律诊所兼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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